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标准的价值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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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理论早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实践如何检验真理以及实践检验真理是否存在价值性维度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因此,本文拟从分析真理标准的基础之上,谈谈自己对于真理标准的价值性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于我们认识真理标准的问题有所启发与帮助。
  关键词 真理 标准 价值维度
  实践既是真理标准也是价值标准,真理与价值都来自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真理与实践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解真理标准的时候,通常是认为真理标准只有客体性的尺度,而没有主体性尺度。认为承认真理标准的主体性尺度就等于是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因而,我们在判断真理的时候,只注重了其符合外在的客观规律性,而忽视了其是否符合主体内在的需要,亦或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想就真理标准及其所包含的价值性特征谈谈自己的看法,从而使我们在考察真理问题的时候不失之于偏颇。
  一、正确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这在理论界现已经形成共识。其实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马克思就曾指出过“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因此,以实践检验真理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对于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本身的看法却是各有千秋。有学者认为实践的目的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检验真理即是看实践结果是否符合预期的目的,符合即为真理,反之则不是真理。另有学者认为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从而检验真理即是分析实践结果的过程。本文认为检验真理时,需要分析去实践的目的与结果,但是并不是意味着仅仅分析实践目的或结果中的某一个方面。因为实践作为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它既具有直接现实性,同时它也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联结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应然与实然、认识与事实以及真理与价值的桥梁。而且,实践活动还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其特殊性是指实践活动在具体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特征。而其普遍性是指不同实践活动虽然各具特色,但是却蕴含着带有普遍性的本质与规律。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同样的条件,以前的实践活动在现在也能够顺利地进行,并产生出同样的结果。
  因而,这一方面决定了唯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而理论或者认识,以及客观事物本身是不能够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另一方面,这也告诉我们实践它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而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因此,这也就规定着我们在检验真理的时候必须全面考察实践活动的整个过程,以及研究由诸多实践过程总和构成的实践系统。
  1、检验真理时必须全面考察实践过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强调用实践的结果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认为检验真理主要的要看实践的结果。恩格斯说:“我们的行动结果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的。”列宁说:“行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毛泽东同志也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据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但是,实践的结果又不是独立于实践过程之外的,与其它的要素相脱节的,而是存在于实践的过程之中与其它要素相联系的。马克思说过:“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其中,实践的目的是观念形态的实践结果,而实践结果是实践目的的对象化或物化。实践目的在实践活动的一开始就制约与影响着最终的实践结果。但是实践结果绝对不是实践目的的简单再现,这一方面与实践目的甚或实践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正确与否有关。同时,也跟实践的操作方式、手段等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实践的操作方式、手段是实践主体达之于实践客体、实践目的见之于实践结果的必要中介。所以,手段、方式科学与否,也会影响实践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说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实践诸要素矛盾运动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常常会出现实践结果与预期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果我们仅仅将目光聚集在对实践结果的批判上面,而不去具体分析实践过程的其他要素,那么我们将会错失很多发现真理的机会。无论是俄国的革命实践活动还是我国的革命实践活动都说明了这个道理。这也就告诉我们在检验真理的时候,既要对实践的客观性结果进行正确的、实事求是的反映与概括。同时,也要去全面分析实践的目的、方式与手段等。实践并不是单一客观性的,我们也应该去关注实践过程中的价值性的特征。
  2、检验时必须把握实践的总和或系统的实践。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淮,我们除了要分析实践过程的内部要素之外,也要分析实践过程的外部联系。在现实当中,针对某一个相同的认识、理论或者目的,人们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时,这些实践活动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因此,我们不能任意把个别的孤立的片断的实践活动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而应当尊重实践的整体性,努力把握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总和,这样才能对某个真理作出正确的检验。列宁说:“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又说:“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末,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真理是客观的,关于某一事实的真理只有一个,它是由事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构成的。然而,事实的全部总和应该是与实践的全部总和是一致的。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也必须从“全部总和”中去把握它。也就是说,在检验真理的过程中,应该概括、总结、分析实践的“全部总和”,即实践结果的总和或事实的总和,有时还需要抓住众多实践结果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主次,把握主流。这样我们才能够从纷繁复杂的事实当中去检验与发现真理。此外,实践总是社会的历史的不断发展的实践。因而,实践的总和既包括静态的总和(即把握同一时期的实践的总和),而且更应该包括动态的总和(即不同时期的实践的总和)。那么,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还应该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系统。相应的,实践检验真理,也不能不是一个多次反复和不断检验的过程。   二、真理标准的价值维度思考
