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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谓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在整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占有相当数量,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理论研究,科学的确定其犯罪构成,对于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和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