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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以来为乙公司办理海关业务。2004年被公安查出,在海关签收了由海关退还给乙公司的保证金支票,接着便用私刻的乙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将支票背书转让后占有了该笔现金。另外,谎称海关银行保证金帐户变更,由海关退还乙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需重新缴纳为由骗得乙公司金额为20万元的空白支票一张(用途栏内注明付款用途为海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