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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并实现“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政府必要性和确当性的来源。在事实层面上,“公共利益”是的确存在的,在当今世界上的民族国家之内,政府都要提供如国防、公共安全等公共产品,此类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往往会与民众的利益发生激烈的冲突,进而对民生造成严重损害,这在我国当下的强制拆迁、强制征地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基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可能的冲突,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在现代社会里公共利益何以可能?一旦这样设问,马上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认定某项活动是否构成“公共利益”的主体是谁?这就涉及到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超验的、绝对化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而如果认同绝对化的“公共利益”存在,则公共利益有可能侵害个体利益就成了一个假命题;如果认同公共利益可能侵害个体利益,则是否定了上一论断。化约这一矛盾的可能的途径是,引入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立场,进而在此基础上讨论确认公共利益的合法性途径所在。
可是,“个人主义”是一个极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如哈耶克曾辨析过的,“个人主义”有“真”“伪”之分,据邓正来先生的考证,哈耶克意义上的“真”个人主义中的“个人”所具有的首位性是道德论的而非本体论的,须从知识论的角度而不能从形而上的角度加以理解。“形而上”的个人主义是断言个人与社会相比有着一种本体上的首位性,社会只具有次位的实在地位;与之相反,一种“知识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则主张,个人并不优先于社会而存在或者社会绝不能被化约为个人。
哈耶克曾揭示如下事实:“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的知识而存在的。”基于这一事实,所谓“社会经济问题”就是一个如何对这种分立的、为每个个体所掌握的知识有效地加以运用的问题。从分立的知识这一事实出发,人类结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却是离不开这种个体性知识的,比如对某个人来说,今天的午餐是选择面包还是米饭是惟有他自己才知道的个体性知识,配置效率根本离不开基于这种个人知识的自主选择,在这里,“公共利益”——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逻辑顺序上是依赖于个体知识而存在的。据此,个体利益应先于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体利益的手段。
在个体层面上,利益的表达与每个个体分别据有的独特的分立的知识有关;那么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之可能,则需要集结、全面掌握个体据有的分立的知识。根据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中的概括,人类发明的集结个体利益的途径一共有四种,(1)传统型:社会决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特定环境下都能做出决定的、包罗万象的传统规则来确定,例如宗教法规;(2)独裁型:社会决策由单个人或者小团体来做出;(3)投票表决;(4)“市场”机制。在独裁体制中,只有一个人做出选择,其他人必须服从;而传统型统治中,选择通常被解释为是由神的意志决定的。这两种情形中,不会出现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但这两种决策规则已经逐渐被淘汰是一个历史事实。我们知道,市场中的竞争就是这样一种可以充分发现、利用分立的知识的机制,但是,市场机制在很多领域是会失灵的,福利经济学已经论证,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市场往往会无能为力。可是,公共产品却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在市场所能自发起作用之外的领域,公共利益如何可能?
