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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直以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所占据的地位可谓坚如磐石,其虽屡经风浪却从不曾真正遭遇风雨飘摇的境地,任何试图推翻或者改造它的努力最终都被证明只是螳臂挡车式的痴妄。然而,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地位的牢不可摧,毕竟无法就此证明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作为一项活生生地运行于司法实践的制度的存在,它需要找到相应的支点和依据以证明其存在是正当且合理的。换言之,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倘想在当前继续保持其固有的地位,必须首先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性化论证。毕竟,这是一个科学主导而非信仰主导的时代,任何社会性制度都无法逃避人们对其正当性的质问。在很大程度上,本文正是这种质问下的产物。或许这又将是一次无望的冲击。说无望是因为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性沉淀,早已蔚成传统,要想憾动乃至改造坚守了多少年的它,多少显得有些痴心妄想和一厢情愿。不过,请注意在这里我用了"或许"一词。这意味着无望只是可能的结果之一,而不是注定的唯一结果。历史的经验已经向人们昭示,对于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挑战往往会归于失败甚至一败涂地。然而,经验毕竟只是经验而已,经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