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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报道听证的正面影响,主要在于能全面发挥听证“公开透明”的功能,其中具体包括下列两大作用:
沟通作用。听证会如不加宣传,它的社会回响就很有限,若通过媒体报道,它便能放大影响。例如,听证会原本是让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等决策,若缺少传媒报道,便只有亲身参与听证会的代表才能感受到听证会“民主化”的特征;而亲身参加听证会者,却往往限于少数民众代表与少数利益相关人。因此,只有通过媒体报道,才可使所有民众都能便捷地获得听证的相关信息,并充分了解举行听证会的目的,也即了解国家正在进行的有关重大公共决策活动的价值与意义。公众在我国听证会举行之初,往往不了解它与其他协商制度的区别,或认为它是“跑龙套”等。举办听证的部门不可能对各种社会误解逐一澄清,只有通过媒体客观的报道,才可以让民众慢慢明白听证会的“真相”及它对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所可能具有的价值意义。更重要的是听证会能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度化沟通与交流,以便更有效地达成共识。
宣教作用。传媒对听证会的报道,在公开会议内容及相关决议的同时,还可对广大民众发挥公民教育效用。如有人提出,听证的公开能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并在更大范围内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作用。因此即使是对该次听证会的内容不感兴趣的人,也可通过媒体了解听证背后的公开、公平、民主等原则与精神,从而学习到当代应有的民主政治意识,以便在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运用。
除了对公开化原则的促进外,传媒报道听证会对其他听证原则也能带来正面作用。
促进公众参与。有鉴于国内现有的听证会大多由政府主导,公民自发要求的听证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不会太多,听证的民主化功能显然尚待改进。而传媒反复报道听证后,公众就会越来越重视听证活动,从而逐步主动要求召开某些他们特别关心的听证会,因此媒体对促进公众参与有着加温作用。
促进公正平等。听证会上虽然尽量追求不同意见间的平衡和公正,但假若有某种意见的代表没有出席,或会议上的意见完全地一边倒,公正化的听证理念还是难以达成。传媒报道听证会时却可以自行处理正反意见的比例,特别是适当地兼顾少数人的意见,对于听证的公正化能起到补充作用。
促进合法规范。听证会虽然有章程规范,但这些规范在听证设立的初期尚未完全成型,让各方难以完全依据这些章程处理听证问题。传媒的报道无形中在官方规范之外就变成对于听证活动进行外在约束的一种非正式的民间规范,确保听证会不能草率了事,因此对于听证有着监督作用。
促进理性抉择。虽然听证举行者会邀请专家学者就听证当中的有关问题提供专业知识,但专家们在听证会上因会场时间及技术限制而有可能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媒体则有充裕的时间复核听证会上各人的发言,并提供资料性的补充,因此传媒对于听证有核实作用,传媒便能促进听证的理性抉择功能。
提高决策效率。听证会举行当局有时需要作大量的文字准备及后期工作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而一旦它们能保证传媒对于听证活动进行报道,就可以把部分准备及善后工作交由传媒进行,省却内部处理文书方面的手续。例如各地人大在媒体刊登听证会广告,就已经成为惯例。因此传媒报道是对于听证举行单位的一种“代理”服务,能有效促进和确保听证的高效运作,实现公共决策的最大效益。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副教授及全球研究课程主任;该文摘自作者所著《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一书,有所修改)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
沟通作用。听证会如不加宣传,它的社会回响就很有限,若通过媒体报道,它便能放大影响。例如,听证会原本是让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等决策,若缺少传媒报道,便只有亲身参与听证会的代表才能感受到听证会“民主化”的特征;而亲身参加听证会者,却往往限于少数民众代表与少数利益相关人。因此,只有通过媒体报道,才可使所有民众都能便捷地获得听证的相关信息,并充分了解举行听证会的目的,也即了解国家正在进行的有关重大公共决策活动的价值与意义。公众在我国听证会举行之初,往往不了解它与其他协商制度的区别,或认为它是“跑龙套”等。举办听证的部门不可能对各种社会误解逐一澄清,只有通过媒体客观的报道,才可以让民众慢慢明白听证会的“真相”及它对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所可能具有的价值意义。更重要的是听证会能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度化沟通与交流,以便更有效地达成共识。
宣教作用。传媒对听证会的报道,在公开会议内容及相关决议的同时,还可对广大民众发挥公民教育效用。如有人提出,听证的公开能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并在更大范围内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作用。因此即使是对该次听证会的内容不感兴趣的人,也可通过媒体了解听证背后的公开、公平、民主等原则与精神,从而学习到当代应有的民主政治意识,以便在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运用。
除了对公开化原则的促进外,传媒报道听证会对其他听证原则也能带来正面作用。
促进公众参与。有鉴于国内现有的听证会大多由政府主导,公民自发要求的听证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不会太多,听证的民主化功能显然尚待改进。而传媒反复报道听证后,公众就会越来越重视听证活动,从而逐步主动要求召开某些他们特别关心的听证会,因此媒体对促进公众参与有着加温作用。
促进公正平等。听证会上虽然尽量追求不同意见间的平衡和公正,但假若有某种意见的代表没有出席,或会议上的意见完全地一边倒,公正化的听证理念还是难以达成。传媒报道听证会时却可以自行处理正反意见的比例,特别是适当地兼顾少数人的意见,对于听证的公正化能起到补充作用。
促进合法规范。听证会虽然有章程规范,但这些规范在听证设立的初期尚未完全成型,让各方难以完全依据这些章程处理听证问题。传媒的报道无形中在官方规范之外就变成对于听证活动进行外在约束的一种非正式的民间规范,确保听证会不能草率了事,因此对于听证有着监督作用。
促进理性抉择。虽然听证举行者会邀请专家学者就听证当中的有关问题提供专业知识,但专家们在听证会上因会场时间及技术限制而有可能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媒体则有充裕的时间复核听证会上各人的发言,并提供资料性的补充,因此传媒对于听证有核实作用,传媒便能促进听证的理性抉择功能。
提高决策效率。听证会举行当局有时需要作大量的文字准备及后期工作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而一旦它们能保证传媒对于听证活动进行报道,就可以把部分准备及善后工作交由传媒进行,省却内部处理文书方面的手续。例如各地人大在媒体刊登听证会广告,就已经成为惯例。因此传媒报道是对于听证举行单位的一种“代理”服务,能有效促进和确保听证的高效运作,实现公共决策的最大效益。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副教授及全球研究课程主任;该文摘自作者所著《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一书,有所修改)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