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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点。在有关中小学生道德行为的研究中,知行不统一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中小学生中,若按年级纵向比较,就会发现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知行逆反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心理学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角度研究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
一、什么是知行逆反
2006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最新监测显示青少年荣辱观呈“大是小非”状态》的报道。该报道引用了一个学生对自己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的具体表述:“小学的时候,我不但自己不闯红灯,还主动劝他人不闯;初中的时候,我力争做到自己不闯,别人就由他去了;到了高中,我自己也开始闯了。”这个学生的情况其实有很强的普遍性。平时到中小学校里去,常听到教师就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发出这样的议论:“现在是中学生比小学生说得好,小学生比中学生做得好。”类似上述情况,可以看做是对中小学生道德知行逆反问题的感性描述。如果换一种抽象的说法,知行逆反则是指中小学生道德认知程度越高,不良道德行为反而越多,所“知”与所“行”发展方向相逆的知行不统一现象。
必须特别指出,本文中探讨的“知”即道德认知,其含义包括两层,第一层是了解、知道,即了解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第二层是道德认同,即不仅了解而且承认道德规范的正确性,而不是出于外界压力等原因被迫认同或者盲从。
二、知行逆反现象分析
为什么中小学生随着受教育时间的增加,了解的社会道德规范增多,引起不良道德行为的社会动机反而增强呢?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人的道德行为需要社会动机的激发,而社会动机主要包括亲和动机、成就动机、权力动机、侵犯动机和利他动机五种。从本质上讲,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所以不良道德行为是一种侵犯了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发生是受侵犯动机的导引。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侵犯动机的因素主要包括五项:情绪唤起水平、社会角色与群体、道德发展水平、自我控制能力、大众传媒影响。其中,情绪唤起水平、社会角色与群体分别取决于情绪环境和社会角色,与年龄、教育阶段无关;自我控制能力与年龄和教育阶段存在正相关关系;大众传媒影响包括电影、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媒体的内容影响。当今大众媒体中的暴力、色情等内容增多,中小学生年龄越大、年级越高,接触的机会也越多,这必然更多地唤起其侵犯动机。
通过对以上四项因素的分析,我们依然无法得出明确而清晰的结论,所以对另一项影响因素——道德发展水平——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将道德认同直接等同于道德水平,认为中学生就应该比小学生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是一种简单、片面的想法。道德水平不仅取决于对社会道德规范的了解和认同,而且取决于对自身道德行为的评价。正如很多教师经历的那样,如果学生考试作弊被抓,教师问他“作弊对不对”,大多数学生都会回答“不对”。然而再去问他:“既然不对,那你为什么作弊?”回答往往是:“又不是我一个人作弊,别人也作弊了,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前一个问题可以看出,学生是认同道德规范的;而后一个问题却反映出,学生缺乏对作弊这一行为的正确评价,即正确的道德判断。可见,道德判断才是影响道德水平的一个更重要的因素。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曾对4~12岁儿童的道德判断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他将儿童的道德判断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前道德判断阶段(4~5岁):这个时期儿童尚不能判断是非,他们直接接受行为的结果,属于道德判断之前的阶段。二是他律道德判断阶段(5~9岁),这个时期儿童的道德判断以他律为主要特征,受其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儿童对行为作出判断时主要是依据行为的物质后果。三是自律道德判断阶段(9岁之后),这个时期儿童的道德判断以自律为主要特征,儿童道德判断受他自己的价值标准所支配。
从皮亚杰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在小学低年级阶段,学生的道德判断是以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为主的。具体而言,学生判断行为的对错好坏,是以父母、教师或其他人的评价也就是以社会道德判断为依据的。进入小学高年级之后,学生的道德判断开始由被动接受外部的价值标准向自主的价值标准转变,也就是说,在社会道德判断影响不断削弱的时候,其自主道德判断正从弱到强逐步形成。众所周知,社会的道德判断是相对稳定的、成熟的,而个人的道德判断是逐步发展、逐步成熟的。学生进入小学高年级和中学阶段之后,面临一个吸纳社会道德规范等多种元素、构建自身道德判断标准的过程,因而,其道德判断由稳定、成熟变得不稳定、不成熟。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使得中小学生的道德水平没有随着道德认同的加强而同步提高。
