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金库”也叫“账外账”,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截留各种违规收费、摊派及罚没收入;房屋租赁、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提供劳务和经营收入;虚列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支出套取的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上下级之间相互转移资金等。
一、“小金库”的主要危害
(一) 国有资产流失“小金库”的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随着“小金库”的泛滥,设立“小金库”的单位越来越多,其数额越来越大,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百万甚至上千万,造成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 会计信息失真“小金库”主要是靠采取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等方式累积资金,因此单位会计账目没有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及其收支状况,由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真实。
(三) 腐败行为滋生“小金库”的支配往往被少数人掌握。有的领导将“小金库”视为自己的钱袋,个人消费在“小金库”中支出;有的领导利用“小金库”从事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乱奖滥发、侵占私分、贪污挪用等不法行为。
二、“小金库”的主要特点
(一) 形成方式隐蔽化“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不仅多,而且形成方式十分隐蔽。有巧立名目包装的,如有些学校收取补课费、资料费、试卷费等交由“家长委员会”掌管;有利用工程项目在承建方“转移支付”的;有虚列工程造价套取资金的;有将本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当作“避风港”;有“账外收支两抵”的。
(二) 存在形态多样化传统“小金库”的资金普遍是现金,但现在其形态出现多样化:银行存款;用“小金库”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不在账面反映的设备、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不在账面反映的与关联单位之间存在的股权和债权(不含股票、债券);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等。
(三) 支出违法犯罪化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五花八门,违法性质越来越严重,呈现犯罪趋势。有弥补经费不足的;有购建资产的;有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的;有接待宴请、公款旅游的;有礼品礼金支出的;有私分、贪污和挪用的。
三、根治“小金库”的方法和措施
(一) 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监控体系要根治“小金库”,必须加强财政法治,通过预算法等刚性制约,并辅之以强有力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才可能彻底根除“小金库”。一是完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要尽快完善《预算法》,管理好政府预算资金,将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非税收入等所有财政收入均纳入预算,细化预算支出,规范预算调整,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二是实行预算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预算外,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向社会各界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防范一些单位因分配不公而私设“小金库”予以平衡。四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强化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支出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银行账户的设立须严格审批,现金支取按规定办理。五是完善审计监督制度。提高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深入所有被查单位进行调查的特别权,并有实质处理的建议权。六是完善人大、政协、社团、媒体和公民等监督机制。因政协、社团、媒体等部门具有分布广泛、联系人民密切、监督风险小等特点,应充分发挥其所承担的公共职能,对“小金库”实施有效监督。
(二) 加强权力制约,监督领导层具体表现在:一是纠正某些领导层对私设“小金库”的错误认识。某些领导层认为“小金库”的钱不是其个人贪污,而是单位集体使用了,不能全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这一思想极其错误,低估了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必须予以纠正。二是完善对“领导层”的监督机制。目前对治理“小金库”虽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机制,但是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内部监督机制薄弱。为此,必须强化内部会计监督和民主监督,增强对领导层的权力制约。三是对领导层严格实行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票否决制。凡私设“小金库”的领导层,一经发现,立即撤职处分,定能收到杀一儆百之效。
(三) 实行财务公开,提高收支透明度各单位或部门要全面推行财政资金收支公示制,做到总量、审批、结果全程公开,并从制度给予保证。一是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克服单位收支的随意性。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以及因工作职能收取的捐赠、赞助款项和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各科·回扣、手续费、劳务收入必须上缴财务入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严把假发票报销关,加强结算审核。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只有实行单位财务公开,将全部财务收支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财务收支在阳光下运行,“小金库”才无立身之地。
(四)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纪成本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纪的成本,对“小金库”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一是实行“小金库”信访举报奖励制度。严格落实“根据举报查实收缴入库的“小金库”金额,给予举报人3%-5%的奖励”规定,奖金不应封顶。在采用物质奖励的同时,国家必须对举报人要给予特别法律保护,防止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行使监督举报权。二是要建立问责机制。不仅要对单位进行处理,也要对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甚至是法律制裁。三是要严惩责任人。根据性质,依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给予单位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纪责任;触犯刑律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一、“小金库”的主要危害
