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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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写上这个题目时,我的心情是相当沉重的,而农民生存状态的日益严峻,又迫使我不断增强奋笔疾书的使命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国家,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大问题。半个多世纪来,中国农民事实上已经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解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农民从“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包产到户的创举,使农民从饥饿半饥饿中解放出来,逐步过上了温饱和小康生活;村民自治的推行,使农民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开始向民主政治的大道迈进。难道今天我们还需要再提解放农民吗?
  是的,解放农民不但需要,而且还十分紧迫。当前挑战中国的“三农”问题,特别是日益尖锐的农民问题,使我更加认识到了解放农民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我敬佩像刘纯彬〔1〕这样的政策研究专家,他们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就敏锐地提出了严重束缚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理论;我敬佩像杜润生〔2〕、党国英〔3〕这样的关注农村问题的学者,他们孜孜不倦地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说话呐喊;我敬佩像李昌平〔4〕这样的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党员干部,他们敢于舍弃“乌纱帽”,忘身为民请命。但决策层又怎样采取根本性措施和采取怎样的根本性措施,才能使中国彻底走出“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怪圈呢,我们认为这就是新时期的农民解放。
  解放农民,就是要把农民从二元社会结构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撤除城乡隔离的人为樊篱,打碎套在农民身上的体制性枷锁,给农民以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平等自信的公民地位和自由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建国后,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我国迅速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确保这个体制的运转,贻害无穷的二元社会结构就牢固地建立起来。包含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婚姻制度等十四项具体制度在内的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把我国切割成市民与农民相区别、城市与农村相隔离的社会,农民似乎低人一等,农村也曾一度成为城市人“犯错误”、“受处分”的下放和改造之地。一个国家就这样分成泾渭分明的两大块,各大块年复一年地进行着封闭的体内循环。与此同时,国家还实行“挖农补工”政策,通过“剪刀差”无偿地从农民那里获得工业化所需的原始积累,据统计,从1952年到1986年,三十四年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6868.12亿元的巨额资金, 约占这些年间农业所创造价值的18.5%〔5〕。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剪刀差”还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这种二元社会结构,直接造成了农村的落后贫困和农民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的下降。全国至少还有3000万农民尚未解决温饱,城乡差距日益拉大。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2.36∶1,1987年扩大到2.38∶1,1995年扩大到2.79∶1,2000年扩大到3.2∶1。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率为1.5∶1, 超过2∶1的极为罕见,而我国城乡收入的比率实际上已高达4∶1的惊人程度〔6〕。缺乏经济地位的农民,也没有应有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农民被市民贱看已成习惯。乡村干部目无党纪国法直接侵犯农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就更普遍了。为了从农民身上搜刮更多的民财,一些乡村干部根本不经过法院、检察机关批准,直接带领干部或公安干警到农民家里牵牛抬猪,拿走粮食,随意捆绑殴打村民,逼死打死农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据1996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全国共查处13起恶性案件,被乡村干部逼死打死的农民12人。到1997年,中央“两办”通报1996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已上升到26起,被乡村干部直接逼死打死的农民26人(其中还有一名11岁的小学生)〔7〕。在城市,就没有哪个干部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地逼死打死市民了。至于涌入城市谋生的农民打工者,普遍地受到就业歧视,他们干的大都是脏、累、苦、险的活儿,不少私营老板不仅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还随意毒打农民工,民工被毒打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而城市的职工就不会有如此的悲惨境遇。身居社会最下层的农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严重威胁。农民不断地付出眼泪、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却并没有换来社会对他们的强有力帮助和保护。众多事实表明,仅靠表面的学习、形式主义的说教和自律性努力已经制止不了强势集团对农民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却没有相应地改变,农民的不平等待遇和受歧视的地位没有根本性地扭转,农民依然在窒息他们的二元社会结构中挣扎。时代发展到今天,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农民的自由和幸福生活;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解放农民,就是要顺应时代潮流和农民的普遍意愿,加快推进农村体制改革。中国的改革本来是从农村开始的,可现在农民却陷入了艰难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改革的滞后。发展才是硬道理,改革才有大出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这两项伟大的改革,曾使农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农村改革就基本上停滞了。也正是在九十年代,“三农”问题像滚雪球似的日益膨胀和严重。追根溯源,其原因不是别的,正是传统的钳制农民的旧体制。邓小平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解放农民,就是对旧体制的一场深刻革命,对旧体制的革命就是要加快推进农村体制改革。一是要消除压力型管理体制。一项由海内外学者联合完成的研究揭示,中国的县乡政治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 〔8〕,这种体制通过将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的硬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从县、乡镇再到村,村再将每一项指标落实到每一个农民头上,各级收缴各种税费时,又层层加码,最后摊到农民头上已经是“天文数字”了。