  从对真理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它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事物,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个系统。很显然,实践的进行离不开主体的维度,实践目的的设定蕴含着主体的需要与动机。而实践工具、方式、方法的运用则是主体选择、评价的的结果。最后,实践结果的出现虽不能够说是实践目的的自然呈现,但是却始终不能离开实践目的的导引,而这种导引实质上包含着主体内在尺度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从更深层本质上说也是一个价值论的命题。“‘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可见,价值是表征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范畴,简言之,就是指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价值的本质就是客体主体化”。它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包括对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的积极效应。因而,换句话说,价值在于促进主体发展、完善,最根本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上升到更高的境界。那么,真理标准的价值维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真理标准问题的提出是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应有之义。
  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是人类的两项基本活动。改造世界的活动即实践活动。马克思在《德意志形态》中说过:“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可见,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一个基本前提,而为了进行这一项活动,首先就必须获得对物质世界的认识。认识世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实践的成败问题。只有当人类获得的认识与物质世界相符合时,才有可能指导实践活动活动获得成功,才有可能获得对人类有益的结果。对于这个问题,列宁曾明确地指出“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诚然,对真理的追求关乎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最鲜明的例子就是马恩等经典作家为追求无产阶级及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而孜孜不倦地探索与实践真理。因而,对真理的追求也就决定了对真理标准的追求,对真理标准标准的也就成了人类认识与实践活动的应有之义。关于真理标准及其重要性的问题,马恩等经典作家对此都有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同时,中共历史上关于探索真理标准的重要事件就是“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这已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2、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也是价值验证的过程。
  任何真理都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因而对真理的检验就应当包括科学性检验和价值性检验,即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事实检验是合规律性的检验,价值检验是合目的性的检验。合规律性即为客体尺度,而合目的性则为主体尺度。因此,对于真理的检验过程实质上是以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检验认识的过程。同时,作为真理,它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与反映,即与客观一致的主观认识。而判定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也就是检验真理的过程。但这不仅在主观的范围内无法判定,同样的,在客观的范围内也是无法判定的。而只有解决了主体与客体是否一致,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这一过程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实践。实践的一般过程是:首先将主体的需要与意志转化为实践的价值目标(即实践的主观方面),然后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即实践的工具、方式、方法等)作用于实践的对象,即实践的客体。最后,才是产生实践的结果。显然,实践活动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而一次成功的实践活动也必然是作为抽象可能性的实践价值目标向作为实在可能性的实践结果的矛盾转化的过程。那么,这一过程从实践的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上来说就是主体改造客体之后所实现的价值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而实践的结果也正是主体价值目标的物化表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检验真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检验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过程。
  3、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也是价值实现与创造的过程。
  真理标准的实现,或者说对思维、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是以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手段和途径的。要检验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必须把这种认识转化为实践的价值目标,然后通过实践去实现这一目标。其结果如果和对象世界相符则真,反之则错。这一实践结果既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所必需,同时又是价值目标的实现。检验思维、认识的真理性过程,实际上同时也就是人的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
  另外,检验真理的过程,不但是一定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本身也具有价值,既其本身也创造价值。因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错误的思维与认识,导致行动的失败;只有正确的思维与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转化为积极的物质力量,使人的实践活动得以成功。真理标准作为判断真理和谬误的尺度,使人们有效地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修正、克服谬误,帮助人们更加有效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使人类不断地摆脱各种盲目必然性的束缚和支配,不断地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它的有用性及价值含义是无庸赘述的。
  综上所述,那种将真理标准简单理解为单一客体性标准的认识显然是失之公允的,这种认识一方面割裂了实践过程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对于实践活动的僵化认识。实际上,作为真理标准的实践应该是客体标准与主体标准的内在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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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思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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