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术期刊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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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保学术期刊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的公正性,是该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面临的争议,其关键问题是建立对评审专家的有效监督机制。对此,可从单数多人评审规则、评审结论异议制度、评审专家信用评级制度等多个角度进行。同时,还应结合学术期刊的现状,逐步探索有限度的评审专家署名制度。
  学术期刊 双向匿名审稿 公正评审
  王立争,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指将稿件隐去作者信息后,交由专家审稿,专家信息对作者亦不公开的一种审稿方式。这种审稿制度因在遏制学术期刊论文选稿方面的“潜规则”、减少编辑部“人情稿”压力、实现稿件选取的公正性、激发科研人员投稿热情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而广受推崇。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目前尚未得到普遍推行,这其中固然有学术期刊对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成本投入较高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1]但原因之一是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本身存在不少弊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而使许多刊物“望而却步”。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情况,就双向匿名审稿制度自身的完善进行探索。
  一、实行单数多人评审规则
  所谓单数多人评审,指同一篇稿件,交由数个专家评审,且人数上须是单数。目前,关于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保证专家审稿的公正性。由于专家和作者之间的学术观点不同,可能一篇质量上乘的稿件仅因审稿专家的立场不同,而被专家否定。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的公正性将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对此,可借鉴目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社科项目的评审方法,将稿件交由数个专家评审,并以多数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最终评审结论。在国外,如英美大学出版社,基本实行了两到三位本学科的著名专家学者对书稿评审的机制,使学术著作的出版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2]在学术期刊的匿名评审中,同样也可实行这一制度。
  单数多人评审制度将带来评审费用增加、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等问题,对此,应建立如下两方面的保障性措施。
  首先,为适度控制评审费用,可考虑每篇稿件的评审专家限制在三人。一般而言,如果三名专家均提出否定结论,则表明稿件本身确实存在问题,不宜刊用。相比较目前学术期刊普遍实行的单名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将增加两个专家的评审费用,但由于增幅不是很大,应在学术期刊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此外,还可考虑由作者分担所增加的评审费用。事实上,只要评审的公正性能够得到保证,这部分费用作者一般是愿意承担的。具体办法,可由学术期刊发布专门的启事,就评审费用分担问题提前告知作者,这也确保了信息的公开,易为作者接受。此外,还可考虑设立“期刊匿名评审费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捐款,也可每年从编辑部的发行收入或其他收入中按比例计提。[3]若来源为捐款,则学术期刊应对捐款人予以公告,捐款人在获得相应声誉的同时,期刊的评审费用问题也得到了较为有效的解决。
  其次,关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专家审稿结论,可分为同意刊发、修改后刊发、修改后再审、退稿等几种情况,如果评审专家未在上述结论中形成多数意见,则应借助于相应的打分制度予以解决。打分制度,是要求评审专家对各项评审指标分别予以赋分,并由编辑部根据各项指标在总分值中所占比例,计算出总分。打分制度的实施前提,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对此,笔者建议分为文章的理论意义、文章的实践价值、文章的创新性(新颖性)、文章的论证水平(逻辑、条理、文字等)、文献资料及其利用等5个方面,各项指标的分值比例可由编辑部综合考虑期刊的定位予以确定。如以应用性为主的期刊,可适当提高实践价值这一指标的分值比例;以学术型为追求目标的期刊,可将理论意义的分值比例适度提高。在专家的评审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不考虑稿件所得分数,但在评审结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打分制度就具有重要意义。此种情况下,可由编辑部将三名专家的分值相加,编辑部根据事先划定的分数线,决定对该稿件的处理结论。处理结论可分为两种,一是达到一定分数的,编辑部应将该稿件重新送审。为避免因重审结论不一致而导致的再次评审给编辑部带来工作压力、增加评审费用、评审时间过长等弊端的出现,可考虑重新送审时仅选择一名专家,同时将第一轮评审中三名专家的意见均汇总至重审专家处,由重审专家给出最终结论。第二种处理结论为该稿件的总分未达到编辑部事先划定的重审分数线,此时编辑部可以直接作出退稿结论,并将评审意见及最终结论反馈给作者。目前,实行双向匿名评审的学术期刊,多数只要求专家直接给出评审结论,既没有设计评审指标,也没有建立合理的打分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结论过于单一、绝对,增加了专家作出评审结论的随意性。评审结论和打分制度的结合,将有效保障评审的公正性,可合理解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问题,值得学术期刊采用。
