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倾销日益增多
欧盟和美国在世界政治和经济舞台上举足轻重,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最大技术进口来源地和重要外资来源地。中国和欧、美经贸关系既是发展中、欧、美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重要支柱,也是全球最重要的双边经贸关系。
2006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1~12月,中欧双边贸易额达27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3%,占同期中国外贸总额15.5%。其中中方对欧盟出口1819.8亿美元,同比增长26.6%;自欧盟进口903.2亿美元,同比增长22.7%。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占总比近90%,同比增长近6个百分点。据美国海关统计,2006年1~9月,中美双边贸易额为2467.4亿美元,增长19.8%。其中,美国对中国出口402.4亿美元,增长34.9%,是美国对主要贸易伙伴中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占美国总出口的5.3%,略低于日本的5.8%。同期,美国从中国进口2065亿美元,增长17.2%,占美国总进口的14.9%,仅次于加拿大的16.6%。
在双边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在迅速扩大。中国商品大量涌入欧、美引起当地制造商的不安。过去的两年里,中、欧、美在纺织品、鞋类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就像蓝天上的乌云一样,欧盟和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战几乎没有间断过。欧盟对我反倾销调查势头较猛,涉案金额已达几个亿美元,占同期我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总涉案金额的60%,以往罕有类似情况;尽管美国对我反倾销调查有所减少,但对我发起337知识产权调查案日益增多,美国2005年对我6种产品发起337调查,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而且还通过修改反倾销规则等手段加紧在制度层面对我实施贸易限制;贸易摩擦逐步从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
欧盟发起化纤布反吸收调查
2006年12月28日,欧盟对涉及我国1300多家企业出口的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涉案化纤布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长纤面料(多用于制作西服里衬、运动衣、外套等服装产品),涉案企业主要集中在福建、江苏、浙江等纺织品出口大省。 “吸收”行为是指在进口国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生产商与进口商为稳固既有市场,协议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导致产品价格没有变化或不升反降。2005年9月欧盟对我国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此次反吸收调查属于反倾销的后置措施。从欧盟对我国聚酯长纤面料实施反倾销以来,该产品在欧盟市场占有率已从第1位下滑到第6位,市场份额也从55%锐减到6.5%。WTO反倾销协议中并未规定反吸收制度,但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反倾销5年征税期当中,可就涉案产品价格是否下降发起反吸收调查。反吸收调查时间一般为6个月,比反倾销调查需15个月要短得多。如果调查认定存在吸收行为,欧盟将向出口商、生产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最高可达原反倾销税率的两倍。 为此,国检局提醒各涉案企业,尤其是在前次反倾销案中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26家企业要积极应诉,除要充分准备出口单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力证据,用以证明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下降外,还要注意出口产品定价。欧盟规定可对初始调查过程中进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意味着涉案出口商在调查开始之日起就应注意出口价格。
欧盟对我自行车零部件采取临时反倾销
2006年12月28日,欧委会宣布,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鞍座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其中,有两家公司获得0税率,3家公司反倾销税率为7.5%;对其余企业一律征收30.9%的反倾销税率。为极力保护盟内自行车产业,欧盟不断构筑对华反倾销屏障。自1993年起,欧盟开始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整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2005年7月,更是将反倾销税率提高至48.5%。其间,针对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的化整为零,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行业的限制扩展到零部件。1999年11月,欧盟立案对我国自行车前叉、车轮、车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0年1月起诉方撤诉。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从整车到零部件,直至原产地标准的提高,种种限制无疑对我国自行车出口欧盟产生消极影响。近年来我国每年对欧盟出口自行车仅200万辆至300万辆。据统计,2006年1~11月,我国对欧盟出口自行车整车176.6万辆,金额4495万美元;零部件出口金额为1.08亿美元。欧盟每年自行车市场规模为2500万辆左右。欧盟市场对中国产品有需求,中国企业也难以割舍如此之大的市场。近年来,发达国家不仅注重产品质量,而且在环保、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意识越来越强。我国自行车出口日益受到各种技术壁垒等不利因素的制约,如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等,不久前欧盟还颁布了4项CEN新自行车安全标准,等等。
贸易摩擦多发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发达国家单边主义盛行,发展中国家与我在一些产品出口上竞争激烈,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国外企业和政府有意识地限制和遏制我出口的手段;
(2)反倾销规则上的歧视使对我出口产品的倾销判定容易成立,倾销幅度易被高估,从而也刺激国外产业更多对我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3)我国经济多年来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整体规模增长迅速,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造成对世界原有利益格局的冲击,贸易摩擦在所难免;
(4)我产业产品结构、出口经营秩序等方面存在的自身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易导致贸易摩擦。
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1)出口企业利益受损,相关行业和关联产业受到冲击。
国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首先损害的是我出口企业的实际利益。由于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或禁止我产品进入,使我出口企业丧失国外市场份额,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不仅影响其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这一点以出口导向型企业最为突出,一些企业因为有关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而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此外,尽管贸易保护措施针对的是产品,但却能起到“以点打面”的效果,即措施针对的是我涉案的产品,但受到打击的则是整个行业,进而影响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2)影响相关产业的就业水平,增加就业压力。
