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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地方领导和部门推动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各地实际相结合、开展评价和健全体系相结合、正面引导和查找差距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