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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社管〔2013〕126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2011年6月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未获得评估等级的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须参加等级评估,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