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体制机制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来源 :中国经贸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mleetj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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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显示,2012年底,中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尽管这些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但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目前,产能严重过剩已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诸多矛盾和问题的根源,是政府转变职能、履职尽责的严峻考验。对此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10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在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要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省级政府对本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负总责。各地应以此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长效机制,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形成有利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体制机制环境。
  一是落实目标责任。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的事情,人民群众也给予了很大的期盼。《指导意见》已对各部门、各地方的任务进行了分工,提出了要求和时间进度。各部门、各地方要根据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抓实抓牢。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统筹考虑就业、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尤其是要高度重视产能退出引发的失业和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认真做好职工安置,稳扎稳打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措施,涉及到行业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政策、金融财政、职工安置、监督检查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文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文件精神,制订计划、细化措施、明确进度、做好落实。
  三是强化检查考核。《指导意见》要求要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包括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建成违规项目的整顿方案、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符合行业准入和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以及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为社会舆论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四是营造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从正面积极宣传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配合有关媒体宣传报道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进展、成效,增强社会信心,为积极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提供有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化解产能过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也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又一重大举措。这项工作牵涉面大、影响范围广,各行业、各地方情况不一、形势复杂,但只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稳扎稳打,协同推进,就一定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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