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贷存比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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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这一法律条款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沿用以往的一项规定,目前仍作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依据。
  笔者经研究认为,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体系基本不能决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贷存比例),该条款从其制定开始就走入误区,虽其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优化,但负面效应更大,应尽快停止实施该法律条款。
  不能反映流动性风险
  统计表明,贷存比例指标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首先说明,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年末贷款、存款余额等基础数据为依据,分析商业银行体系总体贷存比例与流动性风险的关系。各商业银行贷存比例水平在平均水平上下分布,如果贷存比例平均为75%,就会有很大一部分银行机构不能达到法律条款的标准,此条款就难以推行。
  人民银行1984年剥离商业性业务,商业银行体系形成,至今已有28个年头。这28年中,商业银行贷存比例高于75%的有21年。商业银行体系形成之初,贷存比例大大高于后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比率,最高时比例接近150%。
  虽然贷存比例大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到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的1994年仍为101%。在贷存比例平均超过100%水平上,不会有哪一家银行低于75%。我们现在反思,在商业银行法制定时我们就应考虑到这一条款的可行性。
  商业银行法颁布已满16年,到2005年贷存比例才低于75%,也就是说自法律开始实行,10年仍达不到要求,这似乎不能说这一法律条款具有可行性。
  就商业银行总体看,近30年商业银行没有出现明显的流动性风险,或者说只有些微小风险显现,但很快化险为夷。
  例如1988年高通货膨胀时期,曾出现流动性风险的苗头。当年发生全国范围的抢购风潮,人们纷纷提取现钞(年末货币发行增长47%),消耗了大量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部分银行机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当时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保持4%的超额储备率,化解了风险。又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个别城市信用社经营不善,清盘时动用了法定准本金。
  而在这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大起大落经过几个商业周期,也有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长期低谷运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对商业银行造成极大的冲击。这些年商业银行贷存比例曾经长期高企,但观察它与流动性风险的关系,我们不能说这一低于75%的贷存比例与流动性风险有密切关系,只能说贷存比例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退一步说,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
  贷存比真义
  非贷款资产业务推动贷存比例降低,但难以推动其达到合规目标。
  首先,若银行体系的资产业务只有贷款,贷存比例永远大于100%。银行发放贷款,并会在账表资产方记录贷款数目,同时在负债方记录同数量的存款。在以后的演变中,客户归还贷款,同等数量的贷款与存款一起被勾销。其他一般情况下贷款数量不会变化。
  存款则不然。客户转账,存款在银行之间流动,商业银行体系存款数量不会变动。一旦客户提取现钞,就出现现金漏损,减少一部分存款。商业银行还有几种类型业务使存款转变为非存款。
  我们将这几种转变和客户提取现钞暂时统称为“漏损”,它们包括:客户购买保险和投资证券等,将存款转入相关金融机构,而这些存款会回存到商业银行变为同业往来;客户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使存款变为商业银行的非存款负债;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是其权益的重要来源,这由客户用存款支付;客户支付的结算等服务费用,也使存款变为商业银行的权益;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投资,一般也用存款支付。
  综上所述,每一笔贷款业务创造出存款与贷款数量相等,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贷款数量不变,存款因“漏损”而减少,贷款余额大于存款余额,贷存比例永远超过100%。
  其次,非贷款资产创造存款,推动商业银行贷存比例降低。包括中央银行的银行体系,也经营证券、外汇等非贷款资产业务,从而创造存款。商业银行从客户或政府部门手中购买证券或外汇等,一般情况下开出支票,卖出单位将支票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体系获得一笔非贷款资产,同时创造出一笔同等数量的存款;中央银行从社会公众手中购买证券或外汇,开出支票,卖出单位将存款存入商业银行,存款和储备金同时增加。在以后的运营中非贷款资产创造的存款同样也会有 “漏损”。
