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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高等学校以其特殊的社会使命而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客观分析高校和谐校园的特征、构建和谐校园制度是关键,是和谐校园之本,提出科学对策对于加快建设高校和谐校园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高校;和谐校园;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吴爱君(1963-),女,黑龙江黑河人,黑河学院党委(校长)办公室,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教学与教育管理研究。(黑龙江 黑河 164300)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高校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已成为高校研究的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校园尤其是高校校园中充斥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从中国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案到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4·16校园枪击惨案,从浙江科技学院求是应用技术学院的学生因对校方颁发的高职毕业证书不满而举行的集体抗议到法国大学生反对“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全国大规模游行,从国内高校贷款骤增到吉林大学网上自曝负债30亿元向师生求救,国内外高校普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隐患。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威胁着高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现代和谐校园是建立在民主与科学的管理基础上,存在较为复杂的社会分工,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因此,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伦理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和谐校园的构建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探析如何构建和谐校园的制度体系,对和谐校园尤其是高校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现实意义。
二、和谐校园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和谐校园一方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和谐社会共有的特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还应具备其特有的内涵。
对于和谐校园的内涵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和谐校园应该“是以校园为载体的各种教育要素的全面、自由、协调、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应该是一种以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发展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模式;应该是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具体来说就是指校园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表现为校园组织结构要素的和谐、教育环境的和谐、教师间人际关系和谐、学生间人际关系和谐、师生间关系和谐等方面”。[1]也有的学者认为,和谐校园“作为一种状态,它展现大学自身系统内部结构合理,运行科学有序,实现目标达到高效和最优化,管理与被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协调发展的基本特征”。[2]还有学者认为,和谐校园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文明高雅、融洽祥和、教工安居乐业、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3]李斌义认为,和谐校园“就是把学校建设成最适宜学生成长发展的‘生态系统’,具备民主、科学、人文、开放的育人环境,体现教育对人的终极关怀。和谐是一切事物发展的核心。和谐即美,它是一笔可供开发的精神财富。在学校教育中,通过和谐去寻求一种秩序,使学校与社会、家庭达成默契,形成合力,真正发挥育人的整体效应”。[4]
三、和谐校园的制度特征
笔者认为,校园和谐有多个层次,各层次的和谐是相互联系的,但制度和谐才是关键,制度是和谐校园之本,构建和谐校园必须从制度着手。就制度的角度而言,和谐校园应具有五种机制。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1.民主开放的制度设立机制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任何一所学校的建立除了需要硬件设施外,更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当前,我国正进入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时期,高校的办学模式从国有公办逐渐发展成为公办、民办等多种形式并存,投资主体也由单一的国家投资向多元化转变。高校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导致传统的高校制度受到冲击,旧有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使校方疲于应付。由于许多问题来源于社会,闭门造车式的制度设立方式不仅封锁了民意之路,而且无法做到“对症下药”。单靠学校的力量无法解决日积月累的矛盾,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往往因带有高压的色彩而容易使相关人员产生抵触情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时有发生。要实现和谐社会,关键是让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主体阶层,用它的渠道来参与对制度和政策的制定、监督及完善,而不是仅仅被动地接受制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鼓励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到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来,依法按照民主程序讨论审议通过。校园的和谐首先取决于制度设立时的和谐,制度无论大小、不管内外均关系到一些部门或人员的利益,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始终把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规章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开放的形式广泛征询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对相关问题作细致的观测和深入的了解,集思广益,在制度设立的初始就架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沟通的桥梁,疏通交流的渠道,既体察了民意也展示了人文关怀,而且征求各方意见的本身就意味着对制度精髓的传播。民主开放的制度设立机制因其协商性而奠定了高校和谐发展的道德基础,促进了民主平等、诚信友爱、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的发展。
2.以人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
校园和谐即校园中各种关系的和谐,主要是指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组织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其内容都是围绕以人为本展开的。学校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他们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校园能否和谐发展的基石。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学校、教师、学生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三个基本法律主体,这三个法律主体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学校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每一方均有各自的权利要求,只有赋予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才能使利益各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3.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
校园的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管理。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大规模的扩招,我国高校面临的内外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管理的对象、范围、体制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受到挑战。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体制,确保管理规范有效。
高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人的管理又涉及到物和事的管理,既包括了对高校自身的管理、教师的管理、学生的管理、教育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的管理,还包括招生管理、聘任管理、就业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考核管理、经费管理等多方面,既有静态的管理也有动态的管理。只有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才能确保校园的有序和安定。
和谐校园的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应更人性化,相对于以往的刚性管理机制而言更具柔性。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再单纯地强调管理者的权威,而应尊重被管理者的个体合理需要,尊重他们的自主管理,使之成为活动的主体。在管理方法上,不再以控制和惩罚为主要手段,而代之以表彰和激励,祟尚发展性的评价机制,注重价值观的引导,采用协商沟通的方式,让被管理者心悦诚服,营造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校园氛围。在管理程序上要强化程序管理,确保程序公正。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是一种直观的公正,在和谐校园法律体系建立的初期,因相应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影响并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力。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主体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4.完善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
