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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了效力未定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完善.世界各国民法大都确立了效力未定合同,并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三种不同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和英美模式.三种模式规定不一,但功能却一致,均能解决现实问题.本文即从功能视角对各国关于效力未定合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效力未定合同的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