  我们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统一考虑,便有下式:
  贷款+(证券+外汇)=存款+“漏损”
  非贷款资产创造存款,存款增加,但贷款不增加,因而,商业银行增加非贷款资产数量就会降低贷存比例。
  商业银行非贷款业务拓展,使贷存比例低于100%出现可能性,但要实现低于75%的目标有困难。
  我们可估算如下,各项“漏损”与存款之比约为20%,那么包括创造存款的非贷款资产与存款之比就要高于45%,这时非贷款资产与贷款之比要高于60%。一般国家的银行体系的非贷款资产与存款之比不会高到这种程度。
  水平决定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
  我国贷存比例水平决定因素不在商业银行体系。
  贷存比例基本不由商业银行决定,原因是商业银行非贷款资产不是受到社会存量的限制,就是被接受存款。
  如前所讲,贷存比例由银行体系的非贷款资产和“漏损”科目决定。一般情况下,“漏损”科目波动幅度小,影响贷存比例变化的主要因素是资产项目。
  商业银行购买非金融证券和外汇有利于降低贷存比例。但是,债券市场上的国债、优质企业债等证券数量,是由政府和企业决定发行,商业银行对其变化无能为力。外汇数量取决于一国的国际收支顺差,而顺差大小又由国家的发展战略决定,既不为商业银行也不为中央银行所左右。
  正常状态下,国际收支应趋于平衡,市场上的外汇存量相对于存款和贷款应是一个很小的量,其变动不应对贷存比例有明显影响。中央银行买卖非金融证券和外汇也不会超出证券和外汇资产存量发挥作用。   总之,对于降低商业银行的贷存比例,首先必须有相当大规模的债券和外汇市场,有足够合格证券以及外汇供给,足以供商业银行随意吞吐,否则,在正常情况下将贷存比例降至低水平便无从谈起。而决定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规模的是商业银行外的经济力量,而不是商业银行。
  实际情况是,任何国家的债券和外汇市场要达到足以能使贷存比例低于75%规模,恐怕也非易事。
  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债券融资发达,以企业融资结构为例,内部积累、股市招股与债券融资大致各占三分之一。而且许多国家政府债券也有可观的数量,这些国家国债存量与GDP之比超过60%的不在少数,超出100%的也不鲜见。
  美国债券市场发达程度闻名世界,但其商业银行贷存比例平均为78%。欧洲各国银行贷存比例平均高于110%,他们很羡慕美国,但是欧洲的商业银行要降低贷存比例,大概也受到债券和外汇市场上合格金融资产数量的限制。虽然发达国家的证券和外汇市场规模大,但也没有信息反映他们有相关贷存比例的法规。
  我国债券市场证券存量少得可怜,2001年我国国债余额占GDP15%左右;近三年国债存量与存款总量平均比为9.4%。
  企业债存量三年之微乎其微,近三年发展较快,三年的存量与存款总量之比为3.2%。这样,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调整资产结构就困难了。
  近三年银行系统平均持有全部国债存量的89%,持有全部企业债的50%以上,但是这两种证券持有量之和与存款总量之比,三年平均只为12.6%。这就得出结论,我国债券市场没有能力支持贷存比例法律条款的实施。
  顺便提及,巴塞尔Ⅱ要求各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的非金融证券资产,以防范个别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在银行体系内蔓延。如上述,我国银行达到这样的要求会有相当大的难度。
  达标难实现
  国际收支:顺差暴涨成就贷存比例达标,政策调整正将商业银行推入违法泥潭。
  我国国际收支多年以来保持高额顺差,中央银行不得不大量收购外汇转存国外或购买国外债券,致使外汇占款(银行购买外汇资产的统计科目)呈长期喷发式增长。
  由于发展战略的偏差,造成我国银行体系资产结构严重失调。一国外汇储备的合理需求大致相当于3个月的进口额(日本经济高增长时期基本保持这样的比例)。1995年我国颁布商业银行法,当年外汇储备已相当于6.8个月进口额,2005年相当于15个月进口额,2011年相当于22个月进口额。外汇占款与GDP之比,由1995年的11.2%,发展到2008年高峰,达56.2%,2011年仍近54%。
  在经济高增长时期,巨额外汇流到国外,而国内经济发展大量引进国外资金,将可贵的资本投资让于外商,民族资本丢失,在国际收支问题上我们已付出了高昂代价。
  然而,国际收支的战略错误却使贷存比例在10年内下降近30个百分点,由1995年的95.5%,降至2005年的69.6%,成就了几乎没有可能的贷存比例达标。我们对贷存比例达标如何评价呢?
  目前,国际收支政策的调整又对贷存比例监管提出挑战。受人民币不断升值影响,再加上世界经济不景气,我国国际收支顺差和外汇占款增幅呈降低趋势。
  2008年我国外汇占款与存款总量之比处于峰值,为37.6%,同年贷存比例处于谷底,为67.5%。之后,外汇占款增幅下降,相应贷存比例转变为上升,到2011年已接近70%,比2008年上升2.2个百分点。
  2012年上半年外汇占款比上年同期少增17860亿元,减幅85.5%,6月末余额同期比增幅4%。2012年6月末贷存比例为69.7%(有季节波动,不同月份不可比),较上年同期上升1.3个百分点。如果外汇占款增幅保持2012年上半年的下行趋势,按这样的速度,年底贷存比将逼近75%的底线。
  2011年商业银行平均贷存比例未及70%,但仍有银行不能达标,今后将有大批银行突破这一法律条款最低线,这将使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都处于尴尬境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大量储备资产(流动性)被中央银行通过高法定准备金率和发行债券锁定或暂时锁定,在短期内我们还有必要担心流动性短缺,而花大气力监督商业银行实现其基本不能控制的指标吗?
