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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颁布,从1997年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从实施情况看,由于征稽人员和船舶单位、船员对《办法》有关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港费)征稽工作的开展。一、对《征收办法》的理解1.征收船港费是不同于安全监督的行政行为长江干线船港费是水运规费中的费神之一,是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船舶所有者、使用者履行管理职能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它是用于长江水路交通行业管理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