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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劳动法》确立了“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试图将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与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不同,中国的“集体协商”是在国家主导、党政合作、工会参与的集体协商模式中,工会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地位并构建起一套规范化的协商机制,对于避免集体协商的形式化,发挥工会的维权功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