  公众存款非属流动性
  将社会公众存款当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带来贷存比例指标的设计错误。
  客户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超额储备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中央银行负债是更高等级信用工具,流动性更强。
  商业银行的这种资产流动性首先表现在对存款的清偿:第一,存款人提取现钞。商业银行将库存现钞(属超额储备)支付给存款人,同时存款人相同数量的存款被勾销;第二,存款人转账。第一步如同存款人提取现钞,存款提取同时也提取出超额储备,再存入下一家银行,这一家银行的超额储备和存款同时增加。在转账中商业银行受托完成提取、存入两个步骤,客户难见超额储备的流动,但是没有作为清偿资金的超额储备的流动,转账无从谈起。
  从另一个角度讲,超额储备富余时,商业银行就有富余的清偿能力支持(似乎是无中生有地)增加资产,创造出更多存款。
  对于商业银行法中的贷存比例条款的设计,当时有一个通行的说法:商业银行吸收100元存款,10%用于现金提取,13%(当时的规定)缴存法定准备金,4%留作备付金(超额储备),其余用于发放贷款,贷存比不会超过75%(此设计结果贷存比例为73%)。目前,仍有不少人认为这一说法合理。
  在这一设计里,所有变化均通过存款发生,存款当作交易手段,当作了流动性。这里有几个原则问题需注意:第一,吸收存款。只见存款增加,未见超额储备转入;第二,存款是客户的资产。客户自己提取现金无可厚非,但是不能把存款变为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等资产,也不能把存款客户的资金直接转(贷)给贷款客户;第三,贷款与存款同时产生。设计中未见贷款创造的存款。
  正确概念应是:吸收存款,对商业银行的意义是获得流动性资产超额储备;银行存款增加后,要按法定准备金率将部分超额储备划为法定准备金;银行超额储备增加,用于应付提取现金和转账的资金(流动性)富余了,可以增加贷款获取收益,同时创造出存款。   我们现按照上述设计中给定的参数推演。设计应被理解为,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只有贷款。商业银行在超额储备的支持下进行n次货币创造,任何一笔货币创造初始状态都是:贷款=存款(存款增加后必缴法定准备金);该设计设定现金漏损率为10%,其他“漏损”未予考虑,那么客户提取现金后存款还余90%。这样贷存比例为:贷款∶存款=100%∶90%,约为111.1%。
  从以上分析可知,不懂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超额储备的功能,把客户存款当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就不能掌握商业银行的运营基本规律,那么,法律设计错误就是必然的了。
  负面效应
  贷存比例监管虽有正效应,但多项负效应否定了其作为法律条款的可行性。
  贷存比例监管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防范有正效应。这种效应表现在限制风险性大的贷款数量,扩大非贷款资产的比重。在非贷款资产中,有部分资产能够在可容忍损失范围内及时转换为超额储备,如一些证券以及外汇,我们可称其为备用流动性资产。
  法定准备金和中央银行债券也属备用流动性资产。调整各种强度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稳健经营的重要工作。备用流动性资产应当是流动性监管的重要内容。
  贷存比例作为监管工具有两个缺陷:一是管理对象为全部非贷款资产,这就将不具流动性的非贷款资产囊括其中;二是存款波动大,作为贷存比例的对比基数会造成监管指标不稳定,影响正常监管。
  因此,与其使用这一负向监管工具,还不如另外设计一个“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作为替代。当然,设计任何监管工具都要进行科学论证,并与已有的监管工具协调。
  尽管贷存比例条款具备正效应,但是其仍没有作为法律条款的可行性。除了前面分析的诸多缺陷外,还有以下几条负效应:
  影响负债的结构改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其他可流通金融债券,既可满足客户灵活的流动性需要,又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发行金融债券会减少存款,从而提高贷存比例水平。
  尤其是那些贷存比例较为接近合规线的银行机构,在面对本行客户购买这些金融债券直接减少自身存款时,管理者很可能趋害避利,不去改善其负债结构。
  会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发生冲突。经济衰退时期,需要实行扩张的宏观经济政策。然而实施贷存比例条款,会限制商业银行贷款,造成紧缩的效果。我们目前已面临这种冲突,在货币政策微调,趋向放松时期,有严肃的法律限制,不得不控制贷款,降低贷存比例。
  鼓励恶性竞争。首先,鼓励盲目扩充网点。银行机构经营网点多,存款就多;经营网点少,存款就少。日常各银行机构都在争夺存款资源,贷存比例条款实施会更加推动商业银行注重扩充网点,争夺存款;其次,利率竞争。尤其是我国正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银行为达到贷存比例达标目的,会过分提高存款利率,为一个没有多少价值指标增加银行经营成本。
  加大金融市场管理难度。贷存比例考核导致许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服从存款增加,多设计为季末产品到期,资金从表外传入表内,这就造成理财和货币统计的失真,既加大金融市场管理难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又影响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监测。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我们应权衡利弊,尽快下决心,停止执行《商业银行法》3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张新泽为光大银行独立董事,原为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巡视员,张耀丹现供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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