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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排污许可为公益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认为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决定排污许可管理的行政性,而持续削减原则和固定污染源制造过程的变化决定排污许可管理的契约性。认为排污许可法律关系的重新定性有利于合同强制性理论的适用,以解决排污许可制度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和权威性的问题;有利于适用为公益的第三人合同理论,以解决环境许可程序上公开性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适用为公益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以解决排污许可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可以为企业达标排污损害责任的溯及既往提供法理解释;可以在排污许可制度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