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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合作不断深化,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虽数量巨大,但整个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国际保理纠纷审判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为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问题、保理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配问题、保理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追索权条款性质的确认问题以及国际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设置独立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由、区别对待买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最相近的分则等措施则可以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