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抚宁:附条件不起诉挽救“失足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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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对我儿子的帮教,让他变得更懂事了。”近日,在不起诉宣布会上,庞某的母亲感激地说。
  庞某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第一中学的学生,因与同学在宿舍发生纠纷,动手将同学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有悔罪表现,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庞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附十个月的考验期。
  因此案在庞某学校造成一定影响,庞某转入抚宁区第二中学学习,面对新的学习环境和此案对庞某可能造成的心理压力,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工作尤为重要。首先,该院案件承办人联系了庞某的家长和所在班班主任,告知庞某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坚持与家长、班主任定期沟通,帮忙解决庞某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其次,坚持每月与庞某至少见面一次,谈话了解,及时掌握庞某的生活学习情况,开展帮教工作;再次,督促庞某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爱国人物故事。利用未检专用工作室的阅读角,将法律故事书、中华爱国人物故事等图书借给庞某阅读,并要求庞某写出读后感,切实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爱国情怀。
  附條件不起诉给了庞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十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庞某表现良好。做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工作,帮助庞某根除再犯的可能性,引导他走向健康向上的生活道路,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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