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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的严重,有关环境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加。但是相对于快速增长的环境犯罪案件而言,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却很不完善,尤其是环境刑法中刑罚处罚方式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刑法作用的发挥。本文介绍了资格刑在刑罚体系中低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的尴尬局面;又指出,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在预防环境方面和对破坏的环境予以补偿方面起的作用十分有限;最后,对于完善环境犯罪的资格刑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可以从扩大适用对象、灵活运用刑期和丰富其内容三个方面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