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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998年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包括环境影响损益分析以来,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再次重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此条款首次从法律高度确认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的要求,使原本仅是环境经济学家们研究兴趣的环境影响经济评价正式进入决策过程,开始有可能发挥决策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