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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与扶老人是两个独立事件,只有当扶的行为主体是施损者时,扶这一行为才参与老人权益受损后的归责过程。假设是非施损者,扶与不扶是个人自由,取决于个人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公共部门激励扶的行为的措施只能是降低扶的成本或者增加扶的收益。基因的本性决定了只有有利可图才会做出扶老人的行为,但真正的道德又可以反抗基因的这种自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