由于公共利益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则在现实的社会过程中,在市场机制之外逻辑上还必须存在这样一种机制,能够包容所有个体性的知识进而体现、表达公共利益。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能将个体性的偏好统一集结起来,形成一种社会性、集体性的偏好。
现代社会的民主实践为此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投票规则。太阳底下无新事,事实上民主投票规则与市场规则本质上是类似的。在市场里每个行为主体面对某一种商品的取舍时支付的是货币,如果行为主体判断获得某类商品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福利,之后的行动就是付出货币购买回商品,这一过程体现了这样一个同义反复的事实,对于愿意购买某类商品的消费者来说,为此类商品支付“货币选票”时体现了每一个有同样行为的消费者的利益、进而这也就是体现了所有有同样行为的消费者的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此类表达并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在市场里由每一个个体和企业自发的进行,这在提供私人消费品的领域已然是一个事实。同样,在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的领域内,通过民主投票也可能完成在私人领域内自发完成的类似的过程,面对某项公共政策或某类公共产品,投票人可以将选票投给从他自己所独立据有的分立的知识出发来加以判断的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政策选项。如果某项政策选项获得了所有的选票,则当然可以宣称,此项政策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至此,我们确立了一个逻辑上惟一彻底的判断公共利益的准则——“一致同意”原则,惟有民众的一致同意才能确认某项活动是公共利益所在。
作者任教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可能的冲突,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在现代社会里公共利益何以可能?一旦这样设问,马上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认定某项活动是否构成“公共利益”的主体是谁?这就涉及到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超验的、绝对化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而如果认同绝对化的“公共利益”存在,则公共利益有可能侵害个体利益就成了一个假命题;如果认同公共利益可能侵害个体利益,则是否定了上一论断。化约这一矛盾的可能的途径是,引入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立场,进而在此基础上讨论确认公共利益的合法性途径所在。
可是,“个人主义”是一个极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如哈耶克曾辨析过的,“个人主义”有“真”“伪”之分,据邓正来先生的考证,哈耶克意义上的“真”个人主义中的“个人”所具有的首位性是道德论的而非本体论的,须从知识论的角度而不能从形而上的角度加以理解。“形而上”的个人主义是断言个人与社会相比有着一种本体上的首位性,社会只具有次位的实在地位;与之相反,一种“知识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则主张,个人并不优先于社会而存在或者社会绝不能被化约为个人。
哈耶克曾揭示如下事实:“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的知识而存在的。”基于这一事实,所谓“社会经济问题”就是一个如何对这种分立的、为每个个体所掌握的知识有效地加以运用的问题。从分立的知识这一事实出发,人类结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却是离不开这种个体性知识的,比如对某个人来说,今天的午餐是选择面包还是米饭是惟有他自己才知道的个体性知识,配置效率根本离不开基于这种个人知识的自主选择,在这里,“公共利益”——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逻辑顺序上是依赖于个体知识而存在的。据此,个体利益应先于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体利益的手段。
在个体层面上,利益的表达与每个个体分别据有的独特的分立的知识有关;那么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之可能,则需要集结、全面掌握个体据有的分立的知识。根据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中的概括,人类发明的集结个体利益的途径一共有四种,(1)传统型:社会决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特定环境下都能做出决定的、包罗万象的传统规则来确定,例如宗教法规;(2)独裁型:社会决策由单个人或者小团体来做出;(3)投票表决;(4)“市场”机制。在独裁体制中,只有一个人做出选择,其他人必须服从;而传统型统治中,选择通常被解释为是由神的意志决定的。这两种情形中,不会出现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但这两种决策规则已经逐渐被淘汰是一个历史事实。我们知道,市场中的竞争就是这样一种可以充分发现、利用分立的知识的机制,但是,市场机制在很多领域是会失灵的,福利经济学已经论证,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市场往往会无能为力。可是,公共产品却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在市场所能自发起作用之外的领域,公共利益如何可能?
由于公共利益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则在现实的社会过程中,在市场机制之外逻辑上还必须存在这样一种机制,能够包容所有个体性的知识进而体现、表达公共利益。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能将个体性的偏好统一集结起来,形成一种社会性、集体性的偏好。
现代社会的民主实践为此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投票规则。太阳底下无新事,事实上民主投票规则与市场规则本质上是类似的。在市场里每个行为主体面对某一种商品的取舍时支付的是货币,如果行为主体判断获得某类商品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福利,之后的行动就是付出货币购买回商品,这一过程体现了这样一个同义反复的事实,对于愿意购买某类商品的消费者来说,为此类商品支付“货币选票”时体现了每一个有同样行为的消费者的利益、进而这也就是体现了所有有同样行为的消费者的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此类表达并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在市场里由每一个个体和企业自发的进行,这在提供私人消费品的领域已然是一个事实。同样,在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的领域内,通过民主投票也可能完成在私人领域内自发完成的类似的过程,面对某项公共政策或某类公共产品,投票人可以将选票投给从他自己所独立据有的分立的知识出发来加以判断的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政策选项。如果某项政策选项获得了所有的选票,则当然可以宣称,此项政策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至此,我们确立了一个逻辑上惟一彻底的判断公共利益的准则——“一致同意”原则,惟有民众的一致同意才能确认某项活动是公共利益所在。
作者任教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