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现有技术的含义,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公开的三种方式,而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有着严格的规定,当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与《出版管理条例》上规定的出版物概念出现矛盾时,对于相关证据记载的技术内容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和困惑。文章从一件无效案件出发试着讨论了现有技术中出版物公开的认定,目的在于为今后涉及现有技术证明的案件的审查及无效提供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