  除以单数多人评审制度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外,学术期刊还应普遍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作者在投稿时,可提出三名回避的专家,编辑部应确保这些专家不参与稿件的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可有效避免与作者学术观点不同的专家进入评审程序,这不仅使评审的公正性增加,客观上也为不同观点的刊发提供了机会,为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奠定了基础。需注意的是,作者在投稿时须详细说明回避的理由,而不得随意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回避理由是否成立,由编辑部审核确认。
  二、建立评审结论异议制度
  目前学术期刊所施行的双向匿名评审制度,均没有建立评审结论异议制度,评审专家给出评审结论后,编辑部均直接反馈给作者,即使作者对评审专家的结论有不同意见,也没有申诉的机会,这容易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由于当前的双向匿名评审制度对专家的评审态度并没有较为有效的约束机制,评审专家的学术良心难以得到真正的保证,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不负责任的评审就容易出现。[4]目前,学术期刊并不要求评审专家就评审结论进行充分的说理,也没有字数的要求,这使有的评审结论看起来就像“万能模板”,如:选题不科学、论证不深入、逻辑不清、语言生涩等所谓评审意见,在各种稿件中均可适用,但就某一篇特定的稿件而言,选题不科学的表现是什么、哪些内容的论证不深入、逻辑不清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等问题,在评审结论中均不作任何说明。作者辛苦半年所写的文章,评审专家可能在不到半个小时的简单浏览中就给出了否定的结论;10000多字的学术文章,评审结论可能不足百字。因人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编辑部不可能对专家评审结论逐一进行复审。但从作者角度来看,评审专家是否认真对待了自己的稿件,所给出的评审结论是否专门针对所投稿件,均可从评审结论中看出来。根据目前的评审机制,作者对评审专家的结论只能服从,没有任何申诉的机会,即使向编辑部表达了申诉意愿,也往往石沉大海。评审结论的终局性,使双向匿名评审制度的权威性在很多科学研究人员心目中大打折扣,由此也使其公正性遭到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评审结论异议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迫切。所谓评审结论异议制度,指投稿作者对评审结论不服时,可就评审结论本身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由编辑部审查。作者对评审结论不服的,主要针对评审专家直接评审的稿件而言。编辑部接到作者的异议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予以审查,审查结果按如下两种情况进一步处理。
  其一,如果编辑部认为异议有较为充足的理由,编辑部应将该稿件重新组织评审。与因多名专家内部无法形成多数评审意见而需重审的情况不同,此种情况下的重审,是因作者和评审专家之间发生争议而产生,评审专家内部已就评审的结论达成了多数意见,因此,编辑部组织重审时,仍应遵照第一轮评审程序进行,即由三名专家对稿件重审。为防止因作者对评审结论再次持有异议而进入循环性的重审中,也系出于节省编辑部人力、财力和工作压力的考虑,重审结论,应作为最终结论,不再允许投稿作者再次提出异议。此种情况,也可称之为“二审终身制”,即作者对一审结论没有异议的,则以一审结论为准;如果有异议且经编辑部审查有较为充足理由的,则进入重审程序,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编辑部对作者异议是否有充足理由的审查标准,可根据是否实行了单数多人评审制度而分别确定:如果编辑部实行了这一评审制度,则对作者的异议审查标准应较为严格,毕竟稿件已通过三名专家评审,公正性有较大的保证;如果编辑部仍实行单名专家评审制,则对作者异议的审查标准应适度宽松。
  其二,如果经编辑部审查,确定作者所持异议没有充分的理由,则驳回作者异议,维持既有评审结论,不再进入复审。此种情况下,编辑部应对作者所持异议不成立进行一定的说明,这更有利于说服作者接受评审结论,也体现了对作者的尊重。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建立平等、融洽的社会关系,对学术期刊的发展有利无弊。
  三、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评审专家的来源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科名家,一是学科新秀,多数期刊以前者为主,兼搭配一部分学科新秀。目前,学术期刊普遍没有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级机制,其原因固然复杂,但学术期刊与专家之间某种程度上的“利益互惠”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如在目前的学术期刊等级评定中,不论是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还是南大版CSSCI来源期刊,均引入了学科专家评审机制;又如教育部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工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等的评选,也均由专家进行评审。参与上述项目评审的专家,同时也是绝大多数学术期刊的审稿专家。这使导致学术期刊在某种程度上也必须依赖这些专家,从而使二者之间具有某种“利益互惠”的关系。这种情况固然不合理,但确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存在的诸多体制弊病之一。因此,学术期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评审专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当然,成本问题也是评审专家信用制度建立的障碍。
  然而,如果没有评审专家信用制度,专家评审态度将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某种程度上,专家信用制度是对专家的一种“问责”,一旦专家被列入不信用名单,则编辑部应及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剔除;而对于认真负责、信用等级高的评审专家,则应予以各种物质或精神奖励。这样,就能确保专家库处于良好的动态运转之中。[5]目前,不少学术期刊均在年底或年初以公告的形式向其评审专家致敬。这种形式的弊端在于没有区分专家的信用等级。学术期刊可考虑仅公告认真负责的专家名单,并建立专家信誉榜。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鉴定中,采用专家信誉榜的形式及时公告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并在这些专家申报项目时予以适度倾斜,获得了学术界的好评。可见,专家信用制度不仅在淘汰缺乏学术良知的专家方面具有良好作用,也有利于鼓励信誉良好的专家进一步开展工作。
