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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农业和农民即“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历届政府必须关注与解决的问题。新农村建设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本文从我国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入手,分析得出其在支农方面存有诸多缺陷,难以有效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应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以政策性金融组织为基石、合作金融组织为主框架、商业金融为大梁、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相互补充、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新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问题;对策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农村保险、民间金融”多制并存,分工协调的格局,具体表现为“九龙治水”的状况(见图1),“九龙”即在农村地区开展营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九类农村金融机构。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比较完整的,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不完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1.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作用十分有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从任务来判断,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类似于国家的“第二财政”,对“三农”经济发展具有扶持功能。但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能实现资金的自我良性循环,这是农业发展银行的一道“硬伤”。农业发展银行虽属政策性机构,但也必须按照银行经营规律去运作;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其贷款同样要还本付息,并受到风险约束机制的制约。政策银行也是银行,要按照办银行的要求,讲求经济核算、讲效益,“保本”应成为农业发展银行的最低标准。但事实情况却是,农业发展银行像一个没有红血球的生命体,资金“造血”功能十分低下,不能实现资金上的自我循环。(2)业务单一,仅在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提供信贷服务,目前基本是一个“粮食银行”,其业务对象和范围有相当的局限性,而对于亟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性金融未能有效重点支持,且不能深入到农民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其政策性作用正渐渐地丧失,功能发挥不足。
2.商业性金融组织撤并,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主导地位弱化。
作为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化行为日益突出,出于追求效益的冲动,大规模收缩经营网点,压缩基层经营机构。而且,鉴于农业的弱质产业特征,资金回收期长、收益率低而且风险较大等,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投放已从以服务农业为主转为与工商业并举,竞争的视角也从农村转向城市。而现阶段,农业贷款仅占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10%,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其结果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这是一种“劫贫济富”的制度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开始弱化,仿佛是三农头上飘浮的云彩,形成一种“农行不重农”的局面。农行这种“屁股”与“脑袋”不匹配、坐其位不谋其政的状况,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主体虚化,使代理成本过高、效益低下,迫使农业银行不愿意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2)农业银行走商业化道路。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3)农业经济主体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对农业投资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少、资金周转慢等不利因素,使得农村地区的赢利性投资十分稀缺,这些不利因素与商业金融遵循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不相容的。
3.农村信用合作社势单力薄,“支农”有心无力。
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号称是服务“三农”,是农民自己的信用社,但大多数的信用社的服务态度和水平都不敢让人恭维,而农民也很难从农信社贷到款,甚至在一些地区,农信社成了政府的“提款机”。农村信用社因受自身条件限制,“支农”方面有雄心无巨力,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本金总量少。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负债行业,产权所有人资本有限,而社会风险却很大。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这种较小的股金无法承担社会风险。二是农村信用社先天不足,如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结算功能不全、信用工具欠缺等,使其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农村信用社资金供需矛盾,“一社难支三农”现象日显。三是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与商业性不分。监管部门要求农村信用社要走市场化,应当实行商业性支农,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要承担政策性支农义务。经营逐利性与支农政策存在矛盾,其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动力明显不足。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起步晚,底子薄、监管不力,影响其支农功能的发挥。
我国的邮政储蓄网点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过去一段时间,服务功能只存不贷,从农村地区吸收资金,但不直接放贷,钱都是通过拆借或者转存到大银行,将农村资金大量地输出到城市,在农村资金的融通中扮演着“抽水机”角色,進一步加剧了“三农”资金的供求矛盾。邮储银行成立后,邮政储蓄通过为农村信用联社提供资金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长期作为邮政的一个内设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相对薄弱,人才储备还比较缺乏,这些都对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功能的发挥造成一定制约。
5.民间金融缺乏法律保障,利弊共存。
民间金融是一种非正规金融体系,是一种非制度化和非组织化的、适应于农村的、传统的、固有的经济模式。近年来,农村民间活动异常活跃,规模不断扩大。虽然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但缺陷也很明显:一是自身并非以纯粹的信用关系为基础,而是广泛建立在以亲缘、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上。单纯依靠社会关系约束的农村民间借贷抗风险能力弱,加大了农村的金融风险。二是农村民间借贷利率高,加大了农户的债务负担。
二、解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的问题,为 了适应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重构。但是,重构并不是完全的彻底的抛弃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而只能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
1.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石。
(1)尽快建立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从外部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实现行业定位,完成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促进农业金融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设立初衷。
(2)重新界定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以下业务:一是扶持一批具有深加工能力的龙头企业,借以带动整个粮食市场的转化和发展。二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现代化建设水平。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渠道。鉴于目前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借款的现状,可以考虑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利用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争取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在国外发行债券和筹措国际商业性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
2.拓宽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把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框架。
