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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借鉴了法学界在环境污染危害的民事责任理论方面的一些观点,认为环境污染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产生这种特殊性的主要原因是环境污染行为本身具有的复杂性所决定。文中归纳了环境污染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追究责任的程序等方面不同于普通侵权的特殊规定,主要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在民事责任构成上不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实行主要举证责任倒置及事实认定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存在制度。文中还时不同法规在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方面一些不尽一致的规定阐述了作者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