(一) 国有资产流失“小金库”的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随着“小金库”的泛滥,设立“小金库”的单位越来越多,其数额越来越大,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百万甚至上千万,造成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 会计信息失真“小金库”主要是靠采取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等方式累积资金,因此单位会计账目没有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及其收支状况,由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真实。
(三) 腐败行为滋生“小金库”的支配往往被少数人掌握。有的领导将“小金库”视为自己的钱袋,个人消费在“小金库”中支出;有的领导利用“小金库”从事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乱奖滥发、侵占私分、贪污挪用等不法行为。
二、“小金库”的主要特点
(一) 形成方式隐蔽化“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不仅多,而且形成方式十分隐蔽。有巧立名目包装的,如有些学校收取补课费、资料费、试卷费等交由“家长委员会”掌管;有利用工程项目在承建方“转移支付”的;有虚列工程造价套取资金的;有将本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当作“避风港”;有“账外收支两抵”的。
(二) 存在形态多样化传统“小金库”的资金普遍是现金,但现在其形态出现多样化:银行存款;用“小金库”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不在账面反映的设备、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不在账面反映的与关联单位之间存在的股权和债权(不含股票、债券);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等。
(三) 支出违法犯罪化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五花八门,违法性质越来越严重,呈现犯罪趋势。有弥补经费不足的;有购建资产的;有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的;有接待宴请、公款旅游的;有礼品礼金支出的;有私分、贪污和挪用的。
三、根治“小金库”的方法和措施
(一) 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监控体系要根治“小金库”,必须加强财政法治,通过预算法等刚性制约,并辅之以强有力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才可能彻底根除“小金库”。一是完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要尽快完善《预算法》,管理好政府预算资金,将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非税收入等所有财政收入均纳入预算,细化预算支出,规范预算调整,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二是实行预算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预算外,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向社会各界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防范一些单位因分配不公而私设“小金库”予以平衡。四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强化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支出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银行账户的设立须严格审批,现金支取按规定办理。五是完善审计监督制度。提高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深入所有被查单位进行调查的特别权,并有实质处理的建议权。六是完善人大、政协、社团、媒体和公民等监督机制。因政协、社团、媒体等部门具有分布广泛、联系人民密切、监督风险小等特点,应充分发挥其所承担的公共职能,对“小金库”实施有效监督。
(二) 加强权力制约,监督领导层具体表现在:一是纠正某些领导层对私设“小金库”的错误认识。某些领导层认为“小金库”的钱不是其个人贪污,而是单位集体使用了,不能全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这一思想极其错误,低估了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必须予以纠正。二是完善对“领导层”的监督机制。目前对治理“小金库”虽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机制,但是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内部监督机制薄弱。为此,必须强化内部会计监督和民主监督,增强对领导层的权力制约。三是对领导层严格实行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票否决制。凡私设“小金库”的领导层,一经发现,立即撤职处分,定能收到杀一儆百之效。
(三) 实行财务公开,提高收支透明度各单位或部门要全面推行财政资金收支公示制,做到总量、审批、结果全程公开,并从制度给予保证。一是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克服单位收支的随意性。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以及因工作职能收取的捐赠、赞助款项和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各科·回扣、手续费、劳务收入必须上缴财务入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严把假发票报销关,加强结算审核。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只有实行单位财务公开,将全部财务收支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财务收支在阳光下运行,“小金库”才无立身之地。
(四)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纪成本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纪的成本,对“小金库”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一是实行“小金库”信访举报奖励制度。严格落实“根据举报查实收缴入库的“小金库”金额,给予举报人3%-5%的奖励”规定,奖金不应封顶。在采用物质奖励的同时,国家必须对举报人要给予特别法律保护,防止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行使监督举报权。二是要建立问责机制。不仅要对单位进行处理,也要对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甚至是法律制裁。三是要严惩责任人。根据性质,依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给予单位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纪责任;触犯刑律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