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卫生”到“安全”:食品管理立法重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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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28日,历时三年,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届时同时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我国的食品管理立法走了艰难的历程,其间伴随的是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这部法律的出台,凝聚着众多专家学者和民众的智慧与力量,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纵观整部法律,可谓亮点纷呈,许多长期困扰食品监管的老大难问题将由此得以解决。
  
  亮点一:明确责任,全程监管不留真空
  “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长期以来,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建议将食品安全问题交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以解决食品监管“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这种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在现阶段没有哪一个部门能承担起全程监管之责。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原则,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辜胜阻表示,这应该是一个刚性机构,真正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应当说,这种模式是当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既能解决部门信息无法共享,公共资源浪费,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的问题,又能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
  
  亮点二:加大罚责,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显然是完不成监管任务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靠法律来建章立制,同时加大责罚,让企业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为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在此基础上,严惩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亮点三:重视预防,监管关口前移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不可逆转,因此,维护食品安全更重要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为此,《食品安全法》采取了三个措施,将监管关口前移。首先,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安全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次,确立了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最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这将杜绝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中食品添加剂导致的危害。
  
  亮点四:杜绝虚假广告,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问责
  社会名人、明星代言会使广告的效应叠加,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近年来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这些明星在拿走数额可观的代言费、广告费后,却把一堆的问题和伤害留给社会和群众,对此,法律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看来,今后社会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要小心了。
  当然,这部法律在存在诸多亮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憾,比如在杜绝虚假广告上,虽然规定了名星虚假代言的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一个虚假广告的出台,绝不是明星能单独完成的,其间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都“功不可没”,同时也都从广告中获取了相应的利益。那么,这些广告的經营者、发布者难道不应当也为此负责任吗?还有那些广告的监管者,又该当何罪呢?又比如,《食品安全法》在如何发动群众力量构建问题食品的社会监管体制上,做得还不够。食品企业千千万万,要完全靠职能部门的监管来保障食品的安全,有很大难度。而群众是食品的直接使用者,也是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有最高的积极性对食品生产进行最全面的监督。应通过相应的法律与政策制定,调动民众监督问题食品的积极性,让食品生产处于群众无所不在的监督之下。但遗憾的是,《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站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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