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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1997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1997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应在1998年2月底前(上市股份制企业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