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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着“死刑犯”的名头,吴英已经度过了23个月。从26岁到30岁,昊英以及她的本色集团,从一夜成名到一夜垮塌,已经快5年时间了。主审法官一直告诉昊英的父亲吴永正:“慢比快好。”套用云南高院某法官的话说,这实在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件。吴寞案如何定性,如何判决,将直接影响到很多个昊英的命运。
“我们一起开始新的目标,相信你的女儿不会让你和关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吴英在看守所里给她的父亲递出了一封信。这一天,距离她被拘,已经过去4年零9个月:距离她一审被判死刑后的二审开庭,也已经过去7个月。
一起递出的,还有8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材料中,吴英针对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陈述并提出质疑。
让吴英看到命运转机的,是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这个消息触动了各界神经,被解读为吴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号。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厘清,不仅可以佐证本色集团资产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实,揭出该案一些黑幕。“或许,答案就出来了。”
民案重审
本色集团的两宗涉及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被吴英一方称为“假案”,发端于引爆“本色帝国”垮塌的恶性索债事件“绑架风波”。据吴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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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3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3份房屋产权仅涉及东阳的房产,吴英当初的购入价已经超过1亿元。“除非脑子坏了,才会这样低价卖掉。”吴英则在自述材料中称,即使是这样的低价,也是子虚乌有,本色集团从来未收到过上述入款。
吴英一方坚持这是系列假合同。资料显示,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受让人(除杨志昂),均为安徽省当涂县籍贯。吴英表示根本不认识他们。2007年1月,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荆门房产过户。同年3月,杨被依法逮捕。杨志昂后来承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是其伪造。
“‘假合同’跟着‘假诉讼’,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假案。他们串通一气,想通过法院认定,形成既定事实,霸占本色的资产。”吴永正认为。
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假诉讼”提起了“真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前述的所谓本色的起诉,实际上否定了这场假诉讼。
吴英认为这桩“假案”涉嫌伪造合同、绑架敲诈等违法行为,因此继续申诉,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违法行为,并厘清房屋产权归属。
未了博弈
吴英案发后,本色集团资产价值几何,成为一个谜团。辩护律师认为,吴英借款的准确金额、资金流向、资产价值等,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定性。
看守所里的吴英,也经历了从绝望到抗争的转变。据律师介绍,一审被判死刑后,吴英整个人“崩溃”了,绝望之下准备放弃上诉。她告诉律师,“法庭上辩得那么好,可是法官一点没听进去,怎么都是死,上诉有什么用?”
后来,在律师和家人的劝说下,吴英在上诉申请时限的最后一天,具名上诉。让她燃起上诉斗志的,是长达32页的一审判决书。吴英认为,判决书上的一些内容和事实存在很大出入,如果据此定罪,有太多的漏洞。
2010年3月,吴英先后书写了4份材料一两份《上诉材料》、一份《控告信》、一份《举报信》。其中数万宇的自述中,吴英详细介绍了案件查办中的问题、借贷行为的来龙去脉以及自己被拘前后的经历等。
“这个上诉材料,我越写越感到有话可说,越写心情越好。”吴英说。
而那封内部传送的《举报信》,则将涉案的十余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悉数供出。农行丽水市分行灯塔支行行长梁骅、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农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等人,纷纷因此“落马”。
2011年,此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更激起了吴英强烈的求生欲望。11月4日,看守所中的吴英委托律师带出8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分别列出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吴英亲笔所写的近万字材料,主要针对本色集团房屋产权纠纷的“假案”部分,重申了遭绑架被迫签署空白文件、诉讼主体虚假、证据伪造等情况,并指出案件在侦查、起诉、移送、处理等环节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民间借贷
张雁峰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二审应该在45天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到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半年多,法院还是没有作出二审判决。“我们曾经跟二审法官询问过此事,他说此案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极高,需要慎重办理。”张雁峰说。他认为,时间长意味着法院内部存在极大的争议,否则早就出判决了。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吴英案二审可能有3种情况:一是罪名不变,但量刑会更改,不再判处死刑:二是罪名和量刑均有改变;三是无罪释放。
吴英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杨照东认为,上述3种可能中,前两种可能性较大。第三种情况的可能性最低。杨照东介绍,二审开庭时,虽然她自己承认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仍为吴英做了无罪辩护。集资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杨照东说。
吴英案续
吴英虽然被捕了,但是吴英的借贷方式依然在大面积进行,并以今年轰动全国的老板跑路事件作为典型代表。让吴英迅速发家又迅速垮台的高利贷,在某些地区甚至泛滥到了“全民参与”的地步,政府官员、银行职员等权力在握的人,更是疯狂地借此牟利。
令人奇怪的是,如此疯狂的高利贷,却没见抓几个人。要知道,相比现在很多老板跑路甚至跳楼,吴英当年被抓时本色集团还可谓如日中天。显然,吴英当初本是一起绑架案的受害者,最终却让吴英反过来面临死刑。吴英如果因非法集资被判刑,那么在高利贷泛滥的今天,该有多少人被判刑呢?