一般对于中小学生知行不统一的困惑,往往缘于将中小学生的道德行为与年龄和教育阶段简单挂钩。然而,从社会心理学的动机理论出发,通过对影响侵犯动机的种种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中小学生道德行为知行逆反的直接原因是:随着年龄增长,各种不良体验的积累和大众传媒的消极影响共同导致其侵犯动机增加,并以不良道德行为增多的形式表现出来。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侵犯动机和社会情境紧密相关。曾见到过一则报道:一个小伙子要跳高楼自杀,警察在旁边苦苦规劝,突然看热闹的人群中有人大喊“快跳啊”,不久其他人也跟着附和起哄,最后小伙子在众人的怂恿和起哄中终于跳下高楼。心理学定义类似的社会情境为“去个性化”。在这种情境中,“看客”们是“去个性化”的,每人都不再是自己,而是一个“匿名”的、和他人无差别的人。这种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理性的自我判断,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内疚、惭愧、恐惧等自我控制力也都被削弱,从而表现出通常社会不允许和平时受抑制的行为,侵犯动机和行为于是便大大增加。完全的“去个性化”情境不常产生,但是一定程度的“去个性化”情境却比较常见,例如在路口等信号灯时、乘坐公交车时、排队买票时……根据“去个性化”理论,这些社会情境下人的侵犯动机将会增加。同时调查数据也显示,多数中学生认为或部分认为他们所处的道德环境越来越差。所以,随着中小学生年龄增加,他们接触的“去个性化”社会情境增多,并且这种情境中大众的道德水平“越来越差”,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小学生的侵犯动机和侵犯行为。
三、知行逆反问题的解决
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我们研究的对象是中小学生;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中小学生就是社会中的小公民。对于公民而言,其核心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就此学者威廉·高尔斯顿有一个经典阐释:“如果说公民身份有什么意义,那就是它意味着大家分享和接受一切的好处和负担。”从公民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造成知行逆反行为的原因,从本质上讲是由于公民对社会缺乏义务意识。公民对社会缺乏义务意识,就需要加强公民义务教育,使公民更好地了解、理解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然而,义务意识的缺失,并不仅仅是靠公民义务教育就能解决的,因为病根的另一半,在于与公民义务教育相对应的另一面:公民权利教育。
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的紧密联系源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社会通过国家法律、道德规范和行政措施等,承认、尊重并保障每个公民进行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和行为能力,就公民角度而言,就是享有权利,就社会角度而言,就是社会对所有公民承担义务。公民承认并遵守法律和道德,就公民角度而言,就是公民对社会承担义务,就社会角度而言,就是社会通过国家和政府代表全体公民对每个公民行使法律和道德的权利。无论公民还是社会,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可以使公民明确了解自己有哪些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又有哪些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从而在公民和社会、局部和整体之间形成一条无形的纽带,把公民和整个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公民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才能自觉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公民义务教育的缺乏,将导致公民义务意识的缺乏;公民权利教育的缺乏,导致的也是同样的结果。
因而,唯有通过加强公民权利教育,确立公民权利主体之地位,公民才能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社会的真正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所以,为了加强公民的义务意识,公民权利教育同样必不可少。
然而,正如我们每个人都曾经经历的和现在看到的那样,从孩子们走入学校的那一刻起,我们的教育就不停地告诫他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不停地教给孩子对家庭、对集体、对社会、对国家应尽的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而与此同时,却严重忽略了对中小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其实,公民权利教育才是解决“为什么”要采取道德行为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公民享有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权利,所以理所应当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长久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义务为导向的。在以培养“君子”为目标的封建社会,“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使“君子”必须把“义”放在首位。时至今日,我们的教育依然偏重于强调义务和责任。此外,在中小学德育体系中,公民义务教育是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要方式,以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与中学阶段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这样的统一课程为载体,持续在基础教育中进行的,而公民权利教育在国家的课程体系中却并未占据重要位置。由于权利教育不足而造成的义务意识不足,也是中小学生不良道德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社会缺乏自觉的义务意识,导致公民履行义务不是出于自觉而是处于畏惧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因而呈现出被动盲从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随着中小学生年龄的增长,自我独立性和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忽略权利教育的说教和灌输极易引起他们的逆反。此外,随着中小学生年龄的增长,社会以法律和道德的形式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而公民权利教育并没有随之相应加强,权利义务的进一步失衡导致中小学生义务意识的进一步弱化。这就不难理解中学生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方面,比如在义利观、诚实守信、遵守交通规则等方面,表现比小学生反而较差了。这是中小学生知行逆反现象的又一层原因。
