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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而备受关注,但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尚未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文章通过对检察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尝试构建一种较为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模式:建议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直接起诉,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支持起诉;对于有关组织的界定,应适当予以放宽,不作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市场自由协调发展,符合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都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并对其诉讼予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