有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唯有如此,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自主管理权逐步扩大,这意味着高校将进一步摆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约束,能够依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权力下放的同时也会导致侵权可能性的增加。目前,以高校为中心的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日趋多样复杂,既有民事诉讼又有行政诉讼,既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内部纠纷又有高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外部纠纷,既有传统的人身损害纠纷又有新型的学籍、学位及奖惩方面的纠纷。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和谐校园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更需要各种救济途径配置得当的权利救济机制、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诉讼等各项法律救济制度。制度越完备,各种纠纷就越容易得到有效解决。和谐校园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受到侵害的权利只有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才能使各主体以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和谐共处。
我国在建立和谐校园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从观念到实际操作上都保持开放性,把社会上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反映在教育立法中,不仅要有专家立法,更应有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在一些重大法律法规通过前,还应对该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立法程序的规范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一方面保障了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强化了社会各方面的沟通,有利于立法本身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5.淡化行政色彩,完善权利保障
与具有义务制教育性质的中小学不同,高等教育更强调教育的自主性。大学自治、教育自由是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各国的教育价值观中,如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总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艺术与科学、科研、教学与学习等方面的自由”,并规定州及高等学校必须保证高校人员能够行使联邦基本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校主管部门在科研方面只能就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资助事项、科研项目的协调、研究重点的确定等问题作出决议,在教学方面只能就教学活动的组织工作、学习考试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等问题作出决议,但所作的决议均不得损害第3条所规定的教育自由。[5]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高校教师已从任命制向聘任制转变,以往旧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正在发生着变化,任命制下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正逐渐被平等的合同关系所替代,平等自愿、公平自由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过分强化行政的管理职能不仅无助于高校的发展,而且还会破坏广大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影响校园的和谐与稳定。近几年,在全国各地高校发生的一些纠纷事件均表明,制度只有建立在保障正当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管理只有体现民主才能行之有效。
参考文献:
[1]易桂姣.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路径[J].新东方,2007,(1):26-27.
[2]李朝鲜,刁晶辉.大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使命[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6).
[3]张桂宁.学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构建和谐大学校园[N].广西日报,2005-06-21.
[4]李斌义.构建和谐校园文化[N].光明日报,2005-06-28.
[5]劳凯声.若干国家高等教育立法比较[J].中国高等教育,1994,(1):57-58.
(责任编辑:李海静)
关键词:高校;和谐校园;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吴爱君(1963-),女,黑龙江黑河人,黑河学院党委(校长)办公室,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教学与教育管理研究。(黑龙江 黑河 164300)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高校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已成为高校研究的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校园尤其是高校校园中充斥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从中国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案到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4·16校园枪击惨案,从浙江科技学院求是应用技术学院的学生因对校方颁发的高职毕业证书不满而举行的集体抗议到法国大学生反对“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全国大规模游行,从国内高校贷款骤增到吉林大学网上自曝负债30亿元向师生求救,国内外高校普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隐患。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威胁着高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现代和谐校园是建立在民主与科学的管理基础上,存在较为复杂的社会分工,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因此,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伦理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和谐校园的构建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探析如何构建和谐校园的制度体系,对和谐校园尤其是高校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现实意义。
二、和谐校园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和谐校园一方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和谐社会共有的特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还应具备其特有的内涵。
对于和谐校园的内涵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和谐校园应该“是以校园为载体的各种教育要素的全面、自由、协调、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应该是一种以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发展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模式;应该是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具体来说就是指校园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表现为校园组织结构要素的和谐、教育环境的和谐、教师间人际关系和谐、学生间人际关系和谐、师生间关系和谐等方面”。[1]也有的学者认为,和谐校园“作为一种状态,它展现大学自身系统内部结构合理,运行科学有序,实现目标达到高效和最优化,管理与被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协调发展的基本特征”。[2]还有学者认为,和谐校园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文明高雅、融洽祥和、教工安居乐业、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3]李斌义认为,和谐校园“就是把学校建设成最适宜学生成长发展的‘生态系统’,具备民主、科学、人文、开放的育人环境,体现教育对人的终极关怀。和谐是一切事物发展的核心。和谐即美,它是一笔可供开发的精神财富。在学校教育中,通过和谐去寻求一种秩序,使学校与社会、家庭达成默契,形成合力,真正发挥育人的整体效应”。[4]
三、和谐校园的制度特征
