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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有读者来信询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住房产权归属和福利待遇等问题,现将有关文件选登如下,以资参考。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在房改中如何明确产权及购买现住房问题给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的复函
老干字〔1994〕3号
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你省启东市委老干部局函询: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在房改中如何明确产权及购买现住房问题。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意见如下:
一、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
二、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1994年1月21日
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执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党老〔1992〕4号)收悉。对你们所询问的问题,经与中组部老干部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的规定,原则上是指全国统一规定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按本人原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的以外,均按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
近年来,由于各地自行制定了一些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确实给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由于受现行财政体制的限制,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目前难以提出统一要求。这要有待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离退休制度时统筹研究解决。因此,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可由其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总之,要尽力解决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此复
1992年2月25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2年12月10日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节选)十一、《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在房改中如何明确产权及购买现住房问题给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的复函
老干字〔1994〕3号
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你省启东市委老干部局函询: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在房改中如何明确产权及购买现住房问题。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意见如下:
一、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
二、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1994年1月21日
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执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党老〔1992〕4号)收悉。对你们所询问的问题,经与中组部老干部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的规定,原则上是指全国统一规定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按本人原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的以外,均按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
近年来,由于各地自行制定了一些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确实给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由于受现行财政体制的限制,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目前难以提出统一要求。这要有待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离退休制度时统筹研究解决。因此,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可由其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总之,要尽力解决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此复
1992年2月25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
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2年12月10日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节选)十一、《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