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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的“教唆词讼”条,将为人作词状,教唆兴讼行为作为主要的规制内容。这其中涉及到讼师、地方衙门、官代书的诸多社会角色的利益。然而,教唆词讼如律,并不是清代首创,“教唆词讼”唐律到清律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以下,主要对“教唆词讼”条的发展演变进行归纳总结,理清该律条发展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