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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教育即德育教育。本文把对新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从理论上概括为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四个方面,并逐一进行讨论。其目的就是让新生树立主人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他们安全顺利地完成学业。
关键词:责任意识 主人意识 安全意识 自保意识
笔者从“四个意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如下探讨。
一、树立“责任意识”
对新生进行“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学生是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己是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当他进行民事活动时,就要想到他自己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从刑事责任看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上述规定进行分析。自然人(公民)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追究其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但又未满16周岁。这种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换句话说,就是满了16周岁的人犯了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情况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要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要宣传教育大家树立“责任意识”,应当向国家、人民、社会、家庭负责,自己的言行产生的后果自己负责。
二、树立“主人意识”
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其他人”虽然也很重要,但都是为“主人”服务的,所以要对学生进行“主人意识”的宣传教育。笔者认为,首先,要教育学生树立主人意识,“学校就是我的家,我要把学校当做家来看待”。要把老师同学当成自己的亲人来看待,要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要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不能把学校当客栈,不能把自己当旅客,要有长期的观念,时时处处要维护学校利益,不要老想着“人人为我”,而应树立“我为人人”的思想。其次,我们要有主人的责任。当学校的利益、学生的利益、老师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采取必要的方法或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制止。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能有“事不关已”,“眼不见为净”的心态,把自己当做局外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三、增强“安全意识”
安全伴随人的一生。任何人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学生也不例外。从我们发现的情况看,学生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安全因素:
1.在外地实习时,私自去河边玩耍;
2.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
3.在宿舍乱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电器;
4.对陌生人缺乏警惕,受骗上当;
5.酗酒滋事、哥们义气打架斗殴;
因此,我们要利用授课、广播、图片展览、组织观看事故现场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树立和增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让安全意识深入学生内心,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
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要教育广大学生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平时要学习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1.防骗
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缺乏警惕的学生是骗子们最喜欢的目标。
骗子的一些表现:
(1)骗子编织种种借口,向你“借钱”;
(2)骗子知道你家里的电话号码,向你家里打电话,说你因病住院,要动手术,赶快给某某账号汇钱;
(3)骗子假装自己的卡丢了,急用钱,临时借用你的银行卡;
(4)骗子利用手机短信行骗,如“你中了大奖,请与111联系”;
(5)骗子以介绍工作为由,以欺骗带胁迫,让你参加传销等不法活动……
2.防盗
内盗,可恶;外盗,可恨。
(1)贵重物品、有效证件要保管好。银行卡、存折、身份证、学生证等,不要放在一起,银行卡、存折的密码不能暴露给他人;
(2)宿舍的门窗要关好锁好。人离开宿舍或者晚上睡觉,要关好窗,锁好门;
(3)不要用书包占座位(在食堂、教室、图书馆);
(4)上街时,不要把钱放在背后的书包里;
(5)遇见违法犯罪的活动,要及时报案。
3.防火
火灾,即: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处理火灾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没有汲取教训不放过。
电,是火灾的“罪魁祸首”。因此,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烟,是酿造血案的“刽子手”。烟以速度快、无孔不入见长。烟可以导致人缺氧或者直接使人中毒,甚至窒息死亡。一旦发生火灾,尽可能选择上风位置躲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势前进,防止烟雾进人呼吸道。
综上所述,我们在对新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应当围绕“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只要学生树立了这“四个意识”并加以强化,那么,他们一定能够安全、地完成学业。
关键词:责任意识 主人意识 安全意识 自保意识
笔者从“四个意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如下探讨。
一、树立“责任意识”
对新生进行“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学生是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己是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当他进行民事活动时,就要想到他自己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从刑事责任看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上述规定进行分析。自然人(公民)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追究其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但又未满16周岁。这种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换句话说,就是满了16周岁的人犯了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情况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要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要宣传教育大家树立“责任意识”,应当向国家、人民、社会、家庭负责,自己的言行产生的后果自己负责。
二、树立“主人意识”
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其他人”虽然也很重要,但都是为“主人”服务的,所以要对学生进行“主人意识”的宣传教育。笔者认为,首先,要教育学生树立主人意识,“学校就是我的家,我要把学校当做家来看待”。要把老师同学当成自己的亲人来看待,要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要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不能把学校当客栈,不能把自己当旅客,要有长期的观念,时时处处要维护学校利益,不要老想着“人人为我”,而应树立“我为人人”的思想。其次,我们要有主人的责任。当学校的利益、学生的利益、老师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采取必要的方法或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制止。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能有“事不关已”,“眼不见为净”的心态,把自己当做局外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三、增强“安全意识”
安全伴随人的一生。任何人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学生也不例外。从我们发现的情况看,学生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安全因素:
1.在外地实习时,私自去河边玩耍;
2.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
3.在宿舍乱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电器;
4.对陌生人缺乏警惕,受骗上当;
5.酗酒滋事、哥们义气打架斗殴;
因此,我们要利用授课、广播、图片展览、组织观看事故现场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树立和增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让安全意识深入学生内心,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
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要教育广大学生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平时要学习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1.防骗
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缺乏警惕的学生是骗子们最喜欢的目标。
骗子的一些表现:
(1)骗子编织种种借口,向你“借钱”;
(2)骗子知道你家里的电话号码,向你家里打电话,说你因病住院,要动手术,赶快给某某账号汇钱;
(3)骗子假装自己的卡丢了,急用钱,临时借用你的银行卡;
(4)骗子利用手机短信行骗,如“你中了大奖,请与111联系”;
(5)骗子以介绍工作为由,以欺骗带胁迫,让你参加传销等不法活动……
2.防盗
内盗,可恶;外盗,可恨。
(1)贵重物品、有效证件要保管好。银行卡、存折、身份证、学生证等,不要放在一起,银行卡、存折的密码不能暴露给他人;
(2)宿舍的门窗要关好锁好。人离开宿舍或者晚上睡觉,要关好窗,锁好门;
(3)不要用书包占座位(在食堂、教室、图书馆);
(4)上街时,不要把钱放在背后的书包里;
(5)遇见违法犯罪的活动,要及时报案。
3.防火
火灾,即: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处理火灾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没有汲取教训不放过。
电,是火灾的“罪魁祸首”。因此,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烟,是酿造血案的“刽子手”。烟以速度快、无孔不入见长。烟可以导致人缺氧或者直接使人中毒,甚至窒息死亡。一旦发生火灾,尽可能选择上风位置躲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势前进,防止烟雾进人呼吸道。
综上所述,我们在对新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应当围绕“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只要学生树立了这“四个意识”并加以强化,那么,他们一定能够安全、地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