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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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对进城务工人员权利的最后一张保护网作用,保证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实现,实现法律面前平等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援助条文的滞后、概括化;机构设置行政化;法律援助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援助制度缺乏长远、详细的规划和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从根本上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构,是社会服务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应克服行政化痼疾,避免上下级行政层级设置,实现去行政化。在人事安排上增强其自主性,减少行政干预,促使其真正更好实现救助性、服务性的职能。
  一、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对进城务工人员权利的最后一张保护网作用,保证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实现,实现法律面前平等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武汉市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针对的是所有在法律上的弱势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律援助制度并没有拥有特别的地位,这也表明法律援助制度在对进城务工人员群体上缺乏一定政策倾斜。
  一些学者对法律援助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律援助的性质可以界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法律服务费用支付能力,需要通过法律救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的法律保障手段。”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保障制度,实行国家责任原则,国家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其主导作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于1992年,并在1994年创立了广州模式。随后全国各大城市开始采用广州模式,武汉也不例外。在1999年武汉市颁布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武汉市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建立。并在2006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武汉市法律援助制度趋于完善。武汉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干,辅之以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站,如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同时,武汉市部分高校也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做了有益补充。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救助活动。目前,武汉市的法律援助机构按区域设置,共有14个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兼管理和服务两大职能,既有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的职能,同时还有权指派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中心的律师又亲自办理一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武汉市法律援助制度整体上还属于完善阶段,尚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1)法律援助制度条文不能体现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具有滞后性。尽管武汉市的法律援助条例是2006年修订,但在内容上仍然未能体现时代的要求。如法律援助的内容仍然只是提供诉讼代理和法律咨询等传统内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被侵犯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法律援助条例在制定上应该对这些新情况做出相应反应,提供更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方式。
  (2)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化色彩浓重。武汉市法律援助机构除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职能外,还兼具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机构设置上采用行政层级设置,武汉市设立一个级别最高的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然后根据武汉市的行政区域划分,每个区设置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中心下,再设置法律援助站,机构性质多为行政编制。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这种层级设置偏于行政化,而且存在重复设置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主要考虑精干、高效便民和方便起诉的原则和需求,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平等的服务主体,没有层次差别,也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3)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高,受援面过窄。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立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是经济困难和案情两个标准。武汉市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明确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当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户籍证明。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收入稍高于最低标准但又难以支付法律诉讼费用,如果严格执行这些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在户籍上和收入上都难以满足条件,这样就限制了武汉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将进城务工人员阻止在法律救助的大门之外,法律援助的范围有限。这显然违背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
  (4)法律援助隊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案件难以保证质量。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于此同时,一些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允许学生参与援助,这在解决法律专业人才的匮乏的同时也带来了援助人员素质无法保证的隐患。再加上法律援助案件都属于无偿案件,部分援助人员可能缺乏动力,办案不够热情,不够尽责,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当然,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人员是能够尽职尽业,保证案件的质量。但这是靠援助人员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没有在制度上消除隐患。相比,我国香港地区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只能是大律师或律师,并进行注册审查,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援助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的完善
  (1)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救济条例,在法律援助条例制定中增加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关注,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寻求援助的需求。首先是降低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扩大申请援助的范围对象。在申请条件中取消户籍证明规定,将非武汉市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援助范围中,关注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权益。其次降低申请标准。申请者经济条件的设置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而应当将家庭收入同社会现实中的诉讼费用相联系,以收入是否能支付诉讼费用为条件,建立相对的标准,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做一定的调整。在这方面可以制定一个专门的申请条件单行条例,进行详细的规定。最后,扩展法律援助的方式。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创新法律援助方式,满足进城务工人员的多方面需求。
  (2)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强化法律援助的服务性能。法律援助机构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单位。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应贯彻政事分开原则,实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职能相分离的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强化其法律服务职能,弱化行政管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应克服行政化痼疾,避免上下级行政层级设置,实现去行政化。在人事安排上增强其自主性,减少行政干预,促使其真正更好实现救助性、服务性的本质。武汉市可以改变其按行政区划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现实需要整合法律援助机构,减少层级设置,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效率。弱化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直接管理,而强化对其的监管,以监管取代管理,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自主性。同时改变法律援助机构间的上下级关系,实现各机构间的平等,各个法律援助机构间只有业务合作关系。除此之外,整合社会资源,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体系,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3)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保证援助案件的质量。现阶段要实现法律援助人员资格只能为律师面临很大的困难,毕竟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人才比较缺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援助人员的资格审查可以降低要求。可以对不同的法律援助内容做出不同的规定,实行区别对待。比如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援助人员资格只能是执业律师;对提供法律文书填写、法律咨询等一般性服务内容的援助人员可以是实习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样可以尽最大可能的保证援助案件的质量。同时,加大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强化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资格审查,完善监督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水平。
  
   基金项目:本文是全国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01052054)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译.各国法律援助法规选编[M].方正出版社, 1999.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著.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吕海珠(1988.4-)男,汉族,江苏邳州人, 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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