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银行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和提供者,只为金融机构而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清算服务,对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行为进行监管,并不负责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结算行为进行监管。支付结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传统服务性业务,是其与存款人之间联系的主要桥梁,结算的过程是完成债权最终转移的过程,并不同于金融机构间的进行的清算业务。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批以及日常监管不属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