(1)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不仅是股本金和存款,还必须有两个重要来源: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拓宽,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的实力。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界定为:为集镇和农村、农户、小商品生产者、乡镇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优先安排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业务。
(3)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农村合作金融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金融回归本来面目,真正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才能成为农民需要的金融。
3.中国农业银行回归“三农”,挑起农村金融体系的大梁作用。
(1)明确中国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农业银行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潜藏的商机,找准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县域组织的资金原则上用于“三农”和县城,涉农贷款增量占全行贷款增量的比重在70%以上。大力支持粮食生产,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加大对国家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对种粮大户,主要农产品生产大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优先予以支持。同时,积极支持“公司+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带动和促进农户扩大粮食和农产品生产。
(2)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不仅不能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应该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对现有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的功能。在经济发达的乡镇应该设农行县级支行分理处;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县以下的中心乡镇也应该保留营业所,重点开拓中间业务市场,为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汇兑结算和代理等服务,这不但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也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4.分离“邮政”和“储蓄”职能,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堵截农村资金“倒流”,为农村金融“造血”。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资金“倒流”城市问题,把原来农村地区的储蓄机构从“抽水机”变成“蓄水池”。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造,做到;(1)对于经济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大的地区,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将原有的邮政储蓄部门改组为邮政储蓄银行,它以从事储蓄、汇兑、代理等业务,所揽资金一律不再转存人民银行收取率差,并且,必要时国家财政可以给予邮政储蓄银行适当的补贴。(2)对于经济不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在县一级将邮政储蓄部门并入信用社统一管理,或成为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造血”,将大量的闲散的储蓄资金“存”于农村金融市场。
5.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发展,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
(1)在法制的框架下,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2)充分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降低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協作会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设立民营银行,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人金融业开拓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入口。
(3)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需要有配套的监管制度与其相适应。除了“农村金融监管部”外,还要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外围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学发展现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要双管齐下,把市场调节和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方便农民、满足农民为着眼点,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组织。形成健康、高效、竞争适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问题;对策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农村保险、民间金融”多制并存,分工协调的格局,具体表现为“九龙治水”的状况(见图1),“九龙”即在农村地区开展营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九类农村金融机构。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比较完整的,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不完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1.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作用十分有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从任务来判断,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类似于国家的“第二财政”,对“三农”经济发展具有扶持功能。但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能实现资金的自我良性循环,这是农业发展银行的一道“硬伤”。农业发展银行虽属政策性机构,但也必须按照银行经营规律去运作;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其贷款同样要还本付息,并受到风险约束机制的制约。政策银行也是银行,要按照办银行的要求,讲求经济核算、讲效益,“保本”应成为农业发展银行的最低标准。但事实情况却是,农业发展银行像一个没有红血球的生命体,资金“造血”功能十分低下,不能实现资金上的自我循环。(2)业务单一,仅在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提供信贷服务,目前基本是一个“粮食银行”,其业务对象和范围有相当的局限性,而对于亟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性金融未能有效重点支持,且不能深入到农民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其政策性作用正渐渐地丧失,功能发挥不足。
2.商业性金融组织撤并,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主导地位弱化。
作为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化行为日益突出,出于追求效益的冲动,大规模收缩经营网点,压缩基层经营机构。而且,鉴于农业的弱质产业特征,资金回收期长、收益率低而且风险较大等,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投放已从以服务农业为主转为与工商业并举,竞争的视角也从农村转向城市。而现阶段,农业贷款仅占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10%,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其结果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这是一种“劫贫济富”的制度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开始弱化,仿佛是三农头上飘浮的云彩,形成一种“农行不重农”的局面。农行这种“屁股”与“脑袋”不匹配、坐其位不谋其政的状况,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主体虚化,使代理成本过高、效益低下,迫使农业银行不愿意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2)农业银行走商业化道路。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3)农业经济主体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对农业投资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少、资金周转慢等不利因素,使得农村地区的赢利性投资十分稀缺,这些不利因素与商业金融遵循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不相容的。
3.农村信用合作社势单力薄,“支农”有心无力。
