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章以我国环保产业中的中小环保企业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其融资问题。指出目前我国中小环保企业在环保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对我国中小环保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相对比较成熟的环保产业投融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应对的政策建议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以期为我国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实践指导。
关键词:环保产业;中小环保企业;融资
众所周知,环保产业是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如何解决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问题尤为重要,但是在环保投融资体制与资金安排上,没有区别对待中小环保企业,使中小环保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特殊的困难。
一、中小环保企业在环保产业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融资是解决资金短缺的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但是对中小环保企业来说,融资是十分困难的。造成中小环保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制约因素在里面。
首先,从中小环保企业自身来看,其融资能力十分有限。我国中小环保企业由于起步较晚,规模比较小,经济实力弱,资金积累能力十分有限,再加上环境意识淡薄,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以及技术创新的资金更是少之又少。
从外部环境来看,政府部门对中小环保企业的支持乏力,政府的抓大放小政策使得政府更倾向于支持大中型企业,而对中小环保企业的一些优惠措施很难真正落实;另外,与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造成了中小环保企业在分享由政府控制的,如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财政部补贴等投融资安排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其次,金融市场的功能缺失造成了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中小环保企业直接融资的总量和途径十分有限:中小创业板市场虽然已经推出,但影响能力有限;从债券融资方面来看,由于市场准入条件非常苛刻,债券融资对中小环保企业几乎是封闭的。在间接融资渠道方面,由于信贷风险大而造成融资成本高,银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对中小环保企业存在明显的惜贷行为:统计数据显示,银行对全国中小企业的拒贷比例高达56%。在我国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都愿意为大中型的优质企业服务,缺乏与中小环保企业配套的中小金融機构。
二、解决中小环保企业投融资问题对策
1.政府对中小环保企业的支持
首先,政府可以在政策上加大对中小环保企业的倾斜力度,而且切实落实政策的有效执行。如加大对清洁生产和循环型的中小环保企业给予补贴、减税等政策优惠。积极倡导和设计相关政策促使金融机构为生态化和循环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为中小环保企业清洁生产的发展和绿色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应尽可能满足,甚至优先满足。如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例如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都在通过银行等机构大力支持绿色产业。而且,政府还应该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用来促进我国基础产业和国家重点发展部门的金融机构,具有利息率低、政策性强、公共性特点,政策性银行贷款主要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因此,政府可以倡导政策性银行放宽对中小环保企业的贷款等方面的限制,切实让中小环保企业受益。
其次,提高政府对中小环保企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未来政府对中小环保企业的投资力度会加大,据权威机构预测,“十二五”是环保产业的黄金发展时期,在该期间我国环保投资将达到3.1万亿,较“十一五”期间的投资额上升121%,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7%—8%,而这个时期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将成为重中之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成立中小型金融机构和信贷担保结构,为中小环保企业提高稳定而适当的贷款。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德国在环保产业发展的实践,政府成立了诸如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大众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从政府获得低息资金,然后为中小型企业发放长期低息贷款。还可以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门服务中小环保企业的“中小环保企业投融资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公司由地方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组织、鼓励和引导辖内具有一定规模的5-10家企业发起,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每个企业平均出资,股份占比相同并享有同等权益,为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又有一定风险而无法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支持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中央在财政预算中增加扶持中小环保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是财政资金中的一个专项科目,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建议在该专项基金中建立“中小环保企业专项”,是指用于中小环保企业开发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服务体系建设、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和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清洁技术和节能技术指南等事项。建议已存在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更多的用于中小环保企业开发清洁技术和节能技术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使之向中小环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优惠贷款。
另外,政府可以在地方设立区域性的环保机构——第三方非政府环境管理组织,以强化中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因为从环保实践来看,不是政府重视不够或者投入太少,而是由于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增长而对环境保护采取了消极的态度造成的。通过成立第三方非政府环境管理组织,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不作为,而且可以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1965年,专门帮助公害防治对策实施机构一一日本环境事业团(JEC)成立,该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害防治的资金支持。JE C对中小企业的部分操作资金来源于政府的会计预算,也就是说政府允许JEC在向政府投融资项目偿还借款时可以只支付一部分利息。
2.中小环保企业自身的应对措施
(1)积极发展中小环保企业集群。这就要求各中小环保企业树立新的竞争合作意识,共同发展规模化的中小环保企业集群,从而发挥企业群落优势。我国中小环保企业集群是指相当数量的、具有独立经营自主权又相互关联的中小环保企业在一定的区域内集中布局,在特定的企业集群制度、集群环境、集群网络和集群文化中,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资源整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从而集聚生产要素和释放规模效应,形成有利于提升中小环保企业竞争力的一种介于市场和层级组织之间的空间经济组织形式。通过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实现集群化,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力多级利用,形成生态链共生关系,是中小环保企业实施生态化、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和一种重要的发展模式,这样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因为污染在上下游企业内部处理而减少了环境污染,真正达到了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从而提高了集群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中小环保企业积极利用新型融资方式为企业筹集资金。如BOT、ABS等新型融资方式,而且随着BOT的发展演变出了其他的融资方式: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中小环保企业应积极尝试利用这些新型的融资方式。
(3)积极寻求企业间的联合和合并,建立大型的环保企业集团。中小环保企业受其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制约,技术改造能力低,资金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竞争能力不强,因而其自身的发展必须通过逐步筛选和组合,形成规模的环保企业集团。
(4)加大中小环保企业的科研投入,可以为中小环保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一个环保企业不具备技术设备开发能力、没有相应的开发研究力量,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量实践说明这种方法的有效性。
