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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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舆论监督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协调好二者关系,充分发挥其各自作用仍然需要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的努力。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
  目前关于舆论监督的含义,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论述,从新闻界角度来分析,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来了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众人物以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由此可见新闻界视角下的舆论监督是指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从法学界角度来分析,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主要指以新闻记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对司法运行过程中进行间接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与公民的直接监督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由此可见,法学界视角下的舆论监督指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务。还有些学者结合新闻界和法学界认为舆论监督指公民通过大众传媒对社会各种热点话题以及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抨击和提出建议。
  舆论从三方面对司法进行监督:新闻界以新闻媒体作为主要载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公民通过网络对司法进行监督、法学界借助官方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
  公众监督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根据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独立的原则包含三层含义:1.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利和社会力量,不受任何法律之外的干涉;2.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司法机关包括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3.是法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包括上级法官在内的影响和干涉。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和1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性原则,也是我国相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条根本性原则。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因素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讨论
  (一)舆论监督有利于维护与促进司法公正
  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进行监督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性原则。随着新闻媒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马克思曾经说过: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成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司法权运行的具体过程。媒体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之一。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可以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改进,同时也可以预防司法腐败。引进舆论监督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抒滨在检察宣传顾问座谈会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正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进一步研究探索法律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途径,发挥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弘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因素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一味追求商业化而对司法公正进行干扰,造成了侵害。在现实社会中,不少新闻媒体记者并不是本着宣传法治,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进行客观报道,而是为了达到其吸引公众眼球的新闻价值,一味地追求“轰动效应”、“独家新闻报道”而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大肆炒作,夸大事实,单面向人民群众宣传,以至于公众对社会、对司法失望。严重妨碍了司法程序。还有些媒体记者对一些法院还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甚至报道道听途说的“自然事实”和所谓的“客观事实”给审判者造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得法官很难做到程序公正、冷静审度。另外,很多案件的原告人为了自己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希望趋利避害,他们也会诉诸新闻媒体,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案件尽快解决。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中时常常带有主观性和倾向性色彩来进行新闻报道。造成审判者一定的舆论压力,使得法院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结果往往会加重了被告人的惩罚力度。媒体并不了解中国法治在程序正义的道路上走得多艰难,程序正义才能看的见正义,才能真正的正义。
  四、妥善协调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二者关系
  如何妥善处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是目前一个棘手的问题,解决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在于将二者统一于公正这个价值上来。通过制度改革和观念来解决新闻舆论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推动作用。如何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一)新闻对司法活动报道要秉着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客观和公正是真实的依据。新闻报道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负责任的态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严谨无隙。只要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属实,没有对公众造成误导,没有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而且对当事人没有进行侵权,就是合格的新闻舆论监督。
  (二)加强媒体职业自律的原则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时代的主旋律,以正确舆论引导人。”这就需要大众传媒行业有自律意识,规范舆论监督权的行驶和内部素质的不断提升,这是一种高效的控制方式。可以避免同司法权的冲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权的积极作用。媒体应该牢记自己的社会职责,铭记“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新闻媒体可以对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加以曝光和报道,可以对司法腐败问题透明化,但却不能再案件审判期间对法官施加压力和倾向性。舆论监督和批评不应对法官进行恶意评论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对现行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得司法机关不再受地方的制约,不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利和职责,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不受新闻舆论的干扰,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同时也应该提高司法办事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胜任独立办案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吴丹红.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N].人民法院报,2003,(1).
  2.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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