各级官员为了表明自己的“政绩”和表现自己的“才华”,就竭力超额完成任务。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完全排除了国家与农民分权的任何可能性,居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无处申诉,就只有任人摆布的命运。二是解除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对农民的严重束缚。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但为配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纸《户口登记条例》就将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轻易地取消了。1982年《宪法》也未予恢复。1997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包含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在内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可以说,现在是彻底改革户籍制度,重新恢复和确立全体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时候了。农村的土地制度也亟待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但这不能成为强迫农民种田的借口。本来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加上名目繁多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农民种田已没有多少利润可言。现行的土地制度没有确认农民的产权关系,限制了土地的合理流转。这对农民来说,就是你不种田也得种田,种田有没有利润你都得上交各种税费,这种强迫农民种田的逻辑该彻底抛弃了。在城市,你办企业开商店没有钱赚,可以关门大吉,有关部门不至于再上门收税费吧。在农村则不然,种田没有利润,可农民不能不种,不种田要收取你的“撂荒费”,不管你种不种,各种税费一分不能少。这种土地税赋制度明摆着是不合理的。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所以各级各部门就大胆地把手伸向农民而无后患之忧。三是取消“三提五统”和农业税。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后,与人民公社体制相对应的农村提留统筹制度却保留下来,并沿袭至今。据统计,从1993年到1998年,全国提留统筹费由380亿元增至729.7亿元,年平均增长13.9%。按人均计算的提留统筹费由44.6元上升至84元,年平增13.8%〔9〕。从本质上说,“三提五统”是用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需要,而这些公共需要,在城市则全部由国家财政包下来,在农村则全部由农民自己包下来,这是极不公平的。提留统筹制度早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应该予以取消。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没有单独设立农业税,而是对农业与其他纳税对象征收同样的税收,不仅如此,这些国家都普遍地实行对农业的特殊保护和财政支持政策,确保农业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健康发展。我国农业税虽然不算太重,年均不过300亿元(“九五”期间全国农民年均交纳农业税254亿元)〔10〕,但仍然需要取消。取消上述两项税费,可能有人会认为乡村两级不能正常运转,国家税收会减少,影响中央财政调控能力。其实不然,以上两项税费加起来不过600亿~1000亿元,我们不要算其他的账,只需精减党政机构和控制公款消费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乡级供养人员已增至870.9万人,乡均200人〔11〕。如果乡镇干部人员精简一半就是430多万人,平均每人每年以1万元支出(含工资、办公费用)计,此项就可节省430多亿元,而全国党政机关公款吃喝、公款消费、公款送礼等挥霍每年不下1000亿元。如果能够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大力进行公共财政支出改革,问题就更加迎刃而解了。所以,只要改革就有出路。不仅要取消“三提五统”和农业税〔12〕,而且也要取消义务工、积累工,取消一切面向农民收取的不合理、不公平的费用。农民只应以实物形式承担向国家缴纳定购粮任务。至于在教育、卫生、电力、公路、信贷、水利建设、邮电通讯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再也不能继续实行城乡有别、厚此薄彼的“一国两策”了。我们认为,只要深化改革,就完全有财力确保城乡居民待遇的一体化。四是实行乡镇自治化、农民组织化。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1949年,我国的乡镇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国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只将国家政权机构设置到县一级,县以下实行自治。所以自古就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满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至今仍有借鉴意义〔13〕。解放前,我们党在根据地就实施了地方自治制度。现在,乡镇不仅没有财力建立一级完全政府,而且其实际作为与造福一方的宗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代表和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扩大基层民主,健全法制,必须尽快撤销乡镇政府〔14〕,相应地实行乡镇自治制度。正如工人有工会组织一样,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还需建立一个代表自己利益为自己说话的农民组织即农会。设立农会不是今天才需要出现的,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的许多领导人就非常善于组织农会,搞好农会工作。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作为个体的农民,要能与其他组织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博弈,真正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就必须把单个、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组成自己的农会。
  城市化是农民的解放之路。中国革命走的是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中国的现代化必须走一条农民进入城市的道路。农民进入城市的过程也就是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的过程就是解放农民的过程。城市化是中国农民的解放之路。回首已走过的历程,我们在这条路上走得太慢太艰难,这根本缘于我们对农民进城设置太多的障碍,农民在迈向城市化、现代化的道路上,肩负着太多太重的包袱。国际经验表明,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有三个关键性的城市化水平的指标〔15〕:一个是城市化水平达到30%时,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一个是城市化水平达到50%时,进入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阶段;再一个是城市化水平达到70%时,才能真正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建国以后,由于户籍制度的人为限制,我国城市化进程十分缓慢。1949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为10.6%,1959年为18.4%,1978年为17.9%。