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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为对“幕后指挥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进行了“正犯主犯化”的理论建构,表象上与我国首要分子的评价体系价值趋同,但实质上存在着路径差异.我国首要分子以作用为中心的实质评价体系以及其团体责任本质,导致我国首要分子评价体系存在着功能性缺失.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规制需要从犯罪参与体系的视角进行定罪和量刑的双层次评价,提高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认定的精准化,防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