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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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3年7月洪仲丘事件①直接推动了台湾军事司法的改革,将和平时期的军事司法回归普通司法,这一巨大的变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台湾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的阐释,同时在对大陆军事司法制度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来论证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大陆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军事司法;军事利益;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E289.58 文献标识码:A
  一、台湾军事司法改革
  (一)台湾军事司法改革的背景
  台湾地区在1956年制定了《军事审判法》,其与《陆海空军刑法》构成了军事司法制度法律规范,军事司法体系完全独立于普通的司法体系。而《军事审判法》自1956年创建以来,经过了七次修正,②台湾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实现了从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的一元价值到秩序安全优先于权利保障、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并重二元价值的转变。③
  台湾宪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这是唯一规定军事审判制度的宪法性条文,而这一条文本身叙述并不是特别清晰,因此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基本上呈现两种理解。④虽然这两种观点在军事法院是否对军人犯罪有专属管辖权的问题上有分歧,但它们均主张国家司法一元主义,军事审判权属于国家司法权,而非军事统帅权。之后的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36号解释也对这个问题也做出了相同的回应,其强调军事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属于国家的刑罚权,主张将军事司法纳入到统一的司法体系中,目的是为了保证军事审判的运作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随即释字第436号解释宣布了旧《军事审判法》若干条文的违宪,促使立法院于1999年通过对《军事审判法》的修正案。
  1999年《军事审判法》的修正参考了释字第436号解释的意旨,但由于436号解释的模糊性,所以这次修正是不彻底的,因为既然承认军事审判权为国家刑罚权之一,那为何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仍然隶属于国防部,而只以最终审是否属于司法院为彰显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标准,这样的适度设计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是有疑问的。因为在大法官做出释字第86号解释之前,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仍然隶属于行政院的司法部,释字第86号解释遂以违反宪法第七十七为由宣布违宪,而促成日后高等法院以下法院回归司法院的现状。⑤而1999年对《军事审判法》修正之后,军事审判的主管机关仍然是行政院国防部而非司法院,国防部身兼二职,同时监督军事检察署与军事法院的业务,这与之前法院隶属于行政院是类似的,前者已经因为违宪而废除,显然这样的制度涉及是有违宪之嫌的,为日后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埋下了伏笔。
  (二)台湾军事司法改革的内容
  台湾立法院在2013年8月6于第8届第3会期第2次临时会议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第237条,采用“一阶段修法,二阶段执行”的方式实施,使得承平时期的军事审判制度走向历史。具体改动的内容如下:将第1条的现役军人在非战时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规定的罪行,从原来的依《陆海空军刑法》追溯、惩罚改为依刑事诉讼法,对于第44条至46条以及76条第1项规定的犯罪立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溯,而其他法律规定的罪行则在本法公布五个月之后受刑事诉讼法的追溯。将第34条规定改为只要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审判时应该全部依据刑事诉讼法追溯、审判。第237条主要是对废除平时军事司法制度后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具体的操作上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二、大陆军事司法体系概况简介以及分析
  (一)大陆军事司法体系概况
  大陆的军事司法体系主要由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队保卫机关三个系统构成,军事法院主要行使军事审判权,军事检察院行使司法侦查权,军事保卫机关行使军事行政权。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业务上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军事法院审判的案件其终审权在最高人员法院。军事法院设于军队的政治机关,对中央军委与政治部负责,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军政首长的领导与监督⑥。各级军事法院对所辖部队内的一切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⑦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的刑事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均由军事法院管辖⑧。军法官为军官,其职务任免除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副院长以下的军法官按照军队干部任免权限由本级政治机关决定。
  军事检察院的设置与军事法院相对应,也分三级。军事检察院属于军事政治机关,与军事法院并列,互不隶属。军事检察院受双重领导,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机关的领导。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军队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行使军事检察权。军事检察官的任免程序与军法官相同。
  军队保卫部门属于军队的政治部,受政治部领导与指挥,人员由政治部指派,在业务上受公安部与国家安全部的统一指挥。军队保卫部门为军队内部负责侦查和安全保卫的专门机关,相当于国家公安部与国家安全部的性质。
  (二)对大陆军事司法现状的分析
  以上笔者主要是从制度的设计上对大陆的军事司法体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大陆军事审判权定位的模糊性,一方面大陆的军事司法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军事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军事司法机关的设置也完全是依照普通司法机关来设置的,军事司法机关具体运行所依据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与普通司法机关也是相同的但另一方面军事司法机关却设置于军队的政治机关,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不仅要对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负责,还要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实际上是军队的政治机关代表党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体现了军事审判权所具有的军事统帅权的性质。