在吴英案中,当年那些高利贷放债的,很多都是当地公务员,他们非但没因放高利贷而犯罪,反而升官了。因此有报道解读为“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要吴英死的原因”:今年高利贷风波中的温州老板,“犯罪情节”几乎跟吴英没有区别,但吴英面临死刑,他们却在被政府救助——无论横向看还是纵向看,吴英如果被判死刑,都必然遭遇司法公平的公众质问。
虽然我们无法猜想,倘若当年东阳警方没有突然抓捕吴英,本色集团现在会经营得怎么样,但可以肯定的是,还有很多的后来者正在步着吴英的后尘。吴英如果被判死刑,他们的命运恐怕也将无法取决于他们自己,而只取决于警方的一个突然行动。
“我们一起开始新的目标,相信你的女儿不会让你和关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吴英在看守所里给她的父亲递出了一封信。这一天,距离她被拘,已经过去4年零9个月:距离她一审被判死刑后的二审开庭,也已经过去7个月。
一起递出的,还有8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材料中,吴英针对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陈述并提出质疑。
让吴英看到命运转机的,是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这个消息触动了各界神经,被解读为吴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号。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厘清,不仅可以佐证本色集团资产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实,揭出该案一些黑幕。“或许,答案就出来了。”
民案重审
本色集团的两宗涉及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被吴英一方称为“假案”,发端于引爆“本色帝国”垮塌的恶性索债事件“绑架风波”。据吴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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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3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3份房屋产权仅涉及东阳的房产,吴英当初的购入价已经超过1亿元。“除非脑子坏了,才会这样低价卖掉。”吴英则在自述材料中称,即使是这样的低价,也是子虚乌有,本色集团从来未收到过上述入款。
吴英一方坚持这是系列假合同。资料显示,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受让人(除杨志昂),均为安徽省当涂县籍贯。吴英表示根本不认识他们。2007年1月,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荆门房产过户。同年3月,杨被依法逮捕。杨志昂后来承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是其伪造。
“‘假合同’跟着‘假诉讼’,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假案。他们串通一气,想通过法院认定,形成既定事实,霸占本色的资产。”吴永正认为。
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假诉讼”提起了“真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前述的所谓本色的起诉,实际上否定了这场假诉讼。
吴英认为这桩“假案”涉嫌伪造合同、绑架敲诈等违法行为,因此继续申诉,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违法行为,并厘清房屋产权归属。
未了博弈
吴英案发后,本色集团资产价值几何,成为一个谜团。辩护律师认为,吴英借款的准确金额、资金流向、资产价值等,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定性。
看守所里的吴英,也经历了从绝望到抗争的转变。据律师介绍,一审被判死刑后,吴英整个人“崩溃”了,绝望之下准备放弃上诉。她告诉律师,“法庭上辩得那么好,可是法官一点没听进去,怎么都是死,上诉有什么用?”
后来,在律师和家人的劝说下,吴英在上诉申请时限的最后一天,具名上诉。让她燃起上诉斗志的,是长达32页的一审判决书。吴英认为,判决书上的一些内容和事实存在很大出入,如果据此定罪,有太多的漏洞。
2010年3月,吴英先后书写了4份材料一两份《上诉材料》、一份《控告信》、一份《举报信》。其中数万宇的自述中,吴英详细介绍了案件查办中的问题、借贷行为的来龙去脉以及自己被拘前后的经历等。
“这个上诉材料,我越写越感到有话可说,越写心情越好。”吴英说。
而那封内部传送的《举报信》,则将涉案的十余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悉数供出。农行丽水市分行灯塔支行行长梁骅、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农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等人,纷纷因此“落马”。
2011年,此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更激起了吴英强烈的求生欲望。11月4日,看守所中的吴英委托律师带出8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分别列出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吴英亲笔所写的近万字材料,主要针对本色集团房屋产权纠纷的“假案”部分,重申了遭绑架被迫签署空白文件、诉讼主体虚假、证据伪造等情况,并指出案件在侦查、起诉、移送、处理等环节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民间借贷
张雁峰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二审应该在45天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到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半年多,法院还是没有作出二审判决。“我们曾经跟二审法官询问过此事,他说此案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极高,需要慎重办理。”张雁峰说。他认为,时间长意味着法院内部存在极大的争议,否则早就出判决了。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吴英案二审可能有3种情况:一是罪名不变,但量刑会更改,不再判处死刑:二是罪名和量刑均有改变;三是无罪释放。
吴英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杨照东认为,上述3种可能中,前两种可能性较大。第三种情况的可能性最低。杨照东介绍,二审开庭时,虽然她自己承认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仍为吴英做了无罪辩护。集资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杨照东说。
吴英案续
吴英虽然被捕了,但是吴英的借贷方式依然在大面积进行,并以今年轰动全国的老板跑路事件作为典型代表。让吴英迅速发家又迅速垮台的高利贷,在某些地区甚至泛滥到了“全民参与”的地步,政府官员、银行职员等权力在握的人,更是疯狂地借此牟利。
令人奇怪的是,如此疯狂的高利贷,却没见抓几个人。要知道,相比现在很多老板跑路甚至跳楼,吴英当年被抓时本色集团还可谓如日中天。显然,吴英当初本是一起绑架案的受害者,最终却让吴英反过来面临死刑。吴英如果因非法集资被判刑,那么在高利贷泛滥的今天,该有多少人被判刑呢?
在吴英案中,当年那些高利贷放债的,很多都是当地公务员,他们非但没因放高利贷而犯罪,反而升官了。因此有报道解读为“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要吴英死的原因”:今年高利贷风波中的温州老板,“犯罪情节”几乎跟吴英没有区别,但吴英面临死刑,他们却在被政府救助——无论横向看还是纵向看,吴英如果被判死刑,都必然遭遇司法公平的公众质问。
虽然我们无法猜想,倘若当年东阳警方没有突然抓捕吴英,本色集团现在会经营得怎么样,但可以肯定的是,还有很多的后来者正在步着吴英的后尘。吴英如果被判死刑,他们的命运恐怕也将无法取决于他们自己,而只取决于警方的一个突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