因而,加强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教育应该是有效解决中小学生道德“知行逆反”问题的有效途径。
(责 编辛欣)
一、什么是知行逆反
2006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最新监测显示青少年荣辱观呈“大是小非”状态》的报道。该报道引用了一个学生对自己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的具体表述:“小学的时候,我不但自己不闯红灯,还主动劝他人不闯;初中的时候,我力争做到自己不闯,别人就由他去了;到了高中,我自己也开始闯了。”这个学生的情况其实有很强的普遍性。平时到中小学校里去,常听到教师就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发出这样的议论:“现在是中学生比小学生说得好,小学生比中学生做得好。”类似上述情况,可以看做是对中小学生道德知行逆反问题的感性描述。如果换一种抽象的说法,知行逆反则是指中小学生道德认知程度越高,不良道德行为反而越多,所“知”与所“行”发展方向相逆的知行不统一现象。
必须特别指出,本文中探讨的“知”即道德认知,其含义包括两层,第一层是了解、知道,即了解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第二层是道德认同,即不仅了解而且承认道德规范的正确性,而不是出于外界压力等原因被迫认同或者盲从。
二、知行逆反现象分析
为什么中小学生随着受教育时间的增加,了解的社会道德规范增多,引起不良道德行为的社会动机反而增强呢?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人的道德行为需要社会动机的激发,而社会动机主要包括亲和动机、成就动机、权力动机、侵犯动机和利他动机五种。从本质上讲,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所以不良道德行为是一种侵犯了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发生是受侵犯动机的导引。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侵犯动机的因素主要包括五项:情绪唤起水平、社会角色与群体、道德发展水平、自我控制能力、大众传媒影响。其中,情绪唤起水平、社会角色与群体分别取决于情绪环境和社会角色,与年龄、教育阶段无关;自我控制能力与年龄和教育阶段存在正相关关系;大众传媒影响包括电影、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媒体的内容影响。当今大众媒体中的暴力、色情等内容增多,中小学生年龄越大、年级越高,接触的机会也越多,这必然更多地唤起其侵犯动机。
通过对以上四项因素的分析,我们依然无法得出明确而清晰的结论,所以对另一项影响因素——道德发展水平——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将道德认同直接等同于道德水平,认为中学生就应该比小学生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是一种简单、片面的想法。道德水平不仅取决于对社会道德规范的了解和认同,而且取决于对自身道德行为的评价。正如很多教师经历的那样,如果学生考试作弊被抓,教师问他“作弊对不对”,大多数学生都会回答“不对”。然而再去问他:“既然不对,那你为什么作弊?”回答往往是:“又不是我一个人作弊,别人也作弊了,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前一个问题可以看出,学生是认同道德规范的;而后一个问题却反映出,学生缺乏对作弊这一行为的正确评价,即正确的道德判断。可见,道德判断才是影响道德水平的一个更重要的因素。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曾对4~12岁儿童的道德判断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他将儿童的道德判断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前道德判断阶段(4~5岁):这个时期儿童尚不能判断是非,他们直接接受行为的结果,属于道德判断之前的阶段。二是他律道德判断阶段(5~9岁),这个时期儿童的道德判断以他律为主要特征,受其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儿童对行为作出判断时主要是依据行为的物质后果。三是自律道德判断阶段(9岁之后),这个时期儿童的道德判断以自律为主要特征,儿童道德判断受他自己的价值标准所支配。
从皮亚杰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在小学低年级阶段,学生的道德判断是以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为主的。具体而言,学生判断行为的对错好坏,是以父母、教师或其他人的评价也就是以社会道德判断为依据的。进入小学高年级之后,学生的道德判断开始由被动接受外部的价值标准向自主的价值标准转变,也就是说,在社会道德判断影响不断削弱的时候,其自主道德判断正从弱到强逐步形成。众所周知,社会的道德判断是相对稳定的、成熟的,而个人的道德判断是逐步发展、逐步成熟的。学生进入小学高年级和中学阶段之后,面临一个吸纳社会道德规范等多种元素、构建自身道德判断标准的过程,因而,其道德判断由稳定、成熟变得不稳定、不成熟。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使得中小学生的道德水平没有随着道德认同的加强而同步提高。
一般对于中小学生知行不统一的困惑,往往缘于将中小学生的道德行为与年龄和教育阶段简单挂钩。然而,从社会心理学的动机理论出发,通过对影响侵犯动机的种种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中小学生道德行为知行逆反的直接原因是:随着年龄增长,各种不良体验的积累和大众传媒的消极影响共同导致其侵犯动机增加,并以不良道德行为增多的形式表现出来。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侵犯动机和社会情境紧密相关。曾见到过一则报道:一个小伙子要跳高楼自杀,警察在旁边苦苦规劝,突然看热闹的人群中有人大喊“快跳啊”,不久其他人也跟着附和起哄,最后小伙子在众人的怂恿和起哄中终于跳下高楼。心理学定义类似的社会情境为“去个性化”。在这种情境中,“看客”们是“去个性化”的,每人都不再是自己,而是一个“匿名”的、和他人无差别的人。这种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理性的自我判断,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内疚、惭愧、恐惧等自我控制力也都被削弱,从而表现出通常社会不允许和平时受抑制的行为,侵犯动机和行为于是便大大增加。完全的“去个性化”情境不常产生,但是一定程度的“去个性化”情境却比较常见,例如在路口等信号灯时、乘坐公交车时、排队买票时……根据“去个性化”理论,这些社会情境下人的侵犯动机将会增加。同时调查数据也显示,多数中学生认为或部分认为他们所处的道德环境越来越差。所以,随着中小学生年龄增加,他们接触的“去个性化”社会情境增多,并且这种情境中大众的道德水平“越来越差”,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小学生的侵犯动机和侵犯行为。
