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方法及流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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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此法多年来通过了7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8年8月3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主要就其中第1-4项纳入综合所得的项目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一、新个人所得税亮点
  目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与旧版《个人所得税法》相比,主要的亮点有:一是引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的范畴;二是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三是引入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四是引入了累计预扣法进行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二、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流程
  (一)预扣预缴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时,支付所得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
  (1)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扣除;
  (2)累计专项扣除为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按实际缴纳金额据实扣除;
  (3)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纳税人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②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③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④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⑤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萬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⑥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下列标准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均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
  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如】张三(居民纳税人)2019年1月取得由工作单位发放的含税工资15000元,其每月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000元,张三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均已年满60岁,其育有一子,正在上小学,并全年均符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则张三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15000元)-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累计专项扣除(3000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1000元+1000元)=30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3%=90(元)
  以后各月,均按此方法预扣预缴,其中本期预扣预缴金额=全年预扣预缴金额-累计已预扣预缴金额。
  (4)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预扣率及速算扣除数按表一所示。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表二)
  【例如】张三(居民个人)一次取得在高校兼职讲课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扣除20%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1-20%)=4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40000×30%-2000=10000元。
  3.居民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例如】张三(居民个人)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扣除20%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20%)=16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6000×20%=3200元。
  4.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以收入减除费用后余额的70%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例如】张三(居民个人)3月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扣除20%减除费用余额的70%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70%=16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6800×20%=3360元。
  (二)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納税人,应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属于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个人;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3.按年综合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12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400元;
  (2)取得收入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文所列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符合上述情况时,应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应补缴税款或应退税款,应当按照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与预扣预缴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稿酬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三)。
  计算后若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则应申请退税;若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则应补缴税款。纳税人如有符合大病医疗扣除项目需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也应在汇算清缴环节申请抵扣。
  根据上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纳税流程,可以总结为下表所示: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方式
  纳税人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根据提示选择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项目,查看、确认、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用纳税款二者差额,纳税人可根据提示继续进行退、补税操作。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线下方式进行办理。
  四、汇算清缴退税,国库在行动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2019年是《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第一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收入形式的丰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将会显得尤为重要,而且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纳税人基数大,征缴及汇算清缴的业务量庞大,对此,国库与税务部门更需要紧密协作,出台相关退税政策办法。更需要利用现行的电子退更免系统的便利,提高退库业务办理效率,确保在疫情期间,稳定高效地办理该项业务,并充分发挥国库的监管职能,切实为纳税人服务,为全国税制改革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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