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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程序法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在公安刑事执法中,总是以实体正义与否为标准来判别某一诉讼结果是否正义,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1.封建人治传统影响;2.忽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和程序本身的正义性;3.侦查模式和侦查人员素质的制约;4.《刑事诉讼法》立法的不足;5.缺乏对办案程序的合理监督。对策:1.确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观念;2.设立程序性后果;3.增强执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5.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6.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