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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主的本质含义凝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类政治精髓。民主的“模式”不是民主政治优劣判别的标准。在民主化大潮中,民主的真伪,要看民主是否秉持其本质精神并发扬光大。
关键词:民主;民主化;民主精神
民主化是20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同样,也是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现今,中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中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正表现出良好的前景。从古希腊雅典的“大众民主”到现代民主政治,民主已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检验,其间虽然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程。当今,世界政治民主化发展趋势难以避免,其中凝聚了人类对民主的理想和追求,民主必然蕴含着本质的精粹精神。
一、参与精神
对于民主政治来说,参与是先决条件。参与精神指政治和社会治理的参与精神,表现为主体对参与的积极性和正确态度。参与精神实际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制度安排。制度安排使所有合法的参与主体能够正常和顺利参与,并且能够有效组织和执行这一制度实施到群体或公民个体。另一方面,参与主体拥有积极参与的意识、行为和便捷畅通的渠道。再一方面,参与的结果体现出实质的效果和意义。无论缺少哪一方面,参与精神必将受到沉重打击。
二、协商精神
民主在现实社会中也表现出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表达、诉求和争取的机制。当民主被有效地规范和控制,就会发展成为“好东西”。当失去有效的规范和控制就会发展成为“坏东西”,变成利益的争夺、争斗,民主就会演变成“混乱”、“暴力”、“无政府状态”等的代名词。当各方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需要建立平衡各方并最终达成共识的制度或机制,把矛盾放到“冷碟子”里去降温,并最终解决。妥协精神表现为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最终达成共识,而并非哪一方妥协哪一方。
三、合作精神
民主不能只理解为一种支持与反对的意识和行为,支持和反对是为达成更科学和清晰共识的技术手段,不是目的。政治上的合作精神指个体(公民)、社团、政党、政府等之间为达成共同的政治目标,彼此间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民主精神中的合作精神指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共识下,公民、社团、政党、政府等形成的团结、配合意识与行为精神状态。如果把“人”放到政治觉悟中来考查,有三种状态即:毛泽东说的“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觉悟决定了配合的质量。其实人类社会一直体现出人与人(个体人或法人)之间的相互合作,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不管是否承认这种合作的存在,而人一直处于这种合作状态中。
四、公民精神
公民是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若干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社会的基础原本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精神更多的是体现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为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和责任却不可以放弃。公民精神表现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并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维护这种感觉的意识和行为状态,而不需要组织和动员,公民以社会主人的形象实现公民社会的“自治”。
如何提高和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或公民精神,总结历史有三种模式:一是高度集权模式。从高层到基层以至到个人施行严密的组织和行政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使每个公民的一言一行都置于严格的管理掌控中。公民有高度的思想和行为一致性,管理者有着强大的社会组织和动员能力。但极大地束缚了生产关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二是高度的放权模式。政府和政治组织不触及到公民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回归公民的高度“自治”。这种模式表面上实现了公民的高度“自由”,而实际上恰好失去有效组织。公民无限放大对权利的追求,不顾对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使社会陷于一盘散沙。政府的执行力和权威不断被弱化。在遇到国家安全威胁的时候,只有付诸于“民粹主义”组织和动员社会。三是适度放权的基层自治模式。这是避免以上两个极端的折中模式,执政党和政府在基层依然有党的组织和类似于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涉及到一定范围公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更多地依靠公民的共同意志。政党、政府与公民或社会组织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完全的行政关系。
五、法治精神
有的学者提出,实现优质民主化的必然流程是:先作制度安排到法律规范再到民主实践依次循环促进民主向优质的方向发展。不管流程如何,现代国家,没有哪个国家不注重法制的建设。古希腊雅典立法者梭伦,在论述他制定的法律时曾说:“制定法律,无贵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978年鄧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道德精神
人类社会的产生即产生了人类的伦理道德,现在人们所说的道德主要指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道德是区分人性与兽性的根本。“德”在公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许多“法”难以替代的作用。公民社会治理与高层治理比较,有其特殊性,高层治理面对的是群体,突出的广泛性和共性。公民社会治理面对的是公民个体或家庭个体,突出的是特殊性。解决矛盾既要解决显性矛盾还要化解隐性矛盾。社会治理中法治是最后的防线,也是准绳,要实现“自治”到“善治”,公民社会的文化建设、道德建设是关键。社会治理需要发挥社会的自治功能、自我约束功能和自我修复功能。“善治”要以“德”為基础,以“法”为准绳。这里并不是歌颂“德治”的崇高形象,需要占据“制高点”来说明问题。
