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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诉法修改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制度严格了,约束增多了,执法的透明度高了,办法却减少了;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犯罪的技术和技能得到相应的提高,犯罪分子运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作案和逃避打击,使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增强、破案难度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方式不能停留在现有水平,必须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形势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线人”制度在拓展案源渠道、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过程、获取犯罪证据等方面作用明显,拓宽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路子,提高了侦破案件的能力。
一、线人的定义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线人(informant or informer),是指“因怀疑他人有刑事违法行为而提供信息或提出指控的人;他们匿名、秘密、自愿地向执法机关提供违法情况和信息,但不包括被警方讯问后提供信息的人或者作为证人在侦查程序中提供犯罪信息的人。”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线人管理与控制程度不同,可以将线人分为“知情线人”与“不知情线人”,即根据线人本身对自己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协助者实施线人行动是否知情来划分。知情线人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物色建立之初就经过严格筛选,其在实施线人行动时,应遵循各种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而不知情线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线人,同时线人本身与犯罪分子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也就无法对线人进行直接指导、命令与管理。
二、线人使用的必要性
(一)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作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手段十分有限,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展开,根本无法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使用线人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收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增加了侦查措施,提高了侦查效率。
(二)加强了对行业的控制和管理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使用的线人,特别是涉及某个行业领域的线人,具有自身的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这样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能够充分掌握行业内部信息,熟悉行业特点、工作规律、作案手段等,及时把握热点行业的案发环节,第一时间获取涉案信息和犯罪证据。同时,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该行业案发环节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提高了打击效率
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往往利用拥有的职权或“关系网”、“保护伞”为其罪责开脱或是向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求情、施压,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发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将暴露时采取各种手段隐匿、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制定反侦查措施等,使办案难度加大,而线人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不仅能收集犯罪情报,提供犯罪线索,有的甚至可以协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因此,通过线人的有效使用,必将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办案阻力,实现精确打击。
三、线人的功能与风险
线人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最具价值也是最具风险性的侦查手段,特别是在打击隐秘犯罪或无举报人犯罪中,线人作为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案件信息、线索来源,已经成为了侦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支撑。在侦查实践过程中,线人的主要职能包括:①提供线索来源;②提供案件线索的相关信息;③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了解犯罪过程;④提供和验证犯罪证据。
在认可线人具有上述强大功能的同时,对于使用线人所天然具有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逾越法律法规、道德等约束,“制造”案件获取金钱利益;②利用线人身份实施其他与侦查目的不相符的犯罪活动;③脱离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控制,直至“反水”。
四、线人的使用程序
(一)线人的选任
线人是实施线人行动的主体,其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侦查效果。因此,对线人的选任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具体如下:①能够接近犯罪分子获取犯罪信息;②具备一定的独立活动能力;③愿意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工作或能为侦查机关控制;④较强的政治素质、较好的心理素质。
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言,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将线人分为两类,即长期线人与临时线人:长期线人受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严格控制,受过相应的培训教育,能够完全依照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要求指令来行事;临时线人或是举报人或是临时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人,没有受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只是将偶得的案件信息提供给职务犯罪侦查机关。
(二)线人的管理
在线人选任完成后,应加强对线人的管理,具体包括:①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规范线人的使用条件和程序;②建立系统的线人档案,包括线人的基本资料、有无前科、成为线人动机等;③签订具体的线人协议,明确线人的权利义务、酬劳多少及支付方式等内容;④形成完善的线人联络机制,侦查人员单线联系线人,及时掌握线人思想动态、工作进展等情况。
(三)线人的保护
在侦查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复杂性,线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察觉,从而导致线人身份的暴露;同时,线人自线人行动开始就时刻处于最危险的境地,容易导致其身份暴露,并最终导致其单位领导不容,受到同事排挤,甚至遭到犯罪分子打击、陷害、报复。因此,当单线联络的侦查人员发现不利于线人的情况后,就必须及时告知线人,并对线人予以保护:①如果线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则应及时给予其保护并督促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肇事者尽快依法处理;②如果线人在原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则应及时给线人调换岗位或更换工作。
五、线人的法律责任
线人使用最易发生滥用的根源在于线人本身往往来自于犯罪环境之中,越是具有价值的线人,对犯罪涉入或参与的程度越发深入,但不论线人所获取的情报价值如何,其同样需要承担与之犯罪程度相当的法律后果。
线人的犯罪可以大致分为因公犯罪、因私犯罪,对于线人实施这些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不同的处理策略:①对于线人为了协助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侦破犯罪而实施的“因公犯罪”,尽管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实践操作中,只要线人的犯罪行为不过分,我们就应当宽恕这些因公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②对于线人为了私人目的而实施的“因私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该线人的使用,并追求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线人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明确的涉及线人制度的专门法律,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使用线人的合法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线人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建立起来的,且在此制度的建立健全过程中,也可能遇到种种困难和挫折。但笔者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线人制度必将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许允贺.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5).