  此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军事法院的指导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军事法院完全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独立于普通的司法体系。政治机关对案件的指导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军事法院之间的指导语制约关系,干扰了军事审判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使之带有一定行政干预色彩。⑨军法官首先是军人,其任免与晋升完全由本级的政治机关来决定,法官的身份没有办法得以保障,其为了保持军法官的职务而完全听命于长官,完全没有独立性可言,同时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正如法国左拉于《我的控诉》一文中所言:“既然纪律意味着服从,那么身为军事法庭的法官,这些军人的血液内所含的纪律,难道不是恰会削弱他们实践正义的能力?”在军事审判下,身穿军服的军法官是很难保持其独立性的。   三、台湾军事司法改革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二战之后,人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人权保护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大。而近些年来,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各国军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对人权侵害的问题,军队俨然已经成为人权问题的高危地带,所以人们的视野开始转向军队人权的保障问题,军事审判权越来越脱离于传统的军事统帅权而逐渐转向军事司法权。虽然各国对于军事司法制度的存废有不同的见解,但军事审判权的司法性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军人首先是公民,之后才具有军人的身份,所以军人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被“军人是穿着制服的公民”的理论所取代,军事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成为发展的趋势,其要求军事审判在宪法价值规范的要求下,其过程必须遵守正当程序规则,以保护被告应有的权利。
  从上述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的背景可以看出,台湾的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正是一步步朝着军事审判的司法化在前进,其独立性与特殊性被淡化,军事司法逐渐成为普通司法的一部分,必须遵循普通司法的程序规则,最大程度上地实现军人与普通人在权利保障上的平等。大陆军事司法权虽然为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军事司法与普通司法在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直接导致军事司法不可能如普通司法一样,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公正的使命的实现,因此大陆军事司法权应该逐渐从实质上纳入到国家司法权的范畴,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统一,军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应该遵循司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这是大陆军事司法改革必须考虑的因素。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台湾与大陆地区的不同,我们在借鉴台湾的改革时必须考虑到本国的现实,同时也要与大陆的国家利益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军事审判权的目的是通过制约军事统帅权的恣意性来保障军中人权,最终达到确保军事利益的目的。我们的军事利益的实现必须借助一支高效的部队,军事司法的定位最终也要服从于战争的需要,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如果片面强调军事司法的独立性,而将国家的军事利益弃之不顾,会将国家处于一种相当危险的境地。拿美国来讲,军事司法完全服务于其军事霸权的需要,美国确立的完全独立与普通司法程序的军事司法程序就是将美国的军事利益放在了首位,而将对人权的保障放在了军事利益之后。大陆作为一个大国也必然要考虑到自己的军事利益,不可完全将军事司法回归普通司法,而是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在确保国家军事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保证军事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从上文的叙述可知,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并非是一个理性的结果。从台湾军事司法改革的原因分析可知,反对党的插手与挑唆以及台湾民粹运动的发展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说蓝绿营之间政治斗争成为推动台湾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有利因素。而且军事司法制度作为关乎一国军事利益的重要制度,在短短两个小时内就完成了革命性的转变,这样没有进过严密的论证并进行相关的准备的仓促改革,使得日后军事司法工作的开展可能会产生困难,更重要的是其为台湾军队本身的发展埋下了很多隐患军队纪律、部队平时的运作以及部队的安危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些会直接影响到台湾的军队的发展以及军事利益的维护。因此我们必须理性的看待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可以从其改革的过程中获得一些经验与教训,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可以完全借鉴台湾的模式,将平时军事司法回归普通司法,而应该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
  注释:
  ①2013年7月初台湾一义务兵下士洪仲丘因携带具有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和MP3随身听,违反军队资讯安全保密规定,遭到关禁闭实施“悔过”处分,并在高温下疑遭高强度操练而死亡。之后事件持续发酵,由台湾公民组成的白衫军通过游行示威的方式不断向政府和军队施压,最终迫使立法院于2013年8月6日通过对军事审判法的修正,将承平时期的军事审判与军事犯罪侦查的权限全部移往普通法院与检察系统。
  ②出自《军事审判法》的法规沿革。
  ③张朝晖:《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载于《当代法学》第21卷第2期,2007年3月。
  ④一种认为宪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只肯定军事制度的合宪性,而且认为军人审判专属于军事法院,主张军事法院对军人犯罪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观点则否定军人审判专属于军事法院,即军人犯罪可以依据军法审判,也可以依据普通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出自陈新民:《軍事審判制度回歸司法院的憲政意義》,载于2014年《日新司法年刊》第32页。
  ⑤陈新民:《軍事審判制度回歸司法院的憲政意義》,载于2014年《日新司法年刊》第35页。
  ⑥李麒:《军事司法制度之研究》,载于《法学论著》第14页。
  ⑦时春明、丁汝忠:《大陆目前军事法院的管辖权》,载于《法学基础知识通讯》。
  ⑧张朝晖:《军事利益本位论——兼论军事审判权的范围》,载于《西安政治学报》第21卷第3期,2008年6月。
  ⑨胡云杰:《军事审判权属性之争评述》,载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5卷第2期第26页,2012年6月。
  参考文献:
  [1]张朝晖.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J].当代法学,2007,21(2).
  [2]陈新民.軍事審判制度回歸司法院的憲政意義[J].日新司法年刊2014:32.
  陈新民.軍事審判制度回歸司法院的憲政意義[J].日新司法年刊,2014:33.
  [3]謝添富,趙晞華.修正軍事審判法论釋[M].台湾:台北出版社,1993.
  [4]李麒.军事司法制度之研究[J].法学论著:14.
  [5]时春明,丁汝忠.大陆目前军事法院的管辖权[J].法学基础知识通讯.
  [6]张朝晖.军事利益本位论——兼论军事审判权的范围[J].西安政治学报,2008,21(3).
  [7]胡云杰.军事审判权属性之争评述[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26.
  [8]簡朝興.回顧軍事審判制度與驟然變革可能衍生之影響[J].日新司法年刊,2014:41.
  作者简介:明晨燕(1991-),女,山西晋城人,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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