笔者认为,校园和谐有多个层次,各层次的和谐是相互联系的,但制度和谐才是关键,制度是和谐校园之本,构建和谐校园必须从制度着手。就制度的角度而言,和谐校园应具有五种机制。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1.民主开放的制度设立机制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任何一所学校的建立除了需要硬件设施外,更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当前,我国正进入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时期,高校的办学模式从国有公办逐渐发展成为公办、民办等多种形式并存,投资主体也由单一的国家投资向多元化转变。高校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导致传统的高校制度受到冲击,旧有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使校方疲于应付。由于许多问题来源于社会,闭门造车式的制度设立方式不仅封锁了民意之路,而且无法做到“对症下药”。单靠学校的力量无法解决日积月累的矛盾,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往往因带有高压的色彩而容易使相关人员产生抵触情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时有发生。要实现和谐社会,关键是让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主体阶层,用它的渠道来参与对制度和政策的制定、监督及完善,而不是仅仅被动地接受制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鼓励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到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来,依法按照民主程序讨论审议通过。校园的和谐首先取决于制度设立时的和谐,制度无论大小、不管内外均关系到一些部门或人员的利益,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始终把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规章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开放的形式广泛征询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对相关问题作细致的观测和深入的了解,集思广益,在制度设立的初始就架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沟通的桥梁,疏通交流的渠道,既体察了民意也展示了人文关怀,而且征求各方意见的本身就意味着对制度精髓的传播。民主开放的制度设立机制因其协商性而奠定了高校和谐发展的道德基础,促进了民主平等、诚信友爱、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的发展。
2.以人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
校园和谐即校园中各种关系的和谐,主要是指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组织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其内容都是围绕以人为本展开的。学校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他们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校园能否和谐发展的基石。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学校、教师、学生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三个基本法律主体,这三个法律主体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学校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每一方均有各自的权利要求,只有赋予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才能使利益各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3.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
校园的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管理。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大规模的扩招,我国高校面临的内外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管理的对象、范围、体制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受到挑战。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体制,确保管理规范有效。
高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人的管理又涉及到物和事的管理,既包括了对高校自身的管理、教师的管理、学生的管理、教育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的管理,还包括招生管理、聘任管理、就业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考核管理、经费管理等多方面,既有静态的管理也有动态的管理。只有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才能确保校园的有序和安定。
和谐校园的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应更人性化,相对于以往的刚性管理机制而言更具柔性。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再单纯地强调管理者的权威,而应尊重被管理者的个体合理需要,尊重他们的自主管理,使之成为活动的主体。在管理方法上,不再以控制和惩罚为主要手段,而代之以表彰和激励,祟尚发展性的评价机制,注重价值观的引导,采用协商沟通的方式,让被管理者心悦诚服,营造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校园氛围。在管理程序上要强化程序管理,确保程序公正。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是一种直观的公正,在和谐校园法律体系建立的初期,因相应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影响并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力。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主体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4.完善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
有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唯有如此,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自主管理权逐步扩大,这意味着高校将进一步摆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约束,能够依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权力下放的同时也会导致侵权可能性的增加。目前,以高校为中心的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日趋多样复杂,既有民事诉讼又有行政诉讼,既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内部纠纷又有高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外部纠纷,既有传统的人身损害纠纷又有新型的学籍、学位及奖惩方面的纠纷。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和谐校园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更需要各种救济途径配置得当的权利救济机制、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诉讼等各项法律救济制度。制度越完备,各种纠纷就越容易得到有效解决。和谐校园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受到侵害的权利只有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才能使各主体以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和谐共处。
我国在建立和谐校园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从观念到实际操作上都保持开放性,把社会上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反映在教育立法中,不仅要有专家立法,更应有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在一些重大法律法规通过前,还应对该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立法程序的规范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一方面保障了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强化了社会各方面的沟通,有利于立法本身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5.淡化行政色彩,完善权利保障
与具有义务制教育性质的中小学不同,高等教育更强调教育的自主性。大学自治、教育自由是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各国的教育价值观中,如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总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艺术与科学、科研、教学与学习等方面的自由”,并规定州及高等学校必须保证高校人员能够行使联邦基本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校主管部门在科研方面只能就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资助事项、科研项目的协调、研究重点的确定等问题作出决议,在教学方面只能就教学活动的组织工作、学习考试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等问题作出决议,但所作的决议均不得损害第3条所规定的教育自由。[5]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高校教师已从任命制向聘任制转变,以往旧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正在发生着变化,任命制下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正逐渐被平等的合同关系所替代,平等自愿、公平自由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过分强化行政的管理职能不仅无助于高校的发展,而且还会破坏广大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影响校园的和谐与稳定。近几年,在全国各地高校发生的一些纠纷事件均表明,制度只有建立在保障正当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管理只有体现民主才能行之有效。
参考文献:
[1]易桂姣.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路径[J].新东方,2007,(1):26-27.
[2]李朝鲜,刁晶辉.大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使命[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6).
[3]张桂宁.学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构建和谐大学校园[N].广西日报,2005-06-21.
[4]李斌义.构建和谐校园文化[N].光明日报,2005-06-28.
[5]劳凯声.若干国家高等教育立法比较[J].中国高等教育,1994,(1):57-58.
(责任编辑: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