对外贸易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就业问题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受国外贸易摩擦影响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轻工、纺织、机电等对就业至关重要的领域。无论是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如五矿化工、轻工、纺织等,还是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业,对于增加就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助于提高社会底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占我外贸出口半壁江山的机电产品出口目前以加工贸易为主,同样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如果因国外贸易保护导致我出口受阻,必将增加我失业人口,加剧当前面临的就业压力。例如,美国2004年对我家具发起反倾销调查后,约15万人的正常就业受到影响;美国对我虾类产品实施反倾销后,十几万虾农的就业受到影响。我纺织行业的直接就业人数已达1800万人,间接就业9000万人,国外对我纺织品频频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对我纺织业整体就业水平的影响不可低估。
积极应对防风险
就目前所处的环境,我国企业多以OEM方式生产,不可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而要精炼自身,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逐步创建自主品牌,实现由规模增长型向效益增长型的转变。以适应时代对产品发展的需要。
欧美市场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市场,上千亿美元的出口,难免有一些产品形成潮涌,为了避免倾销的形成,企业就要随时了解产品行情,出口地区的需求量和拥有量,适时出口。对于来自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也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以争取对企业有利的裁决。如通过商务部、地方政府、商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些反倾销大要案在裁决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举个例子:
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9.6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件。经全力应对,终裁中增加了24家享受平均税率的企业,占涉案金额65%以上的115家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为8.64%,后又调低至6.65%,较初裁税率有大幅度下调,出口基本不受影响。
另外,中欧、中美双方还在不断通过贸易政策对话、竞争政策对话、知识产权对话等各种渠道和高层次的交流,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为化解双方贸易摩擦和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事实证明,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且快速增长,因此面临的贸易摩擦是长期的,不是短期的;是必然的,不是偶然的。为此,我们必须以平常心正确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应对。
欧盟和美国在世界政治和经济舞台上举足轻重,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最大技术进口来源地和重要外资来源地。中国和欧、美经贸关系既是发展中、欧、美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重要支柱,也是全球最重要的双边经贸关系。
2006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1~12月,中欧双边贸易额达27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3%,占同期中国外贸总额15.5%。其中中方对欧盟出口1819.8亿美元,同比增长26.6%;自欧盟进口903.2亿美元,同比增长22.7%。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占总比近90%,同比增长近6个百分点。据美国海关统计,2006年1~9月,中美双边贸易额为2467.4亿美元,增长19.8%。其中,美国对中国出口402.4亿美元,增长34.9%,是美国对主要贸易伙伴中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占美国总出口的5.3%,略低于日本的5.8%。同期,美国从中国进口2065亿美元,增长17.2%,占美国总进口的14.9%,仅次于加拿大的16.6%。
在双边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在迅速扩大。中国商品大量涌入欧、美引起当地制造商的不安。过去的两年里,中、欧、美在纺织品、鞋类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就像蓝天上的乌云一样,欧盟和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战几乎没有间断过。欧盟对我反倾销调查势头较猛,涉案金额已达几个亿美元,占同期我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总涉案金额的60%,以往罕有类似情况;尽管美国对我反倾销调查有所减少,但对我发起337知识产权调查案日益增多,美国2005年对我6种产品发起337调查,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而且还通过修改反倾销规则等手段加紧在制度层面对我实施贸易限制;贸易摩擦逐步从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
欧盟发起化纤布反吸收调查
2006年12月28日,欧盟对涉及我国1300多家企业出口的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涉案化纤布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长纤面料(多用于制作西服里衬、运动衣、外套等服装产品),涉案企业主要集中在福建、江苏、浙江等纺织品出口大省。 “吸收”行为是指在进口国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生产商与进口商为稳固既有市场,协议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导致产品价格没有变化或不升反降。2005年9月欧盟对我国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此次反吸收调查属于反倾销的后置措施。从欧盟对我国聚酯长纤面料实施反倾销以来,该产品在欧盟市场占有率已从第1位下滑到第6位,市场份额也从55%锐减到6.5%。WTO反倾销协议中并未规定反吸收制度,但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反倾销5年征税期当中,可就涉案产品价格是否下降发起反吸收调查。反吸收调查时间一般为6个月,比反倾销调查需15个月要短得多。如果调查认定存在吸收行为,欧盟将向出口商、生产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最高可达原反倾销税率的两倍。 为此,国检局提醒各涉案企业,尤其是在前次反倾销案中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26家企业要积极应诉,除要充分准备出口单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力证据,用以证明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下降外,还要注意出口产品定价。欧盟规定可对初始调查过程中进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意味着涉案出口商在调查开始之日起就应注意出口价格。