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号称是服务“三农”,是农民自己的信用社,但大多数的信用社的服务态度和水平都不敢让人恭维,而农民也很难从农信社贷到款,甚至在一些地区,农信社成了政府的“提款机”。农村信用社因受自身条件限制,“支农”方面有雄心无巨力,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本金总量少。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负债行业,产权所有人资本有限,而社会风险却很大。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这种较小的股金无法承担社会风险。二是农村信用社先天不足,如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结算功能不全、信用工具欠缺等,使其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农村信用社资金供需矛盾,“一社难支三农”现象日显。三是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与商业性不分。监管部门要求农村信用社要走市场化,应当实行商业性支农,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要承担政策性支农义务。经营逐利性与支农政策存在矛盾,其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动力明显不足。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起步晚,底子薄、监管不力,影响其支农功能的发挥。
我国的邮政储蓄网点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过去一段时间,服务功能只存不贷,从农村地区吸收资金,但不直接放贷,钱都是通过拆借或者转存到大银行,将农村资金大量地输出到城市,在农村资金的融通中扮演着“抽水机”角色,進一步加剧了“三农”资金的供求矛盾。邮储银行成立后,邮政储蓄通过为农村信用联社提供资金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长期作为邮政的一个内设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相对薄弱,人才储备还比较缺乏,这些都对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功能的发挥造成一定制约。
5.民间金融缺乏法律保障,利弊共存。
民间金融是一种非正规金融体系,是一种非制度化和非组织化的、适应于农村的、传统的、固有的经济模式。近年来,农村民间活动异常活跃,规模不断扩大。虽然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但缺陷也很明显:一是自身并非以纯粹的信用关系为基础,而是广泛建立在以亲缘、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上。单纯依靠社会关系约束的农村民间借贷抗风险能力弱,加大了农村的金融风险。二是农村民间借贷利率高,加大了农户的债务负担。
二、解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的问题,为 了适应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重构。但是,重构并不是完全的彻底的抛弃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而只能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
1.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石。
(1)尽快建立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从外部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实现行业定位,完成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促进农业金融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设立初衷。
(2)重新界定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以下业务:一是扶持一批具有深加工能力的龙头企业,借以带动整个粮食市场的转化和发展。二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现代化建设水平。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渠道。鉴于目前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借款的现状,可以考虑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利用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争取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在国外发行债券和筹措国际商业性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
2.拓宽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把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框架。
(1)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不仅是股本金和存款,还必须有两个重要来源: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拓宽,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的实力。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界定为:为集镇和农村、农户、小商品生产者、乡镇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优先安排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业务。
(3)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农村合作金融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金融回归本来面目,真正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才能成为农民需要的金融。
3.中国农业银行回归“三农”,挑起农村金融体系的大梁作用。
(1)明确中国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农业银行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潜藏的商机,找准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县域组织的资金原则上用于“三农”和县城,涉农贷款增量占全行贷款增量的比重在70%以上。大力支持粮食生产,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加大对国家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对种粮大户,主要农产品生产大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优先予以支持。同时,积极支持“公司+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带动和促进农户扩大粮食和农产品生产。
(2)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不仅不能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应该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对现有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的功能。在经济发达的乡镇应该设农行县级支行分理处;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县以下的中心乡镇也应该保留营业所,重点开拓中间业务市场,为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汇兑结算和代理等服务,这不但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也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4.分离“邮政”和“储蓄”职能,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堵截农村资金“倒流”,为农村金融“造血”。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资金“倒流”城市问题,把原来农村地区的储蓄机构从“抽水机”变成“蓄水池”。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造,做到;(1)对于经济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大的地区,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将原有的邮政储蓄部门改组为邮政储蓄银行,它以从事储蓄、汇兑、代理等业务,所揽资金一律不再转存人民银行收取率差,并且,必要时国家财政可以给予邮政储蓄银行适当的补贴。(2)对于经济不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在县一级将邮政储蓄部门并入信用社统一管理,或成为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造血”,将大量的闲散的储蓄资金“存”于农村金融市场。
5.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发展,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
(1)在法制的框架下,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2)充分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降低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協作会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设立民营银行,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人金融业开拓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入口。
(3)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需要有配套的监管制度与其相适应。除了“农村金融监管部”外,还要自我监管和司法监管。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外围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学发展现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要双管齐下,把市场调节和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方便农民、满足农民为着眼点,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组织。形成健康、高效、竞争适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