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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呈现出越来越活跃的市场经济和多样化的市民生活样态,伴随着的是对传统法律制度的不断冲击.在日新月异的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应运而生,对于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减少诉讼当事人的讼累以及对纠纷的彻底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诉讼当事人之间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完善性.近几年来,诈害诉讼第三人理论的价值和功能受到学界极大关注.笔者将探讨诈害诉讼第三人作为新类型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及对第三人制度进行完善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