从中可以看出,1959年至1978年的二十年间,我国城市化水平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0.5个百分点。从1950年到1980年三十年间,世界城市化水平从29%迅速上升到41.3%,其中发展中国家由16.7%上升到30.5%,先进工业化国家由52.5%上升到70%以上。到1997年,全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已达46%,发达国家一般都在70%~80%,发展中国家也在40%以上,而我国仅为29.9%,相差甚远〔16〕。我国有12亿多人口,9亿多是农民,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把绝大部分农民转移到城市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五”计划的建议提出了“实施城镇化战略”〔17〕,这是非常及时和正确的。但在实施城镇化战略的理论和实践中却存在着严重的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城镇化战略理解为小城镇战略。发展小城镇已经成为官方的主流政策和地方的主流行动,其实这是中国城市化的重大失误。发展小城镇既不符合世界城市化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农民的普遍愿望,同时,小城镇也不能完成我国城市化的艰巨任务。国际经验表明,只有规模较大的城市才能产生明显的聚集效应,从而创造较高的规模效益、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科技进步力、较大的外部扩散效益以及比较完善的城市功能。事实证明,小城镇创造不出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大的规模效益和完备的城市功能,盲目发展小城镇还明显地造成巨大的土地和财产浪费,造成低水平的粗放型的重复建设。我们知道,广大农民真诚向往大中城市的美好生活,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谋生的8000万打工者就是明证。从完成我国城市化的目标任务来看,小城镇也力不从心。以50%的城市化水平计算,我国目前12亿多人口,就需6亿多人生活在城市;以70%的城市化水平计算,就需8亿多人生活在城市。全国2000多个县,充其量估算,每个县的县城(含中心镇)平均增加10万城镇人口,也只能解决2亿多人口的转移问题,还有4~6亿多农民必须进入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发展小城镇之所以成为时下主流,主要是囿于二元户籍制度的严格局限和对农民命运的擅作主张。可以肯定地说,那些主张小城镇的人,他自己就不会放弃大中城市而到小城镇去生活。在城市化进程中,各大中城市不能无动于衷,紧闭城门。为了不使人们对城市化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和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主流话语中应提倡以“城市化”取代“城镇化”。城市化其实已内在地包含发展小城镇,城市化不排斥发展小城镇,但发展小城镇不是城市化的主流。第二个误区是把户籍制度改革局限于小城镇户籍改革。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为农民套上的沉重枷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予以根本性地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户籍制度开始松动。1984年,国家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县城以下集镇落户。到2000年,小城镇户籍改革在各地大步推进。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国两万多个小城镇全面推行户籍制度改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但户籍制度改革仅限于小城镇的做法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为此,我曾对掌握公民户口命运的国家公安部颇有微词,后来了解到早在1985年国家公安部就着手起草对户籍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户口法》,但却迟迟出不了台,主要原因是遭到了诸如教育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强烈反对〔18〕。改革是第二次革命,是对传统不合理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必然要触及到一些部门和个人的既得利益。但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对于阻碍改革的势力,我们必须向他们宣战。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求我们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九亿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1年以来,一些大中城市的户籍改革频见报端,特别是8月1日河北石家庄市户籍改革正式实施〔19〕,拉开了我国省会城市户籍改革的帷幕,尽管其中仍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比如仍然设置过高的进城门槛),但毕竟开了一个好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中城市的户籍改革能够得到迅速普及。要知道,每迁入一个城市新居民,就是解放了一个农民。
  解放农民,是农民的迫切愿望;解放农民,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所在。走在新世纪的曙光大道上,让我们以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坚定信念和大无畏精神,万众一心改革旧体制,齐心协力彻底解放全体农民。
  
  注释:
  〔1〕参见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关系:工业化·城市化》,《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年第90期。
  〔2〕杜润生:《给农民创造一个更好的制度环境》,《中国改革》2000年第10期。
  〔3〕党国英:《我们为什么要为农民说话》,《南方周末》2000年12月7日。
  〔4〕参见黄广明、李思德:《乡党委书记含泪上书,国务院领导动情批复》,《南方周末》2000年8月24日。
  〔5〕〔6〕转引自仲大军:《户籍制度与二元结构对中国农村的影响》,《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2期。
  〔7〕转引自梁骏等编著:《村民自治——黄土地上的政治革命》,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8〕参见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换——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8年版。
  〔9〕〔10〕〔11〕方言:《我国农村税费现状及成因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24期。
  〔12〕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24期。
  〔13〕参见郑法:《农村改革与公共权力的划分》,《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
  〔14〕参见邓大才:《乡级政府该撤了》,《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3期。
  〔15〕参见课题组:《现代化标准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16〕参见张英红:《二元户籍制:半个世纪的“城乡冷战”》,《城乡建设》2001年第7期。
  〔1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00年10月12日。
  〔18〕〔19〕参见寿蓓蓓:《中国户籍制度悄悄改革》,《南方周末》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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