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配置及认定逻辑r——《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条、19条和39条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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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建构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权体系.然因非法集资行为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交织重叠,需要厘清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的边界,廓清条例例外适用与参照执行的范围,确立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的逻辑,提高非法集资入罪的门槛,维护行政处置与刑事打击衔接的量度空间,保障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通力协作以及群防群治的机制中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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