环保产业的黄金发展时期即将到来,环保产业中的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做到在政策上加大对中小环保企业的倾斜力度和提高对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需要中小环保企业自身积极寻求解决措施,拓宽融资渠道。
关键词:环保产业;中小环保企业;融资
众所周知,环保产业是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如何解决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问题尤为重要,但是在环保投融资体制与资金安排上,没有区别对待中小环保企业,使中小环保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特殊的困难。
一、中小环保企业在环保产业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融资是解决资金短缺的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但是对中小环保企业来说,融资是十分困难的。造成中小环保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制约因素在里面。
首先,从中小环保企业自身来看,其融资能力十分有限。我国中小环保企业由于起步较晚,规模比较小,经济实力弱,资金积累能力十分有限,再加上环境意识淡薄,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以及技术创新的资金更是少之又少。
从外部环境来看,政府部门对中小环保企业的支持乏力,政府的抓大放小政策使得政府更倾向于支持大中型企业,而对中小环保企业的一些优惠措施很难真正落实;另外,与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造成了中小环保企业在分享由政府控制的,如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财政部补贴等投融资安排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其次,金融市场的功能缺失造成了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中小环保企业直接融资的总量和途径十分有限:中小创业板市场虽然已经推出,但影响能力有限;从债券融资方面来看,由于市场准入条件非常苛刻,债券融资对中小环保企业几乎是封闭的。在间接融资渠道方面,由于信贷风险大而造成融资成本高,银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对中小环保企业存在明显的惜贷行为:统计数据显示,银行对全国中小企业的拒贷比例高达56%。在我国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都愿意为大中型的优质企业服务,缺乏与中小环保企业配套的中小金融機构。
二、解决中小环保企业投融资问题对策
1.政府对中小环保企业的支持
首先,政府可以在政策上加大对中小环保企业的倾斜力度,而且切实落实政策的有效执行。如加大对清洁生产和循环型的中小环保企业给予补贴、减税等政策优惠。积极倡导和设计相关政策促使金融机构为生态化和循环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为中小环保企业清洁生产的发展和绿色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应尽可能满足,甚至优先满足。如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例如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都在通过银行等机构大力支持绿色产业。而且,政府还应该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用来促进我国基础产业和国家重点发展部门的金融机构,具有利息率低、政策性强、公共性特点,政策性银行贷款主要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因此,政府可以倡导政策性银行放宽对中小环保企业的贷款等方面的限制,切实让中小环保企业受益。
其次,提高政府对中小环保企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未来政府对中小环保企业的投资力度会加大,据权威机构预测,“十二五”是环保产业的黄金发展时期,在该期间我国环保投资将达到3.1万亿,较“十一五”期间的投资额上升121%,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7%—8%,而这个时期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将成为重中之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成立中小型金融机构和信贷担保结构,为中小环保企业提高稳定而适当的贷款。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德国在环保产业发展的实践,政府成立了诸如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大众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从政府获得低息资金,然后为中小型企业发放长期低息贷款。还可以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门服务中小环保企业的“中小环保企业投融资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公司由地方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组织、鼓励和引导辖内具有一定规模的5-10家企业发起,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每个企业平均出资,股份占比相同并享有同等权益,为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又有一定风险而无法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支持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中央在财政预算中增加扶持中小环保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是财政资金中的一个专项科目,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建议在该专项基金中建立“中小环保企业专项”,是指用于中小环保企业开发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服务体系建设、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和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清洁技术和节能技术指南等事项。建议已存在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更多的用于中小环保企业开发清洁技术和节能技术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使之向中小环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优惠贷款。
另外,政府可以在地方设立区域性的环保机构——第三方非政府环境管理组织,以强化中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因为从环保实践来看,不是政府重视不够或者投入太少,而是由于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增长而对环境保护采取了消极的态度造成的。通过成立第三方非政府环境管理组织,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不作为,而且可以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1965年,专门帮助公害防治对策实施机构一一日本环境事业团(JEC)成立,该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害防治的资金支持。JE C对中小企业的部分操作资金来源于政府的会计预算,也就是说政府允许JEC在向政府投融资项目偿还借款时可以只支付一部分利息。
2.中小环保企业自身的应对措施
(1)积极发展中小环保企业集群。这就要求各中小环保企业树立新的竞争合作意识,共同发展规模化的中小环保企业集群,从而发挥企业群落优势。我国中小环保企业集群是指相当数量的、具有独立经营自主权又相互关联的中小环保企业在一定的区域内集中布局,在特定的企业集群制度、集群环境、集群网络和集群文化中,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资源整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从而集聚生产要素和释放规模效应,形成有利于提升中小环保企业竞争力的一种介于市场和层级组织之间的空间经济组织形式。通过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实现集群化,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力多级利用,形成生态链共生关系,是中小环保企业实施生态化、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和一种重要的发展模式,这样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因为污染在上下游企业内部处理而减少了环境污染,真正达到了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从而提高了集群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中小环保企业积极利用新型融资方式为企业筹集资金。如BOT、ABS等新型融资方式,而且随着BOT的发展演变出了其他的融资方式: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中小环保企业应积极尝试利用这些新型的融资方式。
(3)积极寻求企业间的联合和合并,建立大型的环保企业集团。中小环保企业受其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制约,技术改造能力低,资金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竞争能力不强,因而其自身的发展必须通过逐步筛选和组合,形成规模的环保企业集团。
(4)加大中小环保企业的科研投入,可以为中小环保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一个环保企业不具备技术设备开发能力、没有相应的开发研究力量,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量实践说明这种方法的有效性。
环保产业的黄金发展时期即将到来,环保产业中的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做到在政策上加大对中小环保企业的倾斜力度和提高对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需要中小环保企业自身积极寻求解决措施,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