  专家信用的等级评定,也有难以操作之处,即依据什么标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对此,应由编辑部根据学术期刊的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如评审通过率、作者的异议率、评审结论的论证程度等予以确定。从概率上来看,稿件的评审通过率应基本呈正态分布,则某一专家一个年度内评审的所有稿件中,各种评审结论均应有所分布;相应地,专家根据评审指标打出的分数也应基本呈正态分布。因此,编辑部对通过率畸高或畸低、分数过高或过低的评审专家,应作为信用评级的重点进行考察。作者异议率过高的专家、以“万能模板”式的评审结论对稿件进行评判的专家,均应是编辑部进行信用评定的重点对象。总体而言,编辑部可在年底对全体评审专家的评审相关情况进行排查,对于评审通过率、作者的异议率基本呈正态分布,或评审结论较为客观、说理充分的专家,则无须就其信用问题进行独立评估,原则上应列入专家信誉榜中;编辑部应逐一审查的,仅仅是那些在通过率、异议率方面呈严重的非正态分布、评审结论过于简单化、随意化的专家。如此操作,一方面尊重了大部分专家都是认真负责的专家这一客观事实,同时也减轻了编辑部在信用评级方面的工作压力,具有可行性。此外,关于专家信用的确定标准,编辑部也应与评审专家沟通、协商,适当吸收评审专家自己提出的信用评级标准,这更有利于信用评定标准的科学化。
  为克服因进行专家信用评级而给编辑部带来的压力,编辑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除对评审报酬、评审时间、聘用期限等常规事项进行约定外,合同中还应将专家信用问题单列为一个条款,就信用评级问题和专家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在聘用期内评审专家被列入不信用名单,则聘任合同将自动解除,编辑部将不再聘任其担任评审专家。如此处理,可收到事前预防的效果。专家基于其名誉的考虑,必然将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对待每一篇稿件,守护学术的公正性。
  四、建立有限度的评审专家署名制度
  在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中,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并不署名,这是该制度获得赞誉的主要原因之一。评审专家出具匿名评审意见时,可根据自己的学术水平对稿件进行完全独立的评审,免除了评审专家的后顾之忧,从而确保评审结论的公正和客观。但其中的弊端也不可否认:由于无须署名,学术期刊又缺乏对评审专家必要而有效的监督,这就给评审的随意性留下了空间。如果仅有评审专家信用制度,还不足以完全克服这一弊端。对此,可建立有限度的评审专家署名制度。一方面,评审专家在评审结论上直接署名;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学术期刊处于转型时期的现实,将这一制度予以适度的限制,待成熟之后,再考虑逐步推广。具体而言,评审专家署名制度的“限度”,包括如下内容:   其一,事后署名。事后署名意味着评审结束之后,由评审专家在评审结论上署名,并经由编辑部将评审结论告知作者。在稿件尚处于评审阶段时,评审专家的信息须对作者严格保密。因此,评审专家署名制度的实施,不会导致作者在评审阶段即知晓专家信息,从而干扰专家公正审稿的情况出现。
  其二,评审专家署名,仅针对评审结论为退稿的稿件,而不适用于其他评审结论。对于同意刊发或修改后刊发的稿件,专家已对稿件给出了刊发的肯定性结论,一般不会在专家与作者之间发生冲突,没有必要进行署名;对于修改后再审的稿件,如果由评审专家署名,将使作者知晓评审专家信息,在修改阶段就可能刻意迎合专家的学术胃口,乃至通过与专家私下联系从而影响稿件再审的公正性。而直接退稿的稿件,专家明确对作者的稿件作出不予刊发的结论,属于绝对的否定性评价,专家须慎而又慎。评审专家署名,就意味着一旦没有认真评审,专家就要承担某种不名誉的学术风险,从而促使专家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所审稿件。因此,由评审专家在退稿的评审结论中署名,并不是为激化评审专家与作者之间的冲突,而是督促评审专家本着严谨的学术态度审稿,提高评审的公正性。
  其三,评审专家是否署名,由评审专家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在当前我国双向匿名评审制度刚刚兴起的背景下,强制评审专家署名,不仅与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本身有所冲突,且难以有效实施。毕竟,署名之后,评审专家也要面临可能来自被评审人的“学术报复”,对其学术安全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评审专家自愿署名,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否则,将使自愿署名制度流于形式。专家自愿在评审结论上署名,意味着专家对自己的评审结论有足够的学术信心,其评审态度也更为认真、严谨,因此,其可直接被列入专家信誉榜中,而无须对其进行评审信用的考查。
  结 语
  尽管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是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最合理的审稿制度,但由于评审专家受学术偏好、学术盲区、学术良知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的公正性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是评审公正性的最终保障。然而,纯粹的学术呼吁难以真正奏效,而须辅之以完善的机制。单数多人评审规则、评审结论异议制度、评审专家信用制度、评审专家署名制度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将有效地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值得在学术期刊中推广。期盼在没有各种复杂制度监督的情况下,评审专家仅凭一己责任意识就可完成稿件的公正评审,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的设想。当前,如何切实完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确保评审的公正性,仍是学术期刊面临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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