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前,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发布《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医疗合作的合作原则、基本要求、管理流程、收益管理及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据了解,该《办法》是北京市首个涉及公立医院医疗合作的管理制度。其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中心,以疏解非首都功能为导向,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精神、传染、妇儿、中医类、康复与护理医院以及津冀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