三、知行逆反问题的解决
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我们研究的对象是中小学生;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中小学生就是社会中的小公民。对于公民而言,其核心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就此学者威廉·高尔斯顿有一个经典阐释:“如果说公民身份有什么意义,那就是它意味着大家分享和接受一切的好处和负担。”从公民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造成知行逆反行为的原因,从本质上讲是由于公民对社会缺乏义务意识。公民对社会缺乏义务意识,就需要加强公民义务教育,使公民更好地了解、理解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然而,义务意识的缺失,并不仅仅是靠公民义务教育就能解决的,因为病根的另一半,在于与公民义务教育相对应的另一面:公民权利教育。
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的紧密联系源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社会通过国家法律、道德规范和行政措施等,承认、尊重并保障每个公民进行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和行为能力,就公民角度而言,就是享有权利,就社会角度而言,就是社会对所有公民承担义务。公民承认并遵守法律和道德,就公民角度而言,就是公民对社会承担义务,就社会角度而言,就是社会通过国家和政府代表全体公民对每个公民行使法律和道德的权利。无论公民还是社会,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可以使公民明确了解自己有哪些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又有哪些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从而在公民和社会、局部和整体之间形成一条无形的纽带,把公民和整个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公民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才能自觉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公民义务教育的缺乏,将导致公民义务意识的缺乏;公民权利教育的缺乏,导致的也是同样的结果。
因而,唯有通过加强公民权利教育,确立公民权利主体之地位,公民才能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社会的真正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所以,为了加强公民的义务意识,公民权利教育同样必不可少。
然而,正如我们每个人都曾经经历的和现在看到的那样,从孩子们走入学校的那一刻起,我们的教育就不停地告诫他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不停地教给孩子对家庭、对集体、对社会、对国家应尽的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而与此同时,却严重忽略了对中小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其实,公民权利教育才是解决“为什么”要采取道德行为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公民享有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权利,所以理所应当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长久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义务为导向的。在以培养“君子”为目标的封建社会,“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使“君子”必须把“义”放在首位。时至今日,我们的教育依然偏重于强调义务和责任。此外,在中小学德育体系中,公民义务教育是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要方式,以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与中学阶段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这样的统一课程为载体,持续在基础教育中进行的,而公民权利教育在国家的课程体系中却并未占据重要位置。由于权利教育不足而造成的义务意识不足,也是中小学生不良道德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社会缺乏自觉的义务意识,导致公民履行义务不是出于自觉而是处于畏惧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因而呈现出被动盲从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随着中小学生年龄的增长,自我独立性和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忽略权利教育的说教和灌输极易引起他们的逆反。此外,随着中小学生年龄的增长,社会以法律和道德的形式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而公民权利教育并没有随之相应加强,权利义务的进一步失衡导致中小学生义务意识的进一步弱化。这就不难理解中学生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方面,比如在义利观、诚实守信、遵守交通规则等方面,表现比小学生反而较差了。这是中小学生知行逆反现象的又一层原因。
因而,加强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教育应该是有效解决中小学生道德“知行逆反”问题的有效途径。
(责 编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