[2]孙岳芳,朱瑶瑶.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1(14).
[3]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1).
一、线人的定义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线人(informant or informer),是指“因怀疑他人有刑事违法行为而提供信息或提出指控的人;他们匿名、秘密、自愿地向执法机关提供违法情况和信息,但不包括被警方讯问后提供信息的人或者作为证人在侦查程序中提供犯罪信息的人。”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线人管理与控制程度不同,可以将线人分为“知情线人”与“不知情线人”,即根据线人本身对自己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协助者实施线人行动是否知情来划分。知情线人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物色建立之初就经过严格筛选,其在实施线人行动时,应遵循各种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而不知情线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线人,同时线人本身与犯罪分子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也就无法对线人进行直接指导、命令与管理。
二、线人使用的必要性
(一)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作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手段十分有限,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展开,根本无法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使用线人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收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增加了侦查措施,提高了侦查效率。
(二)加强了对行业的控制和管理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使用的线人,特别是涉及某个行业领域的线人,具有自身的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这样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能够充分掌握行业内部信息,熟悉行业特点、工作规律、作案手段等,及时把握热点行业的案发环节,第一时间获取涉案信息和犯罪证据。同时,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该行业案发环节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提高了打击效率
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往往利用拥有的职权或“关系网”、“保护伞”为其罪责开脱或是向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求情、施压,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发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将暴露时采取各种手段隐匿、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制定反侦查措施等,使办案难度加大,而线人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不仅能收集犯罪情报,提供犯罪线索,有的甚至可以协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因此,通过线人的有效使用,必将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办案阻力,实现精确打击。
三、线人的功能与风险
线人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最具价值也是最具风险性的侦查手段,特别是在打击隐秘犯罪或无举报人犯罪中,线人作为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案件信息、线索来源,已经成为了侦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支撑。在侦查实践过程中,线人的主要职能包括:①提供线索来源;②提供案件线索的相关信息;③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了解犯罪过程;④提供和验证犯罪证据。
在认可线人具有上述强大功能的同时,对于使用线人所天然具有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逾越法律法规、道德等约束,“制造”案件获取金钱利益;②利用线人身份实施其他与侦查目的不相符的犯罪活动;③脱离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控制,直至“反水”。
四、线人的使用程序
(一)线人的选任
线人是实施线人行动的主体,其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侦查效果。因此,对线人的选任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具体如下:①能够接近犯罪分子获取犯罪信息;②具备一定的独立活动能力;③愿意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工作或能为侦查机关控制;④较强的政治素质、较好的心理素质。
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言,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将线人分为两类,即长期线人与临时线人:长期线人受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严格控制,受过相应的培训教育,能够完全依照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要求指令来行事;临时线人或是举报人或是临时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人,没有受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只是将偶得的案件信息提供给职务犯罪侦查机关。
(二)线人的管理
在线人选任完成后,应加强对线人的管理,具体包括:①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规范线人的使用条件和程序;②建立系统的线人档案,包括线人的基本资料、有无前科、成为线人动机等;③签订具体的线人协议,明确线人的权利义务、酬劳多少及支付方式等内容;④形成完善的线人联络机制,侦查人员单线联系线人,及时掌握线人思想动态、工作进展等情况。
(三)线人的保护
在侦查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复杂性,线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察觉,从而导致线人身份的暴露;同时,线人自线人行动开始就时刻处于最危险的境地,容易导致其身份暴露,并最终导致其单位领导不容,受到同事排挤,甚至遭到犯罪分子打击、陷害、报复。因此,当单线联络的侦查人员发现不利于线人的情况后,就必须及时告知线人,并对线人予以保护:①如果线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则应及时给予其保护并督促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肇事者尽快依法处理;②如果线人在原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则应及时给线人调换岗位或更换工作。
五、线人的法律责任
线人使用最易发生滥用的根源在于线人本身往往来自于犯罪环境之中,越是具有价值的线人,对犯罪涉入或参与的程度越发深入,但不论线人所获取的情报价值如何,其同样需要承担与之犯罪程度相当的法律后果。
线人的犯罪可以大致分为因公犯罪、因私犯罪,对于线人实施这些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不同的处理策略:①对于线人为了协助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侦破犯罪而实施的“因公犯罪”,尽管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实践操作中,只要线人的犯罪行为不过分,我们就应当宽恕这些因公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②对于线人为了私人目的而实施的“因私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该线人的使用,并追求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线人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明确的涉及线人制度的专门法律,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使用线人的合法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线人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建立起来的,且在此制度的建立健全过程中,也可能遇到种种困难和挫折。但笔者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线人制度必将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许允贺.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5).
[2]孙岳芳,朱瑶瑶.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1(14).
[3]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