关键词:民主;民主化;民主精神
民主化是20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同样,也是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现今,中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中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正表现出良好的前景。从古希腊雅典的“大众民主”到现代民主政治,民主已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检验,其间虽然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程。当今,世界政治民主化发展趋势难以避免,其中凝聚了人类对民主的理想和追求,民主必然蕴含着本质的精粹精神。
一、参与精神
对于民主政治来说,参与是先决条件。参与精神指政治和社会治理的参与精神,表现为主体对参与的积极性和正确态度。参与精神实际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制度安排。制度安排使所有合法的参与主体能够正常和顺利参与,并且能够有效组织和执行这一制度实施到群体或公民个体。另一方面,参与主体拥有积极参与的意识、行为和便捷畅通的渠道。再一方面,参与的结果体现出实质的效果和意义。无论缺少哪一方面,参与精神必将受到沉重打击。
二、协商精神
民主在现实社会中也表现出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表达、诉求和争取的机制。当民主被有效地规范和控制,就会发展成为“好东西”。当失去有效的规范和控制就会发展成为“坏东西”,变成利益的争夺、争斗,民主就会演变成“混乱”、“暴力”、“无政府状态”等的代名词。当各方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需要建立平衡各方并最终达成共识的制度或机制,把矛盾放到“冷碟子”里去降温,并最终解决。妥协精神表现为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最终达成共识,而并非哪一方妥协哪一方。
三、合作精神
民主不能只理解为一种支持与反对的意识和行为,支持和反对是为达成更科学和清晰共识的技术手段,不是目的。政治上的合作精神指个体(公民)、社团、政党、政府等之间为达成共同的政治目标,彼此间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民主精神中的合作精神指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共识下,公民、社团、政党、政府等形成的团结、配合意识与行为精神状态。如果把“人”放到政治觉悟中来考查,有三种状态即:毛泽东说的“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觉悟决定了配合的质量。其实人类社会一直体现出人与人(个体人或法人)之间的相互合作,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不管是否承认这种合作的存在,而人一直处于这种合作状态中。
四、公民精神
公民是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若干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社会的基础原本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精神更多的是体现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为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和责任却不可以放弃。公民精神表现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并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维护这种感觉的意识和行为状态,而不需要组织和动员,公民以社会主人的形象实现公民社会的“自治”。
如何提高和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或公民精神,总结历史有三种模式:一是高度集权模式。从高层到基层以至到个人施行严密的组织和行政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使每个公民的一言一行都置于严格的管理掌控中。公民有高度的思想和行为一致性,管理者有着强大的社会组织和动员能力。但极大地束缚了生产关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二是高度的放权模式。政府和政治组织不触及到公民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回归公民的高度“自治”。这种模式表面上实现了公民的高度“自由”,而实际上恰好失去有效组织。公民无限放大对权利的追求,不顾对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使社会陷于一盘散沙。政府的执行力和权威不断被弱化。在遇到国家安全威胁的时候,只有付诸于“民粹主义”组织和动员社会。三是适度放权的基层自治模式。这是避免以上两个极端的折中模式,执政党和政府在基层依然有党的组织和类似于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涉及到一定范围公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更多地依靠公民的共同意志。政党、政府与公民或社会组织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完全的行政关系。
五、法治精神
有的学者提出,实现优质民主化的必然流程是:先作制度安排到法律规范再到民主实践依次循环促进民主向优质的方向发展。不管流程如何,现代国家,没有哪个国家不注重法制的建设。古希腊雅典立法者梭伦,在论述他制定的法律时曾说:“制定法律,无贵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978年鄧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道德精神
人类社会的产生即产生了人类的伦理道德,现在人们所说的道德主要指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道德是区分人性与兽性的根本。“德”在公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许多“法”难以替代的作用。公民社会治理与高层治理比较,有其特殊性,高层治理面对的是群体,突出的广泛性和共性。公民社会治理面对的是公民个体或家庭个体,突出的是特殊性。解决矛盾既要解决显性矛盾还要化解隐性矛盾。社会治理中法治是最后的防线,也是准绳,要实现“自治”到“善治”,公民社会的文化建设、道德建设是关键。社会治理需要发挥社会的自治功能、自我约束功能和自我修复功能。“善治”要以“德”為基础,以“法”为准绳。这里并不是歌颂“德治”的崇高形象,需要占据“制高点”来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