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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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经过20年的金融开放与改革,中国的跨国银行业已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央行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针对单一机构的因应性的临时检查,并表监管制度和规范在我国尚未得到确立,这突出体现在以下两大层面: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金融立法并表监管原则不深入,也没有提出类似于并表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还是央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境内外银行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甚至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
  其次,从实践层面上看,我国落后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也制约了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
  1.我国央行长期强调和重视以属地监管为基础的“单一机构监管”,即由人民银行各辖区分支机构各自承担所辖商业银行的监管责任。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监管方式固然有助于集中监管力量对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监管,但却将银行及其分支、附属机构所倡导的全局性和整合性完全背到而驰。
  2.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是并表监管难以实施的又一重要原因。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境内银行机构实行属地监管,央行总行基本不插手;而境外金融机构,无论是何地投资主体设立的,均归银行总行统一监管,如此就可能导致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制约并表监管的实施。
  3.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的落后,制约了并表监管的开展。我国虽已确立了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作为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形成制度的有序安排,被检查对象的选择相当随意,也未与合并账表联系起来加以实施。在监管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事后稽核多,事前预警少;业务检查多,内控评价少;常规专项审查多,全局宏观评估少”的错误倾向,这与并表监管的本质要求完全相悖。
  由此可见,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并表监管,这对于一个正在崛起金融大国而言,会造成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一,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纳,我国若长期对此置之不理或不作出积极反应,会给其他国家造成“放弃监管,放任自流”的散漫印象,有损于我国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苦心营建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第二,许多国家将有效母国监管作为准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如若我国不确立其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及制度,中资银行将会在准入海外市场的环节遭致严重障碍,从而影响了我国银行跨国经营的发展步伐;第三,由于各国逐渐趋认同母国并表监管为主的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重心正由东道国向母国转移,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相当程度上依靠和附属与母国的有效并表监管。在这种趋势下,我国若不建立起有效的并表监管制度,将可能在母国和东道国监管之间出现明显的监管疏漏,为境外机构逃避监管、舞弊牟利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危及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目前我国作为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并表监管已经有了法律依据和可行的操作性规则,而作为母国的全球并表监管制度与实践尚未确立,鉴于种种弊端,参照并表监管国际标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并表监管法制已势成必然。目前,尤其应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具体的母国确定标准,以明确我国并表监管的对象范围。
  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央行1995、1996年下发的两份通知,交叉使用“境内投资单位”和“总管理机构”来指代母行,这说明我国对母行确定标准尚未明晰,还在资本控制主义和管理中心地标之间徘徊。从我国现行立法及文件常用“境外中资银行”称谓的角度考虑,同时也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控制利益”标准,以资本控制主义作为我国对境外中资银行机构行使并表监管权的依据,既符合我国的监管习性,也有成熟的标准可兹借鉴,同时也有助于对我国资产的重点保护,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第二,将并表监管作为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定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和先进国家立法,明确其具体含义。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已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欧美国家及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已在其立法中明确了该原则,我国迄今未在立法中明确母国并表监管原则,与国际惯例相脱节,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疏漏,也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对外交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通过专项立法(以国务院或央行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为宜)明文确立并表监管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明确其基本含义。一般认为,并表监管的国际通义是母国监管当局义母行及其国内外分支机构的合并账表为基础,对银行整体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综合监管。
  第三,丰富并表监管的手段,形成“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以外部审计为补充”的有机体系。我国目前对境内外中资银行机构的监管以报表递送的非现场检查为主,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有效的并表监管应讲求多种手段的协调运用,配合分工。具体到我国,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应互为补充,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提供线索,通过现场检查深入取证,探求根源,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其具体操作可仿效美国的做法,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早期预警功能,将信息及早反馈给监管当局,如发现被监管对象的问题性质严重,则可增加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第四,加强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合作,达到制度化的双边安排。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难以撇开东道国独立进行,因此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都要受制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及其国内法规定。因此,加强与东道国的监管合作,换取东道国对母国并表监管的谅解与支持是实现有效并表监管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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