欧盟对我自行车零部件采取临时反倾销
2006年12月28日,欧委会宣布,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鞍座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其中,有两家公司获得0税率,3家公司反倾销税率为7.5%;对其余企业一律征收30.9%的反倾销税率。为极力保护盟内自行车产业,欧盟不断构筑对华反倾销屏障。自1993年起,欧盟开始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整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2005年7月,更是将反倾销税率提高至48.5%。其间,针对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的化整为零,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行业的限制扩展到零部件。1999年11月,欧盟立案对我国自行车前叉、车轮、车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0年1月起诉方撤诉。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从整车到零部件,直至原产地标准的提高,种种限制无疑对我国自行车出口欧盟产生消极影响。近年来我国每年对欧盟出口自行车仅200万辆至300万辆。据统计,2006年1~11月,我国对欧盟出口自行车整车176.6万辆,金额4495万美元;零部件出口金额为1.08亿美元。欧盟每年自行车市场规模为2500万辆左右。欧盟市场对中国产品有需求,中国企业也难以割舍如此之大的市场。近年来,发达国家不仅注重产品质量,而且在环保、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意识越来越强。我国自行车出口日益受到各种技术壁垒等不利因素的制约,如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等,不久前欧盟还颁布了4项CEN新自行车安全标准,等等。
贸易摩擦多发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发达国家单边主义盛行,发展中国家与我在一些产品出口上竞争激烈,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国外企业和政府有意识地限制和遏制我出口的手段;
(2)反倾销规则上的歧视使对我出口产品的倾销判定容易成立,倾销幅度易被高估,从而也刺激国外产业更多对我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3)我国经济多年来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整体规模增长迅速,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造成对世界原有利益格局的冲击,贸易摩擦在所难免;
(4)我产业产品结构、出口经营秩序等方面存在的自身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易导致贸易摩擦。
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1)出口企业利益受损,相关行业和关联产业受到冲击。
国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首先损害的是我出口企业的实际利益。由于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或禁止我产品进入,使我出口企业丧失国外市场份额,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不仅影响其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这一点以出口导向型企业最为突出,一些企业因为有关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而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此外,尽管贸易保护措施针对的是产品,但却能起到“以点打面”的效果,即措施针对的是我涉案的产品,但受到打击的则是整个行业,进而影响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2)影响相关产业的就业水平,增加就业压力。
对外贸易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就业问题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受国外贸易摩擦影响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轻工、纺织、机电等对就业至关重要的领域。无论是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如五矿化工、轻工、纺织等,还是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业,对于增加就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助于提高社会底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占我外贸出口半壁江山的机电产品出口目前以加工贸易为主,同样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如果因国外贸易保护导致我出口受阻,必将增加我失业人口,加剧当前面临的就业压力。例如,美国2004年对我家具发起反倾销调查后,约15万人的正常就业受到影响;美国对我虾类产品实施反倾销后,十几万虾农的就业受到影响。我纺织行业的直接就业人数已达1800万人,间接就业9000万人,国外对我纺织品频频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对我纺织业整体就业水平的影响不可低估。
积极应对防风险
就目前所处的环境,我国企业多以OEM方式生产,不可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而要精炼自身,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逐步创建自主品牌,实现由规模增长型向效益增长型的转变。以适应时代对产品发展的需要。
欧美市场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市场,上千亿美元的出口,难免有一些产品形成潮涌,为了避免倾销的形成,企业就要随时了解产品行情,出口地区的需求量和拥有量,适时出口。对于来自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也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以争取对企业有利的裁决。如通过商务部、地方政府、商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些反倾销大要案在裁决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举个例子:
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9.6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件。经全力应对,终裁中增加了24家享受平均税率的企业,占涉案金额65%以上的115家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为8.64%,后又调低至6.65%,较初裁税率有大幅度下调,出口基本不受影响。
另外,中欧、中美双方还在不断通过贸易政策对话、竞争政策对话、知识产权对话等各种渠道和高层次的交流,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为化解双方贸易摩擦和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事实证明,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且快速增长,因此面临的贸易摩擦是长期的,不是短期的;是必然的,不是偶然的。为此,我们必须以平常心正确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