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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强调掌握法律条文和注释,依据法律规范实现法律关系的调整。在法律行为出现——引发后果——利益衡平过程中,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标准性和工具性作用,而在法律行为出现的前端,即行为主体为何选择该行为,却未被法学研究和教育中赋予相应的位置。在法学课程中运用经济实验,使学生理解社会主体行为是如何选择特定法律行为,保证学生不仅掌握事后法律调节作用,更能明确法律条